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來問小法,發生勞動糾紛了,怎么辦?小法往往會讓他們收集相關證據到勞動局投訴舉報,或是去申請仲裁,接著,問題又來了,相關證據具體是指什么?為此,小編整理一份勞動糾紛舉證責任分配表,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勞動糾紛舉證責任分配一覽表
主張
勞動者
用人單位
勞動關系的建立
由勞動者證明“用工之日”,即入職時間。
(1)用人單位否認存在勞動關系的,應提供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等材料證明不存在勞動關系;
(2)用人單位主張的“用工之日”與勞動者主張的不一致的,應當舉出其自身因管理員工掌握的入職登記表、勞動合同等證據證明入職時間。
主張二倍工資
由用人單位舉證證明簽訂、補簽、續簽了合同、舉證證明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舉證證明因勞動者原因未簽訂、續簽勞動合同等事實。
未足額發放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由勞動者舉證證明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具體數額。
由用人單位舉證證明足額發放了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主張克扣、拖欠工資
(1)用人單位應舉證證明兩年內的工資等報酬支付情況。
(2)用人單位減發勞動者工資等報酬的,應舉證證明原因及依據;
(3)用人單位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等報酬的,應舉證證明延期支付的原因、與勞動者、工會的協商事實。
加班工資
原則:由勞動者舉證證明存在加班的事實。
(1)例外: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的考勤、工資表能夠證明加班事實的,由用人單位提交考勤、工資表。
(2)用人單位主張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由用人單位舉證。
高溫津貼
由用人單位舉證證明工作場所溫度及高溫津貼發放與否。
提成、年終獎、補貼、津貼、婚假、喪假、病假、非因工死亡等待遇的發放
原則:由勞動者一方舉證證明存在這類待遇、計算方式及具體數額或相關事實發生。
例外:用人單位制訂的規章制度、發放的員工手冊或簽訂的合同內有明確規定或約定的,由用人單位舉證為何不發。
離職原因(經濟補償金、代通知金、賠償金)
勞動者主動辭職的:由勞動者舉證證明辭職原因。
用人單位提出解除或終止的:用人單位作出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決定的,由用人單位證明其決定的合法性。
單位主張勞動者嚴重違紀或違反規章制度
用人單位需要舉證證明:
(1)勞動者存在嚴重違反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事實;
(2)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制訂程序及內容合法并已向職工公示。
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
哪方提出,就由哪方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成就舉證。
主張返還押金
由勞動者舉證證明用人單位收取了押金。
主張工傷待遇
勞動者就舉證證明工傷認定、傷殘等級鑒定結論。
工傷住院治療起止時間及費用、同意轉院治療的證明、交通費、食宿費、康復器具費用;用人單位否認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舉證證明。
主張“三期”待遇
勞動者舉證證明存在“三期”的事實、起止時間以及是否存在晚育、難產、領取獨生子女證等事實;
用人單位主張勞動者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法規的,由用人單位舉證。
主張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待遇
由勞動者舉證證明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事實、工作年限。
主張年休假
由勞動者舉證證明工作年限。
由用人單位舉證勞動者已休部分或全部年休假。
主張競業限制經濟補償或違約金
由勞動者舉證證明有競業限制協議及經濟補償計算方式。
由用人單位舉證證明存在競業限制協議、勞動者違反協議的事實及違約金的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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