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展望:從法律擠壓,看P2P網貸發展的出路

以法律規制為視角

P2P網貸,作為互聯網金融的一種形式,是依托互聯網技術而興起的新型信貸模式。伴隨著世界第一家P2P網貸平臺—Zopa的成功運營,P2P網貸迅速闖入大眾的視野,并很快在各國掀起了熱潮。自2007年我國第一家P2P網貸平臺—拍拍貸成立以來,各種貸款中介公司、咨詢服務公司相繼成立的P2P網貸平臺,都希望在P2P網貸領域分一杯羹。有數據表明,當前國內P2P網貸平臺已有3292家(僅包括有線上業務的平臺)。然而,這是一個最好的時代,也是一個最壞的時代,在P2P網貸呈井噴式發展的同時,平臺跑路、平臺倒閉、龐氏騙局、提現困難、非法集資等諸多問題接踵而至,整個P2P網貸行業良莠不齊、亂象叢生,亟待法律規制。

2015年7月18日,央行、公安部等十部委聯合印發了《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成為目前為止互聯網金融行業的“基本法”。緊隨其后,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明確了P2P網貸的法律定位和法律責任。這意味著,P2P網貸行業不再處于“無準入門檻、無行業標準、無部門監管”的三無境地,開始進入法律規制的新時代。

一、P2P網貸的含義、性質和特征

P2P網貸,英文稱為Peer?to?peer?lending,中文上將其翻譯為點對點借款,也有人將其稱為“人人貸”。一般認為,其是個體之間通過獨立的第三方互聯網平臺達成交易的一種方式,具有網絡化的鮮明特征。這里的個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其他合法組織。P2P網貸作為新興的金融服務方式,在我國出現比較晚,國內并沒有針對性的監管措施,目前對其最明確的權威性定義由《指導意見》給出,即“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該意見指出,這種直接借貸行為屬于民間借貸的范疇,受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范;而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規定》中對P2P網貸的法律定位及責任明確無疑承認了P2P網貸之于民間借貸的歸屬性。因此,從法律性質來說,P2P網貸屬民間借貸無疑。當然,因其天然的“互聯網性”,其自然有傳統的民間借貸無法媲美的特征:門檻低、范圍廣、成本低、交易便捷、理財模式靈活、信息透明度高、小額無擔保等等,這些顯而易見的優點快速推動著我國P2P網貸行業的發展。

二、我國P2P網貸行業的發展現狀??

????(一)平臺數量劇增,易引發無序競爭

從2007年P2P網貸在我國出現到現在,八年間我國P2P網貸平臺猶如雨后春筍般蓬勃發展,平臺數量持續增多,發展速度異常迅猛。特別是近幾年,更是呈星火燎原之勢,有統計數據顯示,2012年之前,全國的平臺數僅有百家左右,2013年底上升到692家,?2014年底猛增到1983家,?2015年三季度末,竟已達3292家(僅包括有線上業務的平臺)。似乎,P2P網貸行業前途一片光明。然利弊總是無法割裂,平臺數量猛增,可已開發的市場有限,于是平臺間目標客戶重疊,極易短兵相接,導致無序競爭,重復競價、惡意競爭等棘手問題隨之出現。

(二)經營模式異化,創新帶來風險

傳統的P2P網貸平臺恪守平臺中介之職,僅為借貸雙方提供貸款信息,并幫助完成借貸交易,并不成為借貸關系的主體,債權債務關系只直接發生在資金出借雙方之間,而平臺不必為借款方的違約承擔責任。然發展至今,我國P2P網貸平臺的經營模式不斷創新,已經出現了較多異化現象。信用附加模式下,平臺以擔保、風險準備金等形式保障本息,并承擔一定的還款責任。但往往新生平臺并沒有雄厚的資金實力,一旦平臺資金鏈斷裂,根本無法保障平臺和投資者的利益。而債權轉讓模式下,平臺直接參與到借貸交易中,已不再是單純中介服務機構,反而變成了一種特殊的金融機構,稍有不慎,資金池形成,多方利益受損。

(三)壞賬不斷,風險控制機制不完善

網絡的虛擬性使得許多信息的真實性難以保障。借款人及其借款的各項情報僅同過網絡驗證并不牢靠,若要造假并不困難,一些人冒用他人材料進行注冊或一人注冊多個賬戶來片區貸款的情況時常發生,且借款者借入資金后更改資金用途進行高風險投資也不是不可能。但是,由于我國P2P網貸行業準入門檻低,對管理人員及從業資質也無要求,許多平臺亦無必要的信貸風險管理人員,由此導致許多平臺的風險管理只是和技能不足,難以及時發現并妥善處理好運營過程中的壞賬風向,最終導致大量借款余額難以收回,使得廣大投資者的資金付諸東流。

