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30道案例習題練習作業

一、2017年真題


【問題1】就甲對乙的100萬借款,如乙未起訴甲履行借款合同,而是起訴甲履行買賣合同,應如何處理?請給出理由?

【答】應告知乙變更訴訟請求,按照民間借款法律關系審理。理由是:依據審理民間借貸法律適用問題的規定第24條,當事人以簽訂買賣合同為民間借貸擔保的,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償還,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并向當事人闡明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拒絕變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本案中,自然人甲、與自然人乙簽訂了借款合同,為了擔保甲到期能履行還款義務,又另外簽訂了買賣合同關系,約定到期甲不能償還100萬元借款,則履行買賣合同,100萬元借款轉變成購房款,該買賣合同屬無效合同。因此,本案應按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

【問題2】就S企業對丙的200萬元借款,甲、丁、戊各應該承擔什么責任,為什么?

【答】甲應該對S企業承擔補充清償責任,在S企業的資產不足以償還債務時,承擔不足部分的補充還款責任。丁承擔S企業對丙公司的連帶責任保證,因丁的保證方式未約定,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在S企業不履行還款義務時,丙公司可請求丁承擔連帶責任。戊不承擔還款責任,因戊雖提供了汽車質押,但經丙同意取回了汽車,丙的質權即消滅,故戊無需承擔責任。

【問題3】甲、庚的買賣合同是否有效?庚是否已取得房屋所有權?為什么?

【答】有效。庚取得了房屋所有權。理由是:甲與庚簽訂房屋買賣的行為屬有權處分,合同有效并辦理了過戶登記,庚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權。

【問題4】誰有權收取M房屋2個月的租金?為什么?

【答】甲有權收取,理由是:依據物權法第116條規定,天然孳息由所有人取得,既有所有人又有用益權人的,由用益權人取得。本案中,甲雖與庚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并辦理了登記過戶手續,但房屋并沒有完成交付,甲還是房屋的占有人,屬于房屋的用益權人,租金屬于房屋的孳息,故2個月的租金應該甲所有。

【問題5】誰應承擔M房屋火災損失?為什么?

【答】應由甲承擔,因為房屋的風險自完成交付后發生轉移,房屋未交付與庚,火災損失仍應該由甲承擔。

【問題6】誰享有M房屋火災損失保險金請求權?

【答】庚享有M房屋火災損失保險金的請求權。依據保險法相關規定,房屋出售后,被保險人以該房屋為保險標的與保險人簽訂的保險合同中的權利也一并轉給房屋的買受人。本案中,甲是被保險人,保險標的是房屋買賣合同標的,庚為房屋受買人,已完成登記過戶,故庚享有M房屋火災損失保險金的請求權。


二、2016年真題


【問題】甲與乙關于將汽車讓與給債權人乙作為債務履行擔保的約定效力如何?為什么?乙對汽車享有什么權利?

【答】有效,乙對汽車享有質權。依據物權法第212條規定,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物時設立。本案中,甲將汽車讓與給債權人乙作為債務履行的擔保,完成了汽車的交付,并辦理了登記過戶,乙的質權設立。

【問題】甲主張乙將汽車出賣給丙的合同無效,該主張是否成立?為什么?

【答】主張不成立。依據物權法第23條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本案中,乙將汽車出賣給丙屬有權處分,丙取得所有權,沒有辦理登記不影響物權變動效力。

【問題】丙公司請求乙將汽車登記在自己名下是否具有法律依據?為什么?

【答】有依據。依據物權法第23條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本案中,乙將汽車出賣給丙屬有權處分,丙取得所有權,丙可請求乙將汽車登記在自己名下。

【問題】丁與戊的租賃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丁獲得的租金是什么性質?

【答】租賃合同有效。丁獲得的租金屬于不當得利。丁與戊簽訂的租賃合同沒有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情形,丁是汽車的占有人,戊對該車的來歷也不知情,故丁與戊的租賃合同有效。丁出租汽車屬無權處分,占有獲得的租金沒有法律依據,屬不當得利。

【問題】已公司是否有權扣留汽車并享有留置權?為什么?

