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業期間發放低工資,樂天瑪特做法是否合法?

提要:由于薩德事件的影響,韓國樂天集團在中國的超市樂天瑪特被各地消防部門以消防整改的名義要求停業整頓,那么,停業期間員工工資應如何發放?

日前,在嘉興某網絡論壇上曝出一篇名為《嘉興樂天瑪特,強制員工放假還克扣工資》帖子,曬出了一封樂天瑪特員工寫給嘉興市政府的聯名信,信的大意是嘉興樂天瑪特超市強制性放員工假,發放嘉興最低工資標準1660元/月的80%,并從中扣除社保和公積金,員工拿到手僅600多元,根本無法保障基本生活,員工認為嘉興樂天瑪特行為違法,要求樂天瑪特發放合同約定的工資或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經濟補償金。網友們紛紛評論:“這是一封有分量的信啊。有理有據,合情合理。”“樂天瑪特太可惡了,希望這些員工維權成功”直指樂天瑪特做法違法,那么,樂天瑪特做法到底是否違法?專業律師為您解讀


1、樂天瑪特因消防原因停業,屬于非因勞動者原因停業;

2、非因勞動者原因停業,員工工資如何發放?

(1)《工資支付暫行規定》【頒布單位】勞動部【頒布日期】19941206【實施日期】19950101,第十二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2)《浙江省企業工資支付管理辦法》(2017)第二十二條 企業停工、停產、歇業,時間在1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和國家、省相關規定支付工資。企業停工、停產、歇業時間超過1個工資支付周期,勞動者付出了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人民政府確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勞動者未付出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人民政府確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工資。

因此,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公司停業的,第一個月應依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發放工資,超過一個月的,付出正常勞動的,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未付出正常勞動的,按最低工資80%標準發放工資。因此,樂天瑪特的做法是否違法,關鍵看停業第一個月是否按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發放,超過一個月周期的,樂天瑪特工資發放并沒有明顯違反法律規定。

3、最低工資是否包含社保、公積金?

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貫徹執行《最低工資規定》有關事項的通知《浙勞社勞薪[2004]40號》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我省的最低工資標準包含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包括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因此,樂天瑪特發放1660元最低工資中包含社保和公積金,扣除社保和公積金后低于1660元也是合法的。

4、此種情況下,員工能否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支付經濟補金?

目前看來,尚無法完全確定樂天瑪特有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員工很難援引《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認為單位未及時發放勞動報酬提出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建議員工根據企業情況作出明確選擇,如對企業前景看好,認為企業停業只是暫時情形的話,可選擇繼續堅守,停業期間如企業不安排工作的可考慮兼職補貼收入。如認為企業可能馬上面臨破產或關停的,可選擇堅守至破產或關停時由企業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這種情形下可以拿到經濟補償金。如認為企業短時內不會破產或關停,無法忍受長期拿低工資的,建議當機立斷辭職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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