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個不可否認的事情就是人都有趨利避害的特性,所以人對傷害、潛在的威脅有一種很強的抗拒意識,這個是人的本能。犯罪行為一般會對人造成利益的損害,所以人天生的對犯罪行為有懲罰欲。
人對破壞也有一種天生的追求和渴望,這是人的一種獸性。比如一個嬰兒,如果手里的玩具不喜歡就會抗拒甚至做出破壞行為。比如我們的發泄,大多是靠一種破壞行為得到滿足。比如惡性一點的,你砸東西,良性一點的,你狂吃,瘋狂運動——這些反常的行為其實客觀上都是在破壞:砸東西,破壞物件,狂吃,運動,破壞自己。我們無時無刻都受到法律和道德的約束,所以人可以保持無害性。
當他人犯罪的時候,自己就有很強的懲罰欲。一個人偷了你的名貴手表,你恨他,詛咒他去死——如果小偷真的因為在盜竊過程中由于意外死亡了,那么你也會覺得“活該,死有余辜”。如果小偷得逞了,你一想到他正在逍遙法外你就會恨得咬牙切齒,恨不得將他千刀萬剮。所以,當在憤怒狀況的人的懲罰行為突然被法律、道德正當化了,人就會做出很夸張的舉動,遠遠超過原本該有的度。
所以,當你有了懲罰的權利,似乎可以“為所欲為”的時候,我們要真正地去思考什么是正義。正義不僅僅是不害人,更重要的是要公平——這個公平,不僅僅對待善良的人,更難得的是對待有罪的人。我們真該想想,有的時候的懲戒行為,到底是出于正義,還是出于自己心中的被正義化的惡念。
正義是我們手中保護自己和家人的盾,而不是用來傷害別人的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