【答】已沒有留置權。依據物權法第231條規定: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本案中,已以戊未支付上一次另一輛汽車修理費為有由,扣留該汽車,不是同一法律關系,留置權不能成立。

【問題】如不考慮交強險責任,辛的2000元損失有權向誰請求損害賠償?為什么?

【答】應由庚賠償。理由:庚是汽車的駕駛人,應該對辛的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問題】丙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的財產訴訟管轄如何確定?法院受理丙公司破產申請后,乙能否就其債權對丙公司另行起訴并按照民事訴訟程序執行?

【答】應屬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但因法院已受理丙公司破產申請,乙公司可以依據破產法相關規定,向受理丙公司破產申請的法院另行起訴,但不能按照民事訴訟程序執行。

三、2015年真題


【問題1】在本案中,如甲不履行房屋預購合同,乙能否請求法院強制其履行?為什么?

【答】不能。預約合同是為了簽訂本約合同,對當事人沒有約束力。本案中,甲與乙簽訂預購合同,保證甲將房屋賣給乙,如甲不履行預購合同,乙不能請求法院強制其履行,只能要求甲承擔預購合同締結違約責任。

【問題2】甲沒有告知有租賃的事實,應對乙承擔什么責任?

【答】應對乙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問題3】如甲在預告登記后又與第三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該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

【答】簽訂合同有效。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是雙方真實意思表達,不存在無效或撤銷情形,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本案中,如甲在預告登記后又與第三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合同有效,但不能辦理登記過戶,不發生物權效力。

【問題4】甲擅自處分共有財產,其妻子能否主張買賣合同無效?是否可以主張房屋過戶登記無效或撤銷登記?為什么?

【答】不能主張買賣合同無效,也不能主張房屋過戶登記不小或撤銷登記。依據物權法相關規定,不動產基于法律關系變動生效的條件是行為人有權依據法律行為處分不動產,并完成登記。本案中,甲有權處分其名下的房產,簽訂合同有效,登記過戶后,物權發生變動,其妻不能主張買賣合同無效,也不能主張登記過戶無效或撤銷登記。

四、2014年真題


【問題1】01號房屋的物權歸屬應當如何確定?為什么?

【答】歸丙所有。依據物權法第9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案中,甲與丙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完成登記過戶,丙取得房屋所有權。

【問題2】甲、丙之間房屋買賣的效力如何?考察甲、丙之間合同效力時,應當考慮本案中哪些因素?

【答】甲、丙之間的買賣合同有效。甲出賣房屋是有權處分,丙購買房屋的行為是正常的市場競價行為,不存在甲、乙之間惡意串通,因而合同有效,丙取得房屋所有權。

【問題3】2月12日,甲、乙之間對原合同修改的行為效力應當如何認定?為什么?

【答】屬于對原合同的重大變更,是新的合同,有效力。依據合同法相關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本案中,甲、乙對原合同約定購買01號房變更為乙購買02號房,是雙方真實的表示,應認定有效,原協議約定內容變更后不再有效。

【問題4】乙的訴訟請求是否應該得到支持?為什么?

【答】乙主張甲、丙之間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應當不予支持,向甲主張履行2月5日第一份購買01號房的合同的訴訟請求應當不予支持,對甲主張承擔第一份合同違約責任應當予以支持。理由是:甲、丙之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沒有惡意串通損害乙的權利,屬市場競價行為,應當認定合同有效。甲、乙之間簽訂的第一份協議因雙方協商一致做出了變更,乙不能再請求甲履行第一份協議,但第一份協議甲方的違約責任,乙可以主張。

【問題5】針對甲要求乙履行購買02號房屋的義務,乙可主張什么權利?為什么?

【答】乙可以主張解除合同。根據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以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債務,或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因國家貸款政策變化,致使乙失去了按揭買房的資格,不能實現與甲方簽訂合同的目的,乙方可以主張解除。

【問題6】鄰居丁所遭受的損失應該由誰來賠償?為什么?

