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起訴一次就成功離婚,需證明這些內容,還要走這些法律程序

結婚自愿,離婚自由。不能自由離婚,就只有起訴到法院,讓法院判決離婚。

話不多說,直接上干貨。

離婚的法定事由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果法院的調解都起不了效果,那么判決離婚:

2.背叛婚姻,犯重婚罪或者出軌后與他人構成同居關系的;

3.教養(yǎng)不好,對配偶隨意毆打、辱罵,或者虐待配偶、沒有擔當,遺棄家庭成員,對他們的生老病死不管不顧;

4.染上不良習慣,好、染上癮,經多次教育仍舊不悔改的;

5.雙方隨時吵鬧、打架、鬧別扭等,導致了夫妻感情不和,而且因此而分居2年及以上的;

6.配偶突然不見人了,并被法院宣告失蹤了;

7.其他原因。

離婚的程序

1.立案。立案需要雙方身份信息、起訴狀、結婚證及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起訴狀需要3份,法院留存一份,對方一份,自己留一份。符合立案條件的,需要繳納50元-300元訴訟費;

2.送達。對符合條件的案件,法院將向對方送達起訴狀、向雙方送達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等文件;

3.開庭。就是在法庭上向法官表達為啥要離婚,所說的一切需要有證據證明,切忌空口無憑,此乃大忌。法庭主要階段為調查階段、辯論階段以及最后陳述階段

4.判決。法院根據雙方夫妻感情情況,做出準予離婚或不準離婚的判決。如果不服,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天內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5.特例:如果不準離婚的判決生效,那么,離婚的原告在6個月內不得再次起訴離婚,除非特殊情況,比如,發(fā)現小孩子不是自己親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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