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我看著一個個精彩的叛例,突然有一絲絲感動。
我們經常說自由心證是指法官依據法律規定,通過內心的良知、理性等對證據的取舍和證明力進行判斷,并最終形成內心確信的制度。法律不預先設定機械的規則來指示或約束法官,而由法官針對具體案情,根據經驗法則、邏輯規則和自己的理性良心來自由判斷證據和認定事實。
而良心,則是駐扎在匹諾曹內心的小蟋蟀,是歷史對現實的回聲,是對公義的信仰,是自然的法則,是心靈中應許的流著奶與蜜的迦南之地,善良的心是最公正的裁判。道德必須被信仰,否則形同虛設。
一一一法律人天行健有感于判例中的自由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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