【答】由A公司承擔,丙承擔過錯責任。依據侵權責任法第34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張某系A公司工作人員,被A公司安排給丙的房屋裝修,因工作失誤造成鄰居丁5000元損失,應由張某的工作單位承擔侵權賠償,丙因聘請不具有安裝資質的A公司裝修,也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問題7】丙熱水器的損壞,應有誰來承擔賠償責任?為什么?

【答】應由B公司承擔。依據依據侵權責任法第34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李某雖已離職,但經B公司負責人同意,派往丙處修理熱水器,導致熱水器損壞,應由B公司擔責。

五、2013年真題


【問題1】由于張某拖欠租金,王某要解除與張某的租賃合同,李某想繼續租用該房屋,可采取什么措施以對抗王某的合同解除權?

【答】可請求代張某向王某支付欠付的租金。依據房屋租賃合同司法解釋第17條規定: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請求解除租賃合同時,次承租人請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租金和違約金以抗辯出租人合同解除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轉租合同無效的除外。次承租人代為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超出其應付的租金數額,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償。本案中,張某為承租人,李某為次承租人,王某為出租人,張某拖欠王某租金,李某可代張某向王某支付欠付租金以抗辯王某對租賃合同的解除權。

【問題2】李某的醫療費由誰承擔?為什么?

【答】李某的醫療費應由張某承擔。依據合同法第216條規定: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間保證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本案中,張某負有熱水器維修的義務,經李某多次催告,仍不履行維修義務,導致李某因用冷水洗澡感冒花費了一筆醫療費,張某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李某的醫療費。

【問題3】李某是否可以更換熱水器?李某更換熱水器的費用由誰來承擔?為什么?

【答】可以更換,費用由張某負擔。合同法第221條規定: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延長租期。本案中,李某與張某簽訂的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了熱水器應當符合使用要求,張某交付的熱水器明顯不符合使用要求,經李某多次催告,王某拒不履行維修熱水器的義務,李某可自行維修,費用由王某負擔。

【問題4】李某購買空調的費用由誰承擔?為什么?

【答】由李某承擔。依據合同法第223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增設他物,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本案中,李某購買安裝空調的行為未經承租人張某同意,屬于擅自增設他物,費用應當由李某自行負擔。

【問題5】對于黃某的損失,李某、張某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為什么?

【答】不需承擔。黃某的損失應當由B公司承擔。依據侵權責任法第34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黃某的損失是因為B公司郝某不當安裝熱水器造成,與李某、張某并無過錯,不應當承擔黃某的損失。

【問題6】對于黃某的損失,郝某、B公司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為什么?

【答】黃某的損失應當由B公司承擔,郝某有過錯,B公司可向郝某追償。依據侵權責任法第34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郝某系B公司員工,執行安裝熱水器的工作人員,應認定為職務行為,但郝某未按照安裝要求調試,存在過錯,B公司可內部追償郝某過錯責任。

【問題7】對于張某木箱內衣物浸泡受損,李某、B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為什么?

【答】應當由B公司承擔,李某承擔補充責任。依據侵權責任法第6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利,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張某木箱內衣物浸泡受損,是B公司安裝熱水器不當造成的,應當由B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李某擅自挪用張某木箱,未盡到妥善保管義務,應當承擔相應補充責任。

六、2012年真題


【問題1】2012年3月之前,甲與乙之間存在什么法律關系?乙與丙之間存在什么法律關系?甲與丙之間存在什么關系?

【答】甲與乙存在無名合同關系和借款合同關系。乙與丙存在無名合同關系和委托合同關系。

【問題2】丙有權請求乙支付甲消費的款項,但不得請求甲支付其消費款項,其法律含義是什么?乙可否以甲不支付其消費款項為由,拒絕向丙付款?為什么?

【答】其法律含義是乙承受了甲債務的概括轉移,并且經過了債權人丙的同意,故丙有權請求乙支付甲消費的款項,但不得請求甲支付其消費款項。乙不能以甲不支付其消費款項為由,拒絕向丙付款,因為乙和丙簽訂了協議,約定甲持卡在丙處消費的款項,由乙代甲向丙支付,依據合同相對性原則,乙應當履行合同義務,向丙支付甲持卡在丙處消費的款項,不能以甲不支付為由,拒絕向丙付款。

【問題3】如甲不向乙支付其消費的款項,乙可主張什么權利?如乙不向丙支付甲的消費款項,丙可主張什么權利?

