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維權,這些法律你懂嗎

案例一 交幾十萬元房款,開發商就是不交房

起訴開發商違約,購房者獲賠兩萬元

律師:房屋質量問題、延期交房、小區設計與宣傳不同、房屋面積或格局與購房合同不一致都屬開發商違約

花了幾十萬元買套房子,開發商就是不交房。購房者與開發商周旋一年多時間,都沒有效果。無奈之下,購房者將開發商告上法庭,在法律的強制作用下,開發商不僅乖乖交房,還賠償了延期交房違約金。

案 情開發商不交房成被告

陳霞是一名女包工頭,2011年組織民工在我市一建筑工地干活。活兒干完了,開發商欠陳霞的近80萬元工程款,遲遲不予償還。雙方經多次協商,最終確定以開發商開發商品房抵工程款。

雙方于2012年3月26日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中約定房屋價款780260元,付款方式為已付清全部房款,并約定交房期為2012年11月30日之前,逾期交房超過60日,買受人要求履行全部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出賣人向買受人支付已付房款萬分之0.5的違約金。

可是,直到2013年1月,開發商還沒交房。陳霞多次找到開發商,要求其交房,開發商均以種種理由拒絕交房。2014年12月,陳霞將開發商訴至高新區法院,要求判令涉案房屋歸自己所有,被告協助自己將房屋所有權過戶至本人名下,判令被告給付自2013年2月1日至2014年12月17日的逾期交房違約金25749元。

判 決開發商違約應交房賠款

今年1月,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原告闡述了自己起訴的事實和事理。

被告公司辯稱,雙方簽訂合同屬實,但原告尚未支付購房款,所以被告才沒交付房屋。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向法院提交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商品房合同備案證明》各一份,欲證明被告將其開發的涉案房屋出售給原告,原告已經交付了房款,并約定了違約責任和交房時間,合同已在有關部門備案。經質證,被告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的問題有異議,稱不能證明原告已履行了交款義務。

法院認為,《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按照合同約定,被告應于2012年11月30日前交房,但被告超過約定日期60日未交,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原告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被告應按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該違約金額為27972元。原告對違約金的訴訟請求為25749元,視為原告放棄部分權利,法院對其請求予以支持。

近日,法院依據《物權法》第十五條和《合同法》相關規定,判決涉案房屋歸陳霞所有;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協助原告將涉案房屋過戶到原告名下;被告于判決生效起10日內給付原告違約金25749元。

延 伸

面對開發商違約,這樣才能不吃啞巴虧

律師說法:開發商違約的情況,大多可分為房屋質量、延期交房、小區設計與當初宣傳不一樣、房屋面積或格局與購房合同上記載內容不一致等情況。一般情況下,遇到開發商違約,購房者應先與其協商,如果雙方協商得好,問題就能夠得以解決。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只能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但是,打官司要走一定的訴訟程序,可能會有一審、二審、重審甚至申訴這樣漫長的過程,就要求購房者能夠堅持下去。

此外,交房時,購房者除了要仔細驗收外,還應審查開發商是否辦理了綜合驗收備案證明(即竣工驗收備案表)、《商品房質量保證書》、《商品房使用說明書》等材料。否則,購房人有權拒絕接收該房屋,由此所產生的延期交房的責任由開發商承擔。

同時,購房者還應注意訴訟時效,自約定的交房之日起兩年內向開發商索賠延期交房的損失。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限內向開發商主張上述權利,則新的訴訟時效就自主張之日起重新計算兩年。在發生延期交房的糾紛時,購房者一方面應當搜集開發商延期交房的相關證據,另一方面應當保留關于延期交房造成的額外損失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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