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持公司控制權 扎克伯格再給你們上一課

Facebook創(chuàng)始人扎克伯格

Facebook創(chuàng)始人扎克伯格最近遭到了小股東的“逼宮”,被要求離開董事會。但這對野心勃勃的扎克伯格不會造成任何影響,反而再次向外界展示了他在實現慈善等野心時如何保持對公司的絕對控制權。

這群小股東向Facebook遞交了一份提案,希望將扎克伯格剔除出董事會,用另外的獨立人選取代他。“我們相信兩個角色都由同一個人擔任,會削弱公司的治理質量,也會損害股東的利益。”據Venturebeat獲取的這份提案,小股東們這樣表示。

提案所指的“兩個角色”是指公司的“CEO”和“董事會主席”兩個職位,扎克伯格在2012年才獲得了董事會主席的位置,代表公司最高話語權,現在這群小股東通過提案的形式向扎克伯格的權利表示抗議。

此次提案是一個名為SumOfUs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遞交的。這個機構致力于限制公司的權利,防止公司有逃稅或者污染等不當行為。

目前已經有33.3萬人簽署了請愿書。“SumOfUs四名獨立成員持有的股票份額,使得我們有資格提交這份提案。”SumOfUs的資本市場顧問Lisa Lindsley表示。

“這份提案并不會有任何法律效應。”北京安理律師事務所管理合伙人Raymond Wang向界面新聞解釋說,這是一個小股東日常發(fā)聲行為,也是這個組織獲得關注的一種方式。根據上市公司對股東提案的標準做法,Facebook可能會在4月提交代理委托書時發(fā)表相關聲明。

股東會和董事會的控制權

但這份提案抓住了扎克伯格在公司治理上最受爭議的新的股權架構問題,并指出新的董事會將能夠對抗新架構的實施,“我們急需一個新的董事會領導來處理Facebook在2016年通過的新的資本結構,這個資本結構會損害A類股東的權益,卻絲毫不影響掌握絕大多數投票權的股東利益”。

新的股權架構是指在2016年6月的Facebook股東大會上通過的C類股票發(fā)行決議——一個保證扎克伯格對公司的控制地位的決議。

在2015年12月女兒出生時,扎克伯格與妻子普莉希拉·陳承諾將捐出他們持有的Facebook99%的股份,用于慈善事業(yè)。

與股權相伴隨的是控制權,為了保證扎克伯格在捐出股份時不致失去控制權,Facebook計劃發(fā)行不具有投票權C類股票,也就是說未來扎克伯格捐贈的股份是C類股份,絲毫不影響公司控制權。

毫無疑問,這是在扎克伯格為公司設置的雙層結構股權架構(Dual Class Structure)之后,為了保證對公司控制權的再一次騰挪。

在Facebook2012年上市時,扎克伯格選擇了雙層股權架構,公司發(fā)行A、B兩類股票。所謂A級股票就是普通的流通股,而B級股票在經濟權利上和A級股票一樣。但是在投票權上,B級一票相當于A級十票。而此次發(fā)行的C級股票權則是只有經濟權利,不享有任何投票權——因此在捐出股份時并不失去投票權。

雙層結構能夠保證上市時扎克伯格等創(chuàng)始人在股權被稀釋時,還能在股東大會中擁有絕對的控制權——在目前Facebook的股權架構中,扎克伯格擁有24%的公司股份,但是擁有56.9%的投票權。

但是對于一家擁有董事會的公司而言,要擁有對公司的絕對控制權,還需要在董事會中占有多數席位。既然在股權上無法挑戰(zhàn)扎克伯克,那此次小股東們要求扎克伯克退出董事會,就是想從另一個方面來挑戰(zhàn)扎克伯格在公司的控制權。

扎克伯格在董事會的控制權位置來之不易。2005年8月,北卡羅來納警方在Facebook重要創(chuàng)始人肖恩·帕克的海濱別墅中發(fā)現了可卡因并將其逮捕,雖然因未遭起訴馬上被釋放,他在Facebook的位置因此受到董事會其他成員吉姆·布雷耶的挑戰(zhàn)。

