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分享與版權保護相矛盾嗎?

這是我在知乎回答的一個答案,現在轉存于簡書一份。

原題主的提問包括兩個問題:1.互聯網分享與版權保護相矛盾嗎?2.如何協調矛盾呢?

【互聯網分享與版權保護相矛盾嗎?】

原則并不矛盾。但在實際應用中卻不免會出現矛盾。

誠然,“分享”是互聯網的根本屬性之一,但所謂的“分享”并非毫無邊界、毫無限制的行為。比如說:相關部門的機密資料也不允許在互聯網上傳播,但你很難據此說,這是因為所以互聯網分享與國家的保密政策是相矛盾的。

當我們提到互聯網的分享精神時,更多應該指的是在一個合法、合理的范圍內使用這種分享的權利。

當然,我也明白題主的意思是:對互聯網分享的濫用引發了大量惡意或非惡意的版權侵犯,這對著作權人來說,很多時候造成了經濟上和精神上的雙重打擊。

這種互聯網時代的版權糾紛很多,最后訴諸公堂后的判決結果也難說有一致的原則:國外著名的有1998年的Napster案,2002年的Groster案,2010年的Viacom訴Youtube案等;而國內也有王蒙等6位作家起訴世紀互聯通訊技術有限公司案、優朋普樂起訴TCL案、韓寒等作家聯名起訴百度文庫案等,這些案例都曾引起過廣泛的社會話題。

【如何協調矛盾呢?】

坦白講,我個人認為,目前并沒有太好的方法。

這種矛盾的本質是著作權人與使用者之間的矛盾,它的產生源于互聯網技術的發展、邊際成本的消失、立法的不及時和執法的困難。

事實上,互聯網時代處理版權糾紛的難點就在于,在司法過程中究竟如何界定權利被侵犯,以及鑒別個人使用的合理性。這一點即便在前互聯網時代也是存在的,比如:你如何說,復印1本書就是合理使用,復印100本就是侵犯版權?那么復印5本呢?10本呢?20本呢?“合理使用”的界限究竟在哪里?

關于“合理使用”的本質意義,存在著有別于傳統的“權利限制說”、“侵權阻卻說”和“使用者權說”的一種說法:拋開表象,合理使用的本質既不在于它是對著作權人的權能限制,也不是顯得有些理想色彩的使用者權利,而僅僅是一項對著作權人與使用者利益分配的社會政策

當我們將“合理使用”視為一項有關利益分配的社會政策的時候,有利于幫助法院在適用合理使用規則時,考慮不同的法律價值以及這些法律價值的承載主題,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克服法律滯后的局限性,促進著作權法的發展。

而這或許也是“盜版黨”出現的根本原因吧。

盜版黨瑞典文:Piratpartiet)是瑞典一個政黨,專門關注保護知識產權的各種問題,例如版權專利等議題。該組織認為現時的版權制度已經過時,不應無止境地限制知識的發放。除此之外,該組織亦關注包括私人財產及個人資料在內的隱私保護,尤其是在互聯網之內。

在進入web2.0時代以后,互聯網變得更加注重用戶的交互作用:用戶既是網站內容的瀏覽者,也是網站內容的制造者。互聯網在模式上由單純的“讀”向“寫”以及“共同建設”發展。

而當用戶成為構建互聯網的主體時,作為服務提供商,就很難回避代理侵權這一責任。就像“避風港原則”確立時的初衷所擔憂的那樣,當用戶基數達到一定程度時,單憑網絡服務提供商,已經無力監督所有正在發生的侵權事實。在這樣的大趨勢下,版權保護可能會成為一個越來越復雜的難題。

雖然話是這樣說,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的是,國內的版權環境是在逐漸向好的方向發展的,很多個人和企業都在為其付出努力。

回到題主的問題上來:互聯網分享并不是錯的,在過去的十幾年里,我們可以清楚看到,這種分享的精神是如何深刻改變了我們的生活的。至于如何徹底改善這種分享與版權保護之間的矛盾?立法的具體明確,執法的嚴格徹底,正版化平臺的運營以及版權意識的普及,這些都可以說是答案,卻也都很難說是正確答案。

歸根結底,我個人認為,這并非一人一家之力所能解決,可能更多需要以一種宏觀政策上的視角來思考。

希望在互聯網發展的過程中能看到更多的努力和答案。

本文原發于知乎。

最后編輯于
?著作權歸作者所有,轉載或內容合作請聯系作者
平臺聲明:文章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由作者上傳并發布,文章內容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簡書系信息發布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推薦閱讀更多精彩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