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交通事故殘疾賠償金根據傷殘等級,按照法院地居民人均收入標準、賠償年限等計算
1、理論依據:以勞動能力喪失說為賠償原則,某些情形下兼采收入喪失說,通說稱之為“相對的勞動能力喪失說”
2、計算標準就高不就低。可選擇受害法院所在地、賠償權利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三者中標準最高的,作為計算標準。
在我國境內發生的交通事故的當事人雙方均為外國人且國籍相同,或在同一國家有住所的,賠償金計算標準可以適用我國法律,也可以適用當事人本國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當事人雙方均為外國人但國籍不同并且住所不在同一國家的,賠償金計算標準適用我國法律。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3、計算公式:殘疾賠償金實際賠償額=殘疾賠償金總額(=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居收入標準*賠償年限)*傷殘賠償指數*賠償責任系數
賠償年限的確定方法:60周歲以下的,自定殘之日起按20年計算;60周歲以上者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傷殘賠償指數:學習筆記(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