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歡歡 律師
這不是一篇論文,這只是一篇野狐禪。
記得以前學法理學的時候,看到“自由、公平、效率、秩序、正義”諸如此類的概念,就感無味。畢竟不是實實在在的打官司能用的法律條文,關于法律價值的描述總以為迂闊。當時不明白,現在想來“自由、公平、效率、秩序”這些概念的本質,其實,是為用來描述和界定正義!什么是正義?正義其實就是“自由、公平、效率、秩序”。
但有意思的是,自由和公平之間其實是自相矛盾的,自由和秩序之間其實是自相矛盾的,公平和效率之間其實是自相矛盾的,自由和效率之間其實也可能是自相矛盾的。自由,他幾乎與所有其他的法律的價值相沖突,相矛盾。
既然如此,為什么法律還是以自由為其價值的導向呢?說到底,自由從本質上講其實是關于人個體自身的追求,而公平、效率、秩序則是人類作為一個群體的追求。自由與其他價值的沖突,就是個體價值追求與群體價值追求的沖突。
自由是人的本能。沒有了自由,人就異化為了器物。但人類又是個整體,個體依托并需融入群體,所以群體需要有維系群體存在的基本規矩。人終究是在群體中實現自己的自由。可以說,沒有群體的存在,也就沒有所謂的公平、效率、秩序,也就沒有所謂的正義。于是,為實現“自由、公平、效率、秩序、正義”,法律賦予了個體和國家一定的權利(權力),課加了一定的義務。其中正義的權力體現在制定標準,執行標準。
如前所述,既然“自由、公平、效率、秩序”的矛盾無法避免,靠什么來調和矛盾,化解沖突?靠正義?!不,靠國家權力機構!正義只是個尺度而已。自由與公平的合理尺度就是正義,自由與秩序的合理邊界就是正義,公平和效率的恰當比例就是正義。一般而言,正義通過樹立一定標準的方式來為“尺度、邊界、比例”進行標注。過猶不及,均非正義。“殺人償命、欠債還錢、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這些就是約定俗成于先,約法三章于后的“標準”。
不過,在人與人之間,人與國家之間,有的時候,有些標準是很難界定的,正義也無非是在“恰當好處”的幅度內打擺子。非不為也,實不能也。隨著時代的發展,正義所確定的標準也會隨之變化。
最后,順便說一句,孔子把“恰當好處”解釋為“中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