【答】乙可向甲主張違約責任,丙可向乙主張違約責任。

【問題4】如丙拒絕甲持卡消費,應由誰主張權利?可以主張什么權利?為什么?

【答】應有乙向丙主張違約責任。依據合同相對性原則,乙與丙簽訂了合同,約定丙接受甲的持卡消費,消費金額由乙承擔,如丙拒絕甲持卡消費,乙可依據合同約定,向丙主張違約責任。

【問題5】張某拒絕向甲提供借款是否構成違約?為什么?

【答】不夠成違約。因為借款合同沒有成立,張某不構成違約。

【問題6】甲的鋪面房被火燒毀后,屆時無力還款,乙可以主張什么權利?

【答】乙可以主張保險金的代位請求權,優先受償。依據物權法174條規定: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被征收等,擔保物權人可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本案中,甲的鋪面房辦理了抵押登記,擔保物權設立,乙可以主張獲得保險金的優先受償權。

【問題7】甲將保險請求權轉讓給已,已的債權人庚向法院申請凍結該保險請求權,對乙的抵押權有什么影響?為什么?

【答】沒有影響。依據物權法第199條,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一)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二)抵押權登記的,優先未登記的受償;(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本案中,乙是抵押權人,已是債權人,乙應當優先于已受償。


七、2011年真題


【問題1】乙公司以現有的或將有的生產設備等動產為甲公司的貸款設立的抵押是否成立?為什么?

【答】成立。依據物權法第188條規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乙公司以現有的或將有的生產設備等動產為甲公司的貸款設立的抵押成立。

【問題2】某銀行是否必須先實現甲公司的房產的抵押權,后實現乙公司的現有的及將有的生產設備等動產的抵押權?為什么?

【答】沒有先后順序。依據物權法相關規定,兩個或二個以上的抵押人與債權人未約定擔保數額或者擔保數額約定不明的是連帶共同抵押,債權人可以向一個或數個抵押人主張全部債權。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為某銀行共同設立了抵押,未約定擔保數額,某銀行可向甲主張全部債權,也可向乙主張全部債權,沒有先后之分。

【問題3】甲公司與丙公司達成的備忘錄效力如何?為什么?

【答】有效。依據合同法第44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本案中,甲公司和丙公司達成的備忘錄不違反法律,應當自達成時生效。

【問題4】丙公司與戊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效力如何?為什么?

【答】有效。依據合同法第44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本案中,丙公司與戊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不違反法律,應當自成立時生效。

【問題5】丁公司是否有權拒絕履行支付400萬元的義務?為什么?

【答】有權拒絕。依據合同法第68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本案中,甲公司、丙公司與丁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次日,丙公司又與戊公司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丁公司可以主張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支付400萬元的義務。

【問題6】丁公司是否有權請求甲公司在自己未支付首付款400萬元的情況下先辦理房產過戶手續?為什么?

【答】不能。依據合同法第67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的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的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的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辦案中,甲公司與丁公司債務履行有先后順序,丁公司是先履行一方,甲公司是后履行一方,丁公司不履行約定債務,甲公司有權拒絕丁公司的履行要求,主張順序抗辯權。

【問題7】丁公司是否有權解除房產買賣合同?為什么?

【答】有權解除合同。依據合同法第93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丁公司與甲公司、丙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約定了丁公司的解除條件,該條件成就時,丁公司有權解除合同。

【問題8】丙公司能否以自己不是合同真正的當事人為由,拒絕向丁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為什么?

【答】不能。依據擔保法第18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本案中,丙公司明確表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丁公司可以向丙公司主張連帶責任,丙公司不能以不是合同真正的當事人為由拒絕。

【問題9】甲公司可否請求法院減少違約金數額?為什么?

【答】可以。依據合同法第114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減少。本案中,甲與丁約定的違約金是700萬,合同總價款是1400萬,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甲可以主張減少。


八、2010年真題


【問題1】大蒜運至丙公司時,所有權歸誰?為什么?

