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梭(1712年——1778年),18世紀法國啟蒙運動精神領袖,歐洲啟蒙運動中堅人物,西方啟蒙“現代性”思想的杰出代表。
西方“現代性”思想源于文藝復興,延續于16世紀宗教改革,完成于啟蒙運動。盡管西方后現代文化對“現代性”價值頗多指責,但現代性思想畢竟引領歐美社會,走出中世紀,邁向理性、自由、民主的現代社會,功不可沒。
“現代性”一詞本是時髦、時尚之意,意謂文藝復興以后歐洲出現的一些新元素,以區別于中世紀文化,如提倡個性解放,重視物質生活享受,反對宗教迷信,弘揚進化論等觀念。
啟蒙運動后,歐美發生資產階級大革命(西方稱自由民主革命),西方社會正式進入現代階段。
啟蒙“現代性”除了反對宗教迷信和教會腐敗外,另一重點目標是批判中世紀封建社會和文化,建立自由、民主、平等、博愛的新價值。啟蒙思想家以英國洛克、德國康德、法國伏爾泰、孟德斯鳩、盧梭為代表,他們的理論可稱為哲學或社會學批判。
英國洛克是啟蒙運動早期思想家(啟蒙運動最早出現在英國),他較早提出天賦人權思想。
孟德斯鳩代表作是《論法的精神》。此文是西方古典法學經典文獻之一,對盧梭思想影響很大,盧梭于《社會契約論》中多次提及孟德斯鳩(立法、司法、行政之三權分立)。
在啟蒙思想家陣營中,盧梭的思想最為激進,富有革命色彩。正如民國學者梁啟超所言:自此說一行(社會契約論),歐洲學界,如旱地起一霹靂,如暗界放一光明,風馳云卷,僅十余年,遂有法國大革命之事。
在許多人眼里,盧梭的人格和思想復雜多變,是個謎一樣的人物。
諸如:盧梭的思想博雜、超前,內含某些矛盾性。如他提倡理性主義,反對宗教愚昧;同時又否定科學、藝術,認為科學、藝術導致西方文明走向墮落(盧梭成名作《論科學和藝術》)。
盧梭既是啟蒙“現代性”精神領袖,同時又是歐洲浪漫主義開拓者,兩種相對氣質同時出現在一個人身上,在盧梭時代并無第二人。
盧梭反對教會專制,但并不否定上帝。盧梭認為,人類所犯罪過和上帝無關,完全是人類自身原因。這種看法和好友伏爾泰恰恰相反。
伏爾泰堅信,上帝對于人類所犯罪過,同樣負有部分責任(兩人觀點分歧最終導致友誼破裂)。盧梭的宗教觀更近于康德,是西方道德神學的重要代表。
再者,盧梭個人生活曲折、離奇,富有傳奇色彩,給后人留下諸多話柄,這也是盧梭人格惹人爭議的一面。
盧梭在自傳體名著《懺悔錄》中,詳細敘述了自己的人生經歷。他坦承,自己幼年做學徒時,經常偷竊(偷工匠師傅的東西以表達不滿);在意大利都靈流浪時,曾向外人暴露屁股;有時他還喜歡撒謊等等。盧梭這樣解釋寫作《懺悔錄》的目的:在上帝面前,袒露自己的靈魂,向世人說明一切,看世上是否還有比他更善良的人。
綜觀盧梭一生,有兩件事最讓盧梭尷尬不已:一是他和華倫夫人的不倫之戀(兩人身份不同,彼此互稱“媽媽”和“孩子”,1733年),二是盧梭把五個親生孩子送至孤兒院。
盧梭的一生充滿爭議,思想也有不少矛盾性,但盧梭的《社會契約論》,開啟了西方現代性文明,意義重大。正如德國歌德對盧梭的評價:伏爾泰結束了一個時代(歐洲中世紀),盧梭則開始了一個時代(現代文明)。
《社會契約論》是西方古典政治學經典文獻之一,此著作發表于于1762年,規模不算大,文字簡約,但義理深刻,思想晦澀,系統闡述了盧梭的政治理想。《社會契約論》的核心問題可概括為:如何在現代公民社會實現個人平等與自由?
