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手記】創業者如何選擇企業組織形式

第一部分 ? 前言

我們都知道,企業設立是指發起人為了企業成立而實施的一系列行為。企業成立的標志是工商部門頒發營業執照。營業執照頒發,企業成立。由于企業的設立與成立在時間上的分離,這時的企業被稱之為“設立中的法人”,法律責任(以及法律風險)的分配就與責任主體的法律性質相關。而現實中,大部分企業發起人僅僅重視企業設立的結果,不重視企業設立過程中存在的法律風險,從而導致企業不能如期成立或企業成立后出現大量糾紛。

在這里,我首先講的問題是企業發起人(創業者)在企業設立之前需要考慮的一個問題,那就是創業者如何選擇企業組織形態的問題。創業需要激情,亦需要謹慎的考慮,企業組織形式的選擇不僅要與自己的創業目的與設計相契合,而且要了解不同企業組織形式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

在現實中,民營企業經營組織形態可分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公司制企業。公司制企業又可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與此相對應的還有子公司、分公司。企業組織形態不同,反映了不同的企業性質、地位和作用。因此,不同企業組織形態的法律風險及后果不同。企業作為法律擬制的民事主體,受到法律的嚴格規制。因此,在這一點上需要樹立一種觀念,即企業組織形式與內容的法定性

這就需要創業者在選擇企業組織形式需要全面了解我國的現行的企業制度,結合自己的創業需求,選擇合適的企業組織形式,這是一位創業者一開始就需要考慮的問題,俗語講,良好的開端是成功的一半。創業維艱,更是如此。因而,創業者在選擇企業組織形式就需要通盤考慮,自己的創業需求,企業組織形式的優劣,只有將二者相契合,企業才會助力你的事業。

第二部分 ?創業者要對自己所投資的行業有了解

創業者在創業之初,首先需要避免對特定產業、行業領域設立企業組織形態的相關規定不了解,盲目選擇企業組織形態。大家都知道,對于一些特殊的行業,法律規定只能采取特殊的組織形式,這就是我給大家在開頭所講的企業組織形式與內容的法定性的問題(類似于物權法定)。例如律師事務所就只能采取合伙的形式,當然有的律所會采取公司制的管理模式,這是律所管理的問題,而不是律所組織形式的問題。

還比如銀行,金融等行業,法律規定必須采用公司制的企業組織形式,而且對于公司制度,法律也明確規定兩種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而且對于這兩種公司的一些制度作了細節性的規定,哪些是章程可以約定的,哪些是法律強制規定的,都有比較明確的劃分。所以,創業者首先要了解的就是自己所要的投資的行業是否與法律強制規定所需確定的企業組織形式

如果創業者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選擇不適當的企業組織形態,可能導致企業設立申請無法獲批,造成企業設立成本的增加。為此,投資者應對涉及企業組織形態的相關知識點進行深入了解,在選擇企業組織形式時,嚴格遵守法律法規政策,確保企業形式與法律法規政策相符合。若法律對擬投資的行業沒有明確限制,這就需要結合實務中通常的做法以及創業者的特殊要求來確定企業組織形式。畢竟,企業是你創業的工具,一件稱手的工具能夠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所謂的“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就是這個道理。

第三部分 ?創業者要考量自身的風險承擔能力

不同的企業組織形式,他們的風險承擔責任是不同的。商業環境是一個經營風險無處不在的地方,正所謂“商場如戰場”,而企業組織形式的選擇與創業者日后所需要承擔的責任的大小緊密相關。我們知道公司制最誘人的地方就是他的“有限責任”,這將創業者個人財產與投資到公司財產(需要承擔責任的財產)進行區分,降低了創業者的投資風險,激發了創業者投資的熱情。大家有興趣可以看一部紀錄片《公司的力量》,就是從歷史的視角講述公司的對于人類發展的影響。其實對于公司制,大家記住一句話“股東的有責任與公司的無限責任”。

對于普通合伙企業以及個人獨資企業,創業者需要對企業承擔無限責任,這就包括創業者個人財產。相對于公司制,創業者選擇這兩種企業組織形式進行創業的風險就會比較大,尤其一點是風險的不可控制性。那么在這里,還有一種新的選擇,就是有限合伙企業,這是由普通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人組成的合伙企業的組織形式,由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有限合伙承擔有限責任(以自己的出資額為限)。如此,有限合伙將創業資金豐富者與資金缺乏者,將風險承擔能力的強者與弱者結合起來,從而實現風險的的可控性。創業者可以根據自身的情況,選擇契合自身創業發展的企業組織形式。

第四部分 ?創業者需要考慮稅務的問題

如果稍懂一些稅務常識的人,就知道不同的企業組織形式,所繳納的稅是不同的,基于這一點的考慮,我們建議創業者在你選擇企業組織形式需要考慮稅務的因素。例如選擇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合伙企業的創業者將全部生產經營所得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確定各自所得應當繳納的稅額,分別繳納個人所得稅就可以。而且在這里大家需要注意一點就是合伙協議對于合伙企業的重要意義。

那么對于公司制企業,既要就經營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又要在向股東分配利潤時為股東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就從稅務籌劃的角度來看,選擇合伙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似乎更經濟一些。但是這又不能一概而論,這就需要創業者了解我國政府的一些稅收優惠政策,例如涉及小微企業或者高新技術產業等國家政府支持的行業,會實行稅收優惠,有時公司制企業還可能更節稅一些。

其實,在這里,我還想提醒創業者的一點就是企業的財務管理事實也很重要,而且真正好的財務管理會有更多的延伸服務,財務管理籌劃,稅務管理籌劃,股權構架籌劃等諸如此類的問題都可以包含其中。這其實就涉及到選定企業組織形式之后的企業構建的問題了,這一點留待我們以后講述。

第五部分 ?創業者需要考慮經營期間以及未來融資的需要

企業作為法律擬制的法律主體,也是有壽命的,有生有死,企業的壽命也就會影響到創業者的投資預期。例如個人獨資企業和創業者的壽命往往聯系在一起,一旦投資人死亡且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的,企業就得解散。合伙企業也面臨著同樣的問題,一旦合伙人死亡,又不能及時補充新的合伙人,合伙企業的壽命也是極其有限的。個人獨資企業與合伙企業的這種經營期間的的不確定性,會影響到創業者或者投資人預期。也不適合大規模的投資。

相對于公司制的企業來說,除非出現法定解散事由或者股東決議解散外,原則上公司制企業是可以永遠存在下去了,在西方國家歷經幾百年的公司也是存在的,這也是大家選擇公司制企業的原因之一。而且對于大規模的融資,可以選擇股份有限公司,這對于未來的融資都是比較好的選擇。

第六部分 ?結語

綜上所述,創業者選擇企業組織形式需要綜合考量。如果對出資人責任大小、稅負、企業組織正式化程度、存續期限、運營成本、股東對企業財產的控制權、股份權益轉移自由度等因素缺乏綜合考量,容易導致選擇不適合企業組織經營發展和發起人利益的企業形態。所以,我建議投資者充分考量發起人的條件及資格,選擇合適的企業組織形態;綜合考量出資人的出資目的、經營預期和管理能力等因素,以選擇適當的企業組織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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