【答】所有權歸甲公司。依據合同法第133條,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合同法第141條第1款,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本案中,乙公司在合同中與甲公司約定,貨交承運人丙公司視為完成交付,大蒜的所有權在乙向丙完成交付時起轉移給甲公司,故大蒜歸甲公司所有。

【問題2】甲公司與丁、戊公司簽訂的大蒜轉賣合同效力如何?為什么?

【答】有效。依據合同法第44條,本案中甲與丁、戊簽訂的大蒜買賣合同不存在違反法律的情形,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問題3】大蒜在運往戊公司途中毀損的風險由誰承擔?為什么?

【答】由戊公司承擔。依據合同法第144條,本案中,甲出賣給戊的大蒜屬于在途標的物,自合同成立時起,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戊公司承擔。

【問題4】甲公司能否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貨款為由,拒絕向乙公司支付尾款?為什么?

【答】不能。依據合同相對性原則,乙公司已經完成了標的物的交付,履行了合同義務,甲公司應當履行自己合同義務,而不能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貨款為由,拒絕向乙公司支付尾款。

【問題5】乙公司未收到甲公司的大蒜尾款,可否同時要求甲公司承擔定金責任和違約金責任?為什么?

【答】不能。依據合同法第116條,乙公司可以選擇適用定金或違約金條款,不能既選擇定金又選擇違約金。

【問題6】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的綠豆買賣合同效力如何?為什么?

【答】合同有效。依據民法總則第171條,行為人超越權限,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本案中,甲公司雖未授權張某購買綠豆,但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了綠豆的貨款,屬于對張某的無權代理行為的追認,故綠豆買賣合同有效。

【問題7】丙公司將綠豆轉賣給已公司的行為法律效力如何?為什么?

【答】有效。依據民法總則第133條、第136條,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自成立時生效。本案中,丙公司將綠豆轉賣給已公司的行為是雙方意思表示,自達成時生效。

【問題8】甲公司是否有權要求已公司返還綠豆?為什么?

【答】依據物權法第106條,已公司善意取得綠豆的所有權,甲公司不能要求已公司返還綠豆,可向丙公司主張違約責任。

九、熱點例題一


【問題1】答:向甲企業主張同時抗辯權。依據合同法第66條,甲企業和乙企業簽訂了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雙方履行順序,應當屬于同時履行,如甲企業未支付原材料貨款,乙企業有權拒絕甲企業要求交付貨物的請求。

【問題2】答:部分有效,合同總價款60萬,約定定金應當不超過12萬,多出的8萬無效。

【問題3】答:無效。依據186條,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本案中,甲企業與丙銀行簽訂的抵押合同中的該約定,屬于流押條款,應當認定為無效。

【問題4】答:抵押合同有效。依據物權法第180條第四款、188條,抵押財產為生產設備,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甲企業以生產設備抵押,雖未辦理登記,但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已經設立。

【問題5】答:由丁公司承擔。依據物權法第215條,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丁公司是質權人,在質押期間,使用質押設備發生故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承擔該設備的維修費。


【問題6】可以。依據物權法第231條,戊修理廠與丁公司屬商事組織,戊可以行使特別留置權。

十、熱點例題二


【問題1】答:丁有權撤銷。丁是甲公司債權人,甲在丁的債務到期后沒有清償債務,將機器設備贈送給戊的行為損害了債權人丁的利益,丁有權請求撤銷

【問題2】答:丁取得了抵押權。不動產設立抵押權,應當簽訂抵押合同,并辦理登記,抵押權自登記起設立。甲將商業房抵押給丁,并辦理了登記,丁取得商業房的抵押權。

【問題3】應當經丁公司的同意。依據物權法第191條第二款,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本案中,已公司可代為清償甲公司對丁公司的債務,消滅丁公司的抵押權,才能取得商業用房的所有權。

【問題4】答:丁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權。依據合同法司法解釋(一)的10條的規定,本案中,丁公司對甲公司債權合法,甲公司怠于行使對乙公司已到期的債務,符合合同法第73條的代位權行使條件。

【問題5】答:可以主張抵銷。依據合同法