《社會契約論的》基本主旨是:
一,人類從自然狀態過渡到社會狀態是契約產生的條件。
盧梭前后期思想有明顯變化。在早期論文《論科學和藝術》《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中,盧梭對人類自然狀態頗為欣賞。
他說,早期人類的性情簡單、質樸,少私寡欲,人和人的關系依賴自然感情維系——自愛之心、憐憫之心;私有制出現后,人和人之間產生了法律意義上的不平等。
在《社會契約論》中,盧梭認為,人在原始狀態下的自由是自然自由,自然自由以身體能力為界限,既不穩定,又充滿危險。原因在于,單個自然人的身體能力差異很大,強者能夠很好地保護自己,擁有的自由較多;弱者難以保護自己,擁有的自由較少。這是自然自由的局限性。
盧梭認為,人的自然狀態看似自由平等,實則生存能力有限,活動范圍小,處處充滿風險;如果單個人聯合起來,組成政治共同體,才能提高生存能力,方能擁有真正的自由。這種政治共同體,希臘人稱為“城邦”,羅馬人稱為“共和國”;新的社會自由和法律、道德自由由此產生。盧梭認為,這是人類生存的理想狀態。
盧梭提出“自然人”向“社會人”過渡的思想并非憑空產生,而是古已有之。
希臘思想家亞里斯多德在其著名的《政治學》一書中指出,人類天生是一種政治性動物,擁有追求城邦生活的天性;只有在城邦生活中,人的社會屬性才得以完善。
亞里斯多德用手和身體的例子解釋個人和城邦的關系:一只手和身體聯系在一起,才能實現“拿取”的目的,一旦離開身體(全體),手的“拿取”功能就會消失。
盧梭持同樣看法。他說,人天生具有群體屬性,有一種渴望群體生活的需求;通過建立政治共同體,群體之間的契約關系得以產生,社會、法律自由才能出現。
《社會契約論》第一章闡述了社會契約的內涵。
盧梭認為,社會契約是指所有參與共同體的人員,通過自愿協商方式達成普遍一致:以“公意”和法律規范人們之間的關系,“公意”是共同體之最高權威,法律是主權者的意志(人民)。
換言之,從公民的意志層面看,社會契約叫“公意”;從政治法層面看叫“主權”;從共同體成員層面看稱為“主權者”(人民)。
盧梭指出,社會契約是全體公民協商一致的結果,是“公共意志”的最高體現;“公意”代表“公共利益”,“公意”的人格化是普遍”大我“,是主權者意志。這是盧梭”主權在民“思想的核心要義。
盧梭認為,唯有主權者(人民)有資格制定和通過法律,法律是主權者“公意”的表現,是公民社會的行為規范。盧梭的契約論觀點,內涵深刻,意義重大,既包含自由、平等意識,又直接針對封建貴族社會,為后來法國大革命提供了理論武器。
第一,社會契約的建立不是依靠暴力,而是基于人民的自愿和普遍認同。這是平等、自由“權利”觀的社會基礎。
盧梭認為,“權利”觀念源自共同體的“公意”,源自法律契約,而非專制暴力,盧梭把矛頭指向法國君主專制和貴族特權。
14世紀后的法國是君主專制政體,整個法國分為三個等級:第一等級是教士,第二等級是貴族,第三等級是資產階級和農民(農工商貿)。其中,第一、第二等級擁有政治權利,第三等級不僅在經濟上遭受盤剝,在政治上亦無權無勢。
法國曾在1356年——1358年(英法百年戰爭期間)實行君主立憲。1356年國王約翰召集“三級會議”,三級會議主持政府事務。1357年皇太子查理被迫簽署大法令,法國處于國王和三級會議聯合統治之下。1358年查理五世廢除大法令,重拾地方集會制度,三級會議召開次數越來越少,權力逐漸枯竭,法國憲政的火花被徹底撲滅。
《社會契約論》開篇第一句即指向君主專制制度: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卻無所不在枷鎖之中,自以為是其他一切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隸。
盧梭的“社會契約”思想,批判封建不平等社會關系,希望共同體成員人人平等,自由表達公共意見,以契約法律治理社會,這是盧梭追求的政治理想。
第二,社會契約既體現公共意志,又體現個人意愿,是人的個體性和社會屬性的統一,是“權利”、“義務”觀念產生的基礎和前提。
盧梭認為,“契約”是自愿達成的公共意愿,內含個人意志,社會契約不含暴力,體現為個人和共同體的一致;社會公意的最終目標是保障、維護個人權益——法律人權;據此,法律意義上的“權利”或“義務”關系才能夠成立。這是近代西方“權利”、“義務”思想的重要來源。
所謂“權利”是指個人基本權益(所有權),盧梭認為,在自然狀態或暴力統治下,人的權利缺乏法律(公意)保障,義務也是被迫的,缺少平等社會關系的基礎。只有在以社會契約為基礎的公民社會,每個公民的權利受到法律保護,并且得到其他共同體成員的認可與尊重,這便是社會公意的巨大力量。
與此同時,每位公民的權利既然依賴于政治共同體,全體公民自然有義務遵守公共法律,維護共同體統一,這是“義務”觀念產生的社會基礎。盧梭認為,權利、義務的基礎不是暴力,而是社會契約。
關于法律“權利”或“義務”的來源,盧梭受到亞里斯多德和孟德斯鳩思想的影響。亞里斯多德認為,法律權利的基礎不是強權,而是正義(城邦生活)。孟德斯鳩認為,自然法源于人的天性,具有普遍性,即天賦人權。
三,人的能力與德性只有在契約社會才能得到提升。
盧梭認為,人在自然狀態下無所謂德性,個體生活受本能驅使,生存能力有限;一旦結成政治共同體,人和人之間建立社會契約,人的德性和能力將會出現新變化,這是“文明”人類產生的重要標志。
例如在共同體中,公民不僅關注自身權利,同時還要尊重法律,顧及他人利益,這是理性和美德產生的社會根源。
正如盧梭所言:在由自然狀態轉入到公民國家狀態的過程中,人類的生存狀態發生了醒目的變化——正義代替了本能——他們的行動也就具有了從未有過的一種道德性。他的能力獲得了激勵和發展,他的視野變得非常開闊,他的情感也高尚起來(<社會契約論>第八章)。
在分析了社會契約產生的條件后,盧梭繼續探討了“主權”的性質、要求以及政府形式。
盧梭認為,政治共同體的立法權屬于全體公民,人民是主權者,人民的意志代表公意和法律;主權意志不能轉讓,不能分割;主權者獨立、公正、正確。
盧梭特別強調公意的獨立性,認為公意須和特殊意志區別開來。在盧梭看來,特殊意志僅代表少數人或個別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不相符合。他指出,公意和特殊意志時常不一致,即使偶爾出現一致,也是一種巧合。
他舉例說,如果把普遍意志寄托于君主明日的意志,那豈不是一種非常荒謬的做法?
