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拒簽合同,還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員工拒簽合同,還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導讀:我國《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支付二倍工資。而實務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理由千差萬別,有時是由勞動者自身原因造成的,此時用人單位是否應支付二倍工資頗有爭議。

人民司法 ·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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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未侵犯勞動者權益的,不應再支付二倍工資——梁勇訴重慶紫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

本案要旨

在勞動者被認定為工傷,因勞動者原因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按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時支付了工資等勞動報酬情形下,用人單位不應向勞動者再承擔每月支付二倍工資差額的責任。

案號:(2016)渝01民終6882號

審理法院: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5期

法院評析

1.勞動者以未明確加班工資標準及支付方式為由不與用人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單位無故意或過失

本案中(梁勇訴重慶紫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用人單位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后,告知勞動者按原合同內容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以未明確加班工資標準及支付方式為由未與用人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對雙方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沒有故意或過失。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工資報酬”之規定,即加班工資標準是法定的,用人單位提供的合同范本中無加班工資標準并無不當。

此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關于勞動合同內容的規定,也并無加班工資標準及支付方式的內容,且根據常理,加班工資的支付方式在日常中也存在多種支付方式,即勞動合同中無加班工資標準及支付方式并不會損害勞動者的權益。因此,雙方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主要系勞動者的原因導致雙方無法達成合意,用人單位對此也沒有故意或過失。

2.勞動者選擇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因勞動者被認定為工傷傷殘拾級而不與其終止勞動合同的系價值判斷后的正當選擇

本案中(梁勇訴重慶紫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由于勞動者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屆滿前被認定為工傷,用人單位不能違法與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在勞動者以未明確加班工資標準及支付方式為由未與用人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表面上看,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之規定,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但若用人單位采取此措施,則涉嫌違法終止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

因為,在涉案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屆滿前,勞動者曾依法被認定為工傷,并鑒定為傷殘拾級,若此時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就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之規定,不僅解除行為違法,同時還應承擔違法解除的賠償金。因此,對用人單位而言,其未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之規定向梁勇書面通知終止勞動關系有其正當理由。

3.在勞動者權益未受損害的前提下,應當慎重適用“兩倍工資”的懲罰性條款

本案中(梁勇訴重慶紫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勞動者并未因用人單位未與其訂立書面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受損,用人單位也并未獲利。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后,雖雙方未訂立書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上班,用人單位仍按原合同足額支付了相關勞動報酬,未降低勞動者的待遇。即客觀上,勞動者保留了在用人單位的工作機會,也取得了相應的勞動報酬與待遇。若此時,用人單位書面終止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反而將使勞動者喪失工作機會,沒有勞動收入來源。因此,對勞動者而言,用人單位未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之規定向勞動者書面通知終止勞動關系,注重保護了勞動者的權益。并且,如前所述,雙方未訂立書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責任在勞動者,若在本案中適用“兩倍工資”的懲罰性條款,則變向鼓勵了勞動者因過錯而獲利,不利于建立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

(以上觀點均摘自《用人單位不應支付自主選擇不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者雙倍工資差額》,作者:方劍磊,載《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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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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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勞動者的原因未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應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82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眹鴦赵骸秳趧雍贤▽嵤l例》第5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钡?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p>

根據上述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法定期限內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所承擔的懲罰性賠償責任。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防止用人單位肆意侵害勞動者的權益而無約束,如因勞動者的原因不愿意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在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上并無過錯,故不應適用《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即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當然,用人單位需要對自己在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上沒有過錯,而勞動者本身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摘自《勞動爭議裁訴標準與規范》,王林清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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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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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主張單位支付二倍工資的,法院不予支持——龐曉燕與喜利得(中國)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本案要旨

勞動者因繳納社保費用及工作崗位等與用人單位協商不一致,一直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過錯,勞動者在原合同期限到期后擅自離職的視為勞動者不愿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主張單位支付二倍工資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號:(2014)湛中法民三終字第184號

審理法院:廣東省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2014-11-27

2.單位不能舉證證明由于勞動者的原因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支付二倍工資——南通威英軟件有限公司與叢峻勞動合同糾紛案

本案要旨

勞動者已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的條件時,除書面要求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用人單位應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責任在于勞動者的,應支付二倍工資。

案號:(2015)通中民終字第00849號

審理法院: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2015-09-26

3.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責任在勞動者一方的,用人單位無須支付二倍工資——廣州僑光財經專修學院與黃紅旗人事爭議案

本案要旨

用人單位就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提出明確的工作崗位和工資水平等具體內容,勞動者一直未予回應的,視為不愿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須支付自此以后的二倍工資。

案號:(2014)穗中法民一終字第172、173號

審理法院: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201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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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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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五條?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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