事發(fā)時Facebook董事會一共有五個席位,Facebook第一名投資人彼得·泰爾占有一席,肖恩·帕克一個席位,以及第二輪投資者Accel Partners派出的合伙人吉姆·布雷耶占有一個席位,扎克伯格占有一席,同時還有一席空缺,而扎克伯格對此有決定權。

在毒品丑聞之后,肖恩·帕克決定離開Facebook,但條件是扎克伯格繼承其董事會席位,后來,扎克伯格擁有決定權的另外兩個董事會席位相繼由馬克·安德森和華盛頓郵報的丹·格雷厄姆擔任,這兩人無疑是馬克的親密戰(zhàn)友。

依靠能力獲得“獨裁權”

無論是股東會的絕對投票權還是董事會占大多數,扎克伯格都是靠自己能力得到的。

正如肖恩·帕克在離開Facebook時堅持將董事會席位交給扎克伯格,這是某種信任或者說斗爭的結果。

雖然一般而言雙層結構的股權架構被外界認為有損小股東利益,但Facebook在2012年上市時的招股說明書中表述,一些股東和扎克伯格達成了投票協(xié)議(voting agreements),同意扎克伯格代表他們的股份投票,使扎克伯格擁有Facebook股份56.9%的投票權。“投票協(xié)議也并非設計的結果,而是創(chuàng)始人依靠自己的能力和業(yè)績獲得了部分股東的完全信任。”Raymond Wang說。

同股不同權這種“不平等條約”會被投資人和公眾股東所接受,“完全是因為該公司比同類公司增長更快更賺錢”。

而在Facebook最新財報中,其營收增長51%達到88.1億美元,超過很多人的預期,而股價的增長也表明了華爾街對Facebook業(yè)績的滿意程度。

根據《經濟學人》早前一篇雜志,在2000年時美國總共有482家公司采用雙重股權結構,互聯(lián)網泡沫破裂后,2002年下降到362家,2010年有12家公司在IPO時采用該結構。也就是說,只有在公司業(yè)績出色時,股東才會接受這種獨裁的架構。

實際上Facebook采用這一架構正是受到谷歌的啟發(fā),谷歌在上市時也是采用這種雙層結構——對外部投資者發(fā)行的A股有一票投票權,管理層持有的B股則有十票,佩奇和布林在2010年售股前擁有5770萬Google B股——約等于18%的Google流通股本和59%的投票權。

而在中國公司中,百度和京東都是采用的這種架構,而京東創(chuàng)始人劉強東更是強勢,所擁有的B類股一票相當于二十票A類股票——劉強東持股只有18.8%(不含代持的4.3%激勵股權),卻據此掌控了京東過半數(51.2%)的投票權。

值得注意的是,這些中國公司上市地都是在納斯達克,“因為被認為可能會傷害公眾投資者利益,”Raymond Wang指出,這種架構在包括內地和香港證交所等諸多納斯達克之外的交易所禁止。

相比通過雙層結構在股東大會中需求絕對控制權,阿里于2013年在香港尋求上市時,提出的合伙人制,也是希望通過協(xié)議的方式,保證創(chuàng)始人在董事會中的席位,從而保障他們在公司的控制權,但最終被港交所否決。

Raymond Wang說,在一些情況下,這種雙層結構的確能夠給公司帶來積極的影響,“一些企業(yè)的創(chuàng)始人盡管從持股上牢牢控制公司,但由于不愿引進外部投資者,也不給員工股權作為激勵,企業(yè)始終無法長大”。

在2017年開端,扎克伯格在自己Facebook上寫道:“2017年,我的新挑戰(zhàn)是:走遍全美國每個州并拜訪當地人。”加上其它種種證據,被外界指出他有在政界一展抱負甚至是競選總統(tǒng)的打算。

無論他未來要做什么,公司的控制權已經牢牢掌握在他手中——如果他能夠繼續(xù)保證公司的高增長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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