狼眼怪談2017-03-25 19:55
天道第十六集,林宇峰為首的公司會議內容。
樂圣公司針對格律詩音響展期間的降價行為召開會議。
會議內容以格律詩不正當競爭行為論定。
情況大家都知道了,有人摸了老虎屁股,而且摸完了沒給錢。
董事會一致通過決定起訴格律詩公司,授權趙青出任我方代表,
委托明華律師事務所的蔣漢臣律師做我方的代表。
大家有什么觀點和疑問都拿出來充分討論,
統一思想,達成共識。
這是會議上林雨峰的開場白,
這是樂圣公司應有的反應。
格律詩事件的實質是兩對箱子的價值賣了一對箱子的價錢,
這個行為向市場輸入了這樣一個錯誤信息:
樂圣旗艦是以一對箱子的價值賣了兩對箱子的價錢。
這勢必導致消費者心理不平衡,
甚至對樂圣品牌的反感和排斥,樂圣將不再是最受發燒友信賴的品牌,
過去所有的努力和榮譽都將被欺騙兩個字重新注解,
這就意味著樂圣旗艦可能會被淘汰出市場,
也就意味著樂圣的整個生產銷售系統全面陷入癱瘓。
企業靠的就是一塊牌子,牌子倒了,跟著就是多米諾骨牌效應。
一次降價傾銷的背后對樂圣公司的市場經濟沖擊可想而知。
根據我們收集的證據可以認定,
格律詩公司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兩項規定,
一是以排擠對手為目的低于成本價銷售商品,
二是偽造商品產地。
格律詩公司以低于成本價銷售以樂圣旗艦套件為主要組件的格律詩音箱,
目的在于排擠樂圣公司,其行為指向非常明確。
樂圣公司有權要求格律詩公司公開賠禮道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這個案子的法律關系并不復雜,關鍵是證據,只要證據站住腳,勝訴就有把握。
證據的收集是相應的官方行為,看過全劇的我某時也在想,
如果林雨峰調查了王廟村的真實現狀之后。
是否還會這么武斷這么應激呢?
可惜,沒有如果。
我們拆解了格律詩音箱,從這款音箱的工藝和材料上看,
單憑經驗就能斷定3400元的成本絕對做不出來。
廣東是音箱的主要產地,從工藝、規模到成本都有很大優勢,
其生產成本也最具代表性。
我們把這款音箱先后送到9個音箱生產廠家、12位音箱制造行業專家、
音響行業協會和技術檢測部門分別進行成本評估,
取得了23份成本評價意見書。
評價結果全部顯示這款音箱的生產成本高于3400元,
合理成本應該在4200元至4500元之間。
據此可以斷定,格律詩音箱的成本絕對高于它的銷售價。
請注意,是絕對。
這個絕對是建立在樂圣對市場生產模式的固化思維中,
是樂圣針對國內生產廠商的定位認知。
因為受格箱的價格打壓,我們現在必須降價一半才有可能被市場接受。
如果按每對音箱按1950元的損失計算,僅此一項就損失500萬。
再加上停產滯銷造成的房租、工資、機構無效運轉、還有名譽損失費等等,
我認為600萬元的賠償要求一點也不過分。
這就是樂圣要求600萬損失賠償金的說明。
如果他們知道會被起訴,也知道會敗訴,那就只有一種解釋,
逼你這種知名企業跟他打官司,道個歉,
賠你十萬八萬,搞個噱頭討好發燒友,
以新聞效應提升品牌知名度,花錢不多影響不小。
但是這個事件根本不是十萬八萬的概念,
即便按3個月訴訟期計算,直接損失也在300萬元,
夠他們破產三次的。
只有一種情況可以導致我們敗訴,
那就是他們的音箱成本合理,
這個合理就是從天上掉下來的,
非神即鬼。我們和法官都是無神論者,
如果樂圣不是和人斗,而是和神斗,
案子即使敗訴了也是雖敗猶榮。
這位律師的分析從某種程度上來說,
是站在樂圣的地位去思考,
這沒有錯,錯在他對格律詩的認知是建立在常規模式下。
格律詩事件無論對方是出于什么動機,
客觀上都已經把雙方逼到了你死我活的境地。
我說過,樂圣公司只有矛,沒有盾,最好的防御就是進攻。
因此,我對訴訟組做如下要求:
一、以吃掉格律詩公司為目的,
以損害賠償導致他們一夜之間資不抵債為手段,
拒絕任何形式的調解,務求置敵于死地。
二、在訴訟過程中要特別強調格律詩音箱的發燒友設計以及苛刻工藝,
既表現我們實事求是的胸襟,又能更有力地說明成本,
也為勝訴后運作這款音箱做鋪墊。
三、在報刊和網上大造聲勢,充分利用這個事件的新聞效應
提升樂圣的信譽和品牌知名度,
進一步鞏固市場,強化樂圣公司在Hi-Fi領域的權威地位。
林雨峰的氣勢是一個商人應有的,
可惜這種氣勢不適應于格律詩。
如果放在今天,那么樂圣不會犯這種錯。
可惜當初那個年代,人們的認知度不夠深入。
這也就是丁元英文化屬性的不同所能把握全局方向的必然。
也就有了后期樂圣意外的敗訴。
當然這是后話,本集商戰結束。
樂圣的應戰準備已經自以為的充足。
格律詩的井口外那片天空也已經敞開,
為葉曉明,馮世杰,劉冰敞開的井口。
狼眼怪談,本期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