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產婦因不堪疼痛跳樓自殺,是誰逼死了她?

剛剛在華商網看到一則新聞,8月31日20時左右,陜西榆林市第一醫(yī)院綏德院區(qū)住院部5樓,一名待產孕婦從樓上墜樓身亡。

圖片發(fā)自簡書App

根據醫(yī)院的通報,事情經過大致如下:產婦馬某于8月30日15時34分,“停經41+1周要求住院待產”入院。“經檢查發(fā)現胎兒頭部偏大,陰道分娩難產風險比較大。”醫(yī)生檢查后就向產婦、家屬說明情況,并建議剖宮產,然而家屬堅持順產,并在《產婦住院知情同意書》上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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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婦由于疼痛兩次走出分娩中心和家里說疼得不行,想剖腹產,但家屬一直不愿意,堅持順產。”醫(yī)生先后兩次建議家屬剖腹產,但家屬都不同意,堅持順產。當晚八點,這位產婦選擇了自殺。

看完這則新聞,心情久久不能平復。

從《產婦住院知情同意書》上我們可以看到,產婦的丈夫第一次簽名寫著“情況已知,要求經陰道分娩,諒解意外”,第二次簽名寫著“要求靜脈宮縮素催產,諒解意外”。

我不禁想問問這位產婦的丈夫、未出世孩子的父親,你確定真的看完了這份同意書了嗎?

你難道沒看見同意書上寫著“產程過程中可能出現胎兒宮內窘迫,新生兒窒息,嚴重時胎嬰兒死亡”的可能后果嗎?

你老婆痛的死去活來明確表示要剖腹產,你憑什么拒絕簽字,難道是因為痛的那個人不是你或者僅僅是為了省下剖腹產比順產多出來的幾千塊手術費?

你無法理解女人生孩子的痛,盡然還要求打催產素,置“宮縮素催產可能出現危及母兒性命”的警告于不顧?

都說女人生孩子就是在鬼門關上走了一遭,生孩子到底都多痛,沒有生過的人永遠都不會懂。

這位不肯簽字的丈夫可能跟很多男人一樣,覺得是自己的妻子太嬌氣,以前的人在家里還不是照樣生,生五六七八個不都好好的嗎?

那是因為以前沒有發(fā)達的新聞媒體,到底有多少因難產而死掉的產婦我們不得而知,但是從電視劇里我們也知道,在剖腹產發(fā)明之前,即使是貴妃娘娘都有好多是因難產而死掉的,更不用說一般的平民了。

正常情況下自然分娩當然沒問題,但是在出現難產的情況下就得聽醫(yī)生的意見趕緊剖腹產。我們不提倡毫無醫(yī)學指征的剖腹產,但是也應堅決反對像這位拒絕簽字的丈夫一樣毫無底線地堅持順產。

可憐的產婦,攤上這么一個完全不顧及自己死活的丈夫,也許在這個男人眼里,產婦只不過是他們家傳宗接代的生育工具。

所以說,女人被推進產房的時刻,門外丈夫的表現才是檢驗丈夫愛不愛自己老婆的時刻。

當這位難產的產婦強烈要求剖腹產的時候,丈夫卻拒絕簽字,而且是兩次拒絕簽字,可以想象產婦當時內心是有多么的傷心和悲憤。

在自己最艱難的時刻,她終于看清楚了自己在丈夫心中的地位,分娩的疼痛生不如死,絕望之中,她選擇從五樓產房縱身跳下,只想盡快結束這種痛。

我們都知道有產后抑郁癥,其實還有一種病叫產前抑郁癥。這也是孕婦在孕期很常見的一種病,由于孕期間體內激素水平的顯著變化,影響大腦中調節(jié)情緒的神經傳遞素的變化而引起。

所以說,孕婦容易生氣不是嬌氣也不是矯情,而是體內激素水平造成的,孕婦自己很難控制。當孕婦對丈夫的某種心里期待得不到滿足時,就容易產生各種負面情緒。有的人比較輕微,有的人比較嚴重。嚴重的可能引起孕婦自殘、自殺,危及胎兒。

這位選擇自殺的即將當媽的產婦,完全符合產前抑郁癥的表現。我想她肯定是愛自己的孩子的,也很想當一個好母親。但是當時的她一定是絕望、痛苦、抑郁到了極致,抑郁的情緒戰(zhàn)勝了理智。

悲劇的產婦,可憐的即將出世的孩子!

這個悲劇不是第一例,也不會是最后一例。

我不禁想問,為什么剖腹產手術單必須由產婦的家屬簽字?而不優(yōu)先考慮由產婦自己簽字決定?

為什么即使產婦本人同意手術,家屬拒絕簽字就能決定手術是否進行呢?

為什么產婦自己的生命權要把握在配偶或其他親屬手里呢?

翻看《醫(y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49號)》,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醫(y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征得患者同意,并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系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yī)師應當提出醫(y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y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準后實施。”

也就是說,在手術前,能征得患者本人意見的時候,必須經過患者本人同意,但同時也應當征得家屬的同意。

在患者無法征求患者意見的情況下,比如麻醉手術中,不可能把患者弄醒來問他,只要取得家屬或關系人同意就可以了。

那么問題來了,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人,比如產婦,根本稱不上病人,手術前是完全意識清醒的,為什么還非要同時取得家屬同意呢?

雖然孩子是兩個人的,但是未出生的孩子在法律上并不享有生命權。而產婦對自己的生命和身體為什么只享有百分之五十的決定權。是不是有點可笑呢?如果丈夫故意要謀害妻子的話,豈不是太簡單了。

《醫(y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衛(wèi)生部第35號令)》第六十一條規(guī)定:“醫(yī)療機構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對患者實行保護性醫(yī)療措施,并取得患者家屬和有關人員的配合。”

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醫(yī)療機構應當尊重患者對自己的病情、診斷、治療的知情權利。在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時,應當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釋。因實施保護性醫(yī)療措施不宜向患者說明情況的,應當將有關情況通知患者家屬。”

可以看出,醫(yī)院在進行手術前,患者的利息應該是第一位的,患者的意愿也是要優(yōu)先考慮的。

筆者認為《醫(y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在可以征得患者本人意見的情況下,只需要患者本人同意即可,沒必要規(guī)定同時還需要家屬同意。這樣更能體現對患者本人意愿的尊重,也更有利于保護患者利益。

在條例沒有修改前,事件中的醫(yī)院其實也并非只能被動等待,三十三條也規(guī)定在特殊情況下,經醫(yī)院負責人的批準,醫(yī)生是可以根據患者情況實施手術的。

鑒于當前越發(fā)緊張的醫(yī)患關系,醫(yī)院可能是擔憂手術后家屬告狀,一旦手術失敗還可能引發(fā)嚴重醫(yī)鬧,即便家屬不鬧,萬一不支付手術費呢,到時候家屬可能會反駁“我沒有同意你們實施手術呀”。

總之,醫(yī)院確實會比較為難,然而,醫(yī)生的天職就是救死扶傷,在這種緊急情況下,醫(yī)院的決斷和擔當,或許可以挽救這對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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