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這部57版的黑白影片,有啟發也有感動
這部經典老片可圈可點的地方有很多:對人物的精到刻畫,場景及道具細節的暗示……可評價的地方也很多:陪審團制度,世界普遍存在的窮富差異……
我從一個非常小的方面,一個從別處也能體現但對此案至關重要的方面——美國的個人主義,看到了一些東西。
起初陪審團中,認定被告有罪和無罪的是11:1,只有一個人。
電影中也許有主配角之分,但每個人都是審判的一部分,每個人的意見都同樣重要,決定著是放跑一個“殺人犯”或把他送上電椅。
在8號的冷靜理智的陳述和引導下,頭腦模糊的人開始仔細分析,焦躁不安的人們慢慢沉下心來,毫無思緒的人漸漸有了主見。有人提出新的疑點,有人進行辯駁。
但這并不意味著一味的從眾,從1:11到2:10,3:9,4:10,6:6,9:3,8:4,11:1到最終的12:0,人們大多都盡心盡力表達自己的觀點,捍衛自己的立場。即使看似最漫不經心的7號,經過了11號的質問,最終懷著自己的belief做出了選擇。
當僅包括自己在內的有兩個人堅持guilty(有罪)時,4號依然有理有據地提出質疑。
疑云慢慢聚攏,固執己見的人最終被說服,偏執無理的人最終被打動,經過慎重思索,所有人得出了一致意見–not guilty.
這讓我不禁聯想到現在的網絡,每個人都可能在虛擬的世界把自己當作陪審團的一員,對暴露于大眾的名人圍觀,進行自己的審判。這里有冷漠殺人,大打口水仗,撕逼,群眾盲從。很多時候,人們并不清楚真相,也沒有自己的主見,甚至沒有清楚的思維,嚴密的邏輯,清晰的判斷,便妄下定論,從道德的高地隨意審判千里之外的某個人。而這個人只是有一些疑點在虛擬的世界被無限放大或不正確的解讀。甚至這些jurors立場搖擺,不傾聽他人的意見,盲目從眾,沒有自己的主見,有的只是不經大腦思考被錯誤的引導的質問,而沒有真正的質疑精神。
網絡信息與輿論的探討(知乎)中有兩句話:我們沒有被賦予審判另一個人的權力。 ? ? ?公平的聆聽,是我們對真相最起碼的敬意。
真正的擁有獨立人格的個體,應當始終堅持自己的信念,卓爾獨行而又海納百川,可以被不同的觀點說服,但不會輕易改變自己的信念。
真正的質疑精神,應當是有理有據,從事實出發,根據可疑不當之處,提出值得思考和辯駁的質問,而非毫無認知就站隊。
介紹一點背景知識
陪審團為法院中,用以判定事實或被告是否有罪(視乎各地法律而定)的團體,多見于英美法系國家。目前于司法制度中采用陪審團制度的有美國、英國和香港等。
陪審制:陪審制是指從一般市民中隨機選出若干名陪審員,委派其參與刑事訴訟或民事訴訟的審理,并獨立于法官作出事實認定以及決定法律適用的司法制裁。
陪審團通常有6至12名陪審員。陪審團在刑事案件中會就被告人有罪或無罪做出判斷,而在民事訴訟中則會就被告有無責任或損害賠償金額等做出判斷。
陪審團成員是法院隨機挑選的,之后雙方律師都有權排除可能因背景、信仰等因素而對本方有偏見以致于可能影響公正判斷的人員。民事案件中,陪審團根據多數原則做決定,在刑事案件中則必須做出一致決定。如果陪審團認定無罪,則法官必須宣布無罪釋放。如果陪審團認定有罪,則法官根據情節輕重予以量刑。換句話說,陪審團和法官的分工是陪審團進行事實部分的認定,法官進行法律部分的認定。可以說,陪審團制度是一個完完全全民主政治的產物。
刑事案件陪審團成員對被告是否有罪做出判斷的原則,是根據是否存在“合理懷疑”(reasonable doubt)來判斷,即只要現有證據的證據鏈條中存在瑕疵,導致有合理的理由懷疑被告并沒有犯罪,就可以做出無罪的決定。這是“寧可放走一萬,不可錯殺一個”的法律精神。
感謝看到最后的朋友們,最后,分享一篇在豆瓣看到很有意思的的影評 老而彌堅,相見恨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