不可否認,令人欣喜又令人擔憂的局面已然出現,糾其緣由,還是因為配套的相關法律法規未跟上P2P網貸的奔跑速度,法律依據的非體系化表征阻礙了這個新興事物的健康發展。

三、我國P2P網貸的法制現狀

從目前我國的法律環境來看,與P2P網貸相配套的法律法規是非體系化的,相對應的監管規則也是缺失的,無法對其規范的引導和強有力的監管。我國尚未針對P2P網貸制定專門性法律法規,因專門法的缺失,實踐中往往只能以《合同法》、《公司法》《刑法》等進行規制,但這些法律僅能為P2P網貸提供原則性規范,具體指引性較弱。雖然《指導意見》已明確P2P網貸由銀監會監管,但具體的監管細則至今未出,且檢索與P2P網絡借貸有關的部門規章,除銀監會于2011年發出的《關于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對人人貸中介服務存在的問題和風險予以簡要提示外,幾乎無可以查明的其他監管規則。另外,在司法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非法集資、民間借貸案件審理的司法解釋中也僅對P2P網貸中的非法集資、利率風險、違約責任等少數具體問題提供法律適用指引,然而現實問題的復雜性也讓上述司法解釋的作用顯得蒼白無力。所以,法律的缺失、監管的缺位,使得P2P網貸在發展過程中面臨著涉嫌非法集資、集資詐騙、洗錢、非法擔保等法律風險,亟待立法先行,保障其合法合規發展。

四、如何完善我國P2P網貸法律規則

法律是調整人與人之間社會關系的一種行為規范,它通過規定社會關系參加者的權利義務來確認、保護和發展一定的社會關系。P2P網貸行業蘊涵的高風險和無序繁榮的態勢,尤其需要完善的法律規范去調整。通過對P2P網貸進行法律規制,可以有效防范風險,規范我國P2P網貸更加穩定、健康的發展,否則,P2P網貸市場就會違規運行,鉆法律的漏洞,侵害他人的利益。由此,對P2P網貸進行必要的法律規制,構建和完善法律監督制度,是確保P2P網貸市場安全運行和保護投資人利益的前提和基礎。

首先,應由高位階法律明確P2P網貸平臺的法律地位,確定P2P網貸平臺的準入標準和門檻,從源頭上其提供良好保障和發展機會。正如《指導意見》所述,P2P網貸平臺應定位為中介服務機構,僅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資信評估等中介服務,擔當居間人角色,而非借貸關系中的第三人。對于已經改變中介性質的異化平臺,其已經處于非法活動范圍的,應予嚴格的整頓治理,或是取締。誠然,《指導意見》是目前互聯網金融行業的“基本法”,但其終究只是行政性規范文件,一定程度上并不具有普適性,因此需要法律對P2P網貸進行明確定位,以有效地對其規范和引導。

其次,為P2P網貸的運營建立專門的法律體系,確立專門的市場交易規則作為整個行業的“行為規范”。無論是針對P2P網貸交易的任何一方,都明確界定合法與不合法行為。如,強制執行規范的標準化合同制度,在合同中明確各方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又如,嚴格限制P2P網貸平臺的業務范圍,實行固定比例交易報告、禁止制度;還如,明確資金托管銀行,禁止以交易名義暗自套取資金;再如,完善信息披露和風險提示,使得投資者可以在充分估計潛在風險的情況下依據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作出合理選擇等等。

再次,應完善監管方式,為P2P網貸的發展“找準底線,放開空間”,即確立監管的幾項重大原則,除此之外便是市場的行為,這樣才有助于規范和促進P2P網貸的創新發展,因為對于P2P網貸這類新興的互聯網金融來說,監管機構就是要畫好業務紅線,留好業務創新的空間。《指導意見》作為目前互聯網金融的“基本法”,規定P2P網貸的監管機構為銀監會,但除“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非法集資、資金第三方存管”部分零星條文外,并無具體的實施細則。當然,在大眾的期望中,?P2P網貸的監管細則即將出臺。明確的監管細則出臺后,還應著力于風險控制,加強投資者的保護,以降低風險,增強投資者進入市場的信心。

最后,應著力完善我國的個人信用體系。眾所周知,在個人信貸市場中,個人信用體系對個人信用數據的貸前審查是風險控制的重要內容。P2P網貸作為新興的信貸模式,也需要完善的個人信用體系對違約風險進行控制和預防。在我國,人民銀行早于2002年開始個人信用的征信工作,其個人信用數據庫至今已積累了大量的數據資料,?但監管自營一體使其處于壟斷控制下,并未在市場中共享共有,因此,實行個人信用管理的市場化運作,推行個人信用體系的全國聯網,統一征信制度的標準,實現全國范圍內的個人信用數據資源共享,是P2P網貸行業的迫切需要,也是社會經濟深入發展的又一助力。

(作者介紹:周展望,創新企業家,被稱作中國互聯網金融第一人,“新耿直文化”全球發起人和踐行者,重慶市工商聯、總商會第二、三屆常委,重慶市青年聯合會第三屆委員,重慶市渝北區第十三屆政協委員,重慶正和島輪值主席,清華重慶總裁同學會常務副會長,重慶清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重慶海鯊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重慶博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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