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年報從業人數的填報?

貴公司提出的關于實習人員是否計入職工人數,企業所得稅年報從業人數填報及高新技術認定時職工總數的填報的問題,我們答復如下:1、實習人員應計入企業所得稅年報中《基礎信息表》中的從業人數。根據財稅[2015]34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財稅[2016]52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三)在職職工人數,是指與納稅人建立勞動關系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雇員人數。 根據 勞動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有關規定、司法解釋,明確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也享有勞動法律規定的勞動者權利。《勞動合同法》調整了《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也就是說,引起勞動關系產生的基本法律事實是用工,而不是訂立勞動合同。訂立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義務,也是證明勞動關系的重要證據之一。即使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為,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即建立,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即享有勞動法律規定的權利。因此,實習人員首先符合用工的條件,其次,實習人員和貴公司簽訂了就業三方協議,符合上述規定中在職職工人數的規定。2、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中職工總數不應包括未超過全年在企業累計工作183天的實習人員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 ?職工總數的規定:企業職工總數包括企業在職、兼職和臨時聘用人員。在職人員可以通過企業是否簽訂了勞動合同或繳納社會保險費來鑒別;兼職、臨時聘用人員全年須在企業累計工作183天以上。此規定中,對于正式員工,可以通過是否簽訂勞動合同或繳納社保;但對于實習人員,可以通過是否全年在企業累計工作183天以上來判斷。由此可見,企業所得稅年報的口徑和高企認定口徑不一致,高企認定強調的是職工總人數基數變小,等于放松了條件。即企業所得稅的從業人數≥高企認定的職工總數。

最后編輯于
?著作權歸作者所有,轉載或內容合作請聯系作者
平臺聲明:文章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由作者上傳并發布,文章內容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簡書系信息發布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推薦閱讀更多精彩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