在盧梭看來,主權在民,共同體治理只能依據法律公意,不能寄希望于少數人之特殊意志(如法國君王)。這是西方憲政思想的重要來源。
盧梭的憲政理想和希臘、羅馬歷史密切相關,同時也受到荷蘭格勞修斯和法國孟德斯鳩的影響(如格勞修斯的自然法理論、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思想)。
盧梭非常熟悉希臘羅馬史,對于羅馬早期共和制度贊賞有加。在《社會契約論》后半部分,盧梭詳細梳理了羅馬共和制的種種特點,像庫里亞大會、部族大會、平民大會、執政官和保民官選舉制度等等。
在盧梭看來,羅馬共和制是一種較為理想的政體制度,既包含契約精神,又具有現代意義。
盧梭認為,羅馬的共和政體首先得益于羅馬農民的道德品質。
在羅馬共和國早期,羅馬農民既是生產者,又是自由公民,同時還是羅馬士兵的主要來源。“農民”在羅馬文化中不是貶義詞,而是道德身份的象征(如公民意識、國家意識、犧牲精神)。
羅馬農民構成了羅馬部族大會或平民大會的核心力量,羅馬人選舉執政官或者制定法律,必須經過以農民為主體的公民大會的批準,盧梭說,這是羅馬民主共和制的重要保證。
盧梭通過分析羅馬政府形式,進一步強調了法定公民集會的重要意義。
在盧梭看來,羅馬共同體公民根據法定日期,定期舉行廣場集會,既可以商議國家大事或審核法律,又可以監督政府職能,是民主政治的必要條件。
比如在公民集會上,羅馬執政官只是大會的主持人,保民官是大會的召集者,羅馬民眾的公意才是決定國家大事的主權意志。
對于各種政府形式,盧梭認為,民主制、貴族制、君主制各有利弊,不能一概而論;應根據具體國情選擇合適政府,像地理位置、環境氣候、人口數量、財富多寡等都是需要考量的因素,政府形式并無絕對好壞之分。
比如,民主制一般適用于國土面積不大、人口較少、民風質樸的國家,盧梭認為,真正的民主制事實上很難實現。
相比較而言,盧梭似乎更欣賞貴族政體,即由少數財閥階級統治的政府,這也是盧梭政治思想的局限性。
盧梭最為反感君主政體,他認為,君主制雖然效率較高,但很容易滑向暴政或獨裁,而后兩者是盧梭最痛恨的政府形式。
關于政府行政管理職能,盧梭提出了基本法則:政府只是共同體法律的執行者,政府人員是行政管理者,專門負責執行公共法律;主權者(人民)和政府之間不存在“契約”關系,兩者屬于委托和受托的關系。人民是委托者,政府是受托者,受托者不是人民的主人,而是人民的官吏,人民可以根據法律改造政府(<社會契約論>第十八章)。
盧梭的政府論對法國大革命產生直接影響,如法國革命派(1789年)領袖羅伯斯比爾尊奉盧梭為精神導師,在大街上誦讀盧梭的《社會契約論》。
總之,盧梭的啟蒙思想激進而富有革命色彩,其《社會契約論》是西方啟蒙精神重要代表;《社會契約論》的“主權在民”、“天賦人權”等觀點,已被寫進法國《人權宣言》、美國《獨立宣言》,成為西方國家制定法律和組建政府的指導思想。
結尾不妨用一句話概括盧梭思想的精華:唯有建立以社會契約為基礎的公民社會,人們才能實現社會、法律、道德意義上的平等與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