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件事最近被提起來,覺得有必要記錄一下,哈哈哈哈,挺好笑的。
2020年的時候,我出車禍的時候,把自己的事故車“賣”了。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有個汽修廠的人在現場,把車拖去了他的汽修廠。(我當時是什么也不知道了,醒過來倒是沒有皮外傷,就是整個身體處在膨脹狀態。)
交警拿過一張事故認定書書,并說了一句話,我就簽字了。他說:簽字把,對方全責。我就簽了字去醫院了,一直住了三個多月。
住院期間車的事是汽修廠的人聯系說車廢了,賣他吧。我們出價就賣給了他。
因為我車有保險,理賠也是按報廢車賠的全款。
汽修廠老板付了我們買車的錢,后續幫我們辦理了理賠,說要我把保險公司配的錢全部轉給他就行了,這件事就處理完了。
后來我每年都會收到交通部門的要求檢車的通知,問汽修廠的老板他說沒事,不用管。
今年收到強制報廢通知后,我又想起這件事,突然覺得不對頭:我的車是“賣了”?還是“丟了”?
大家幫我理順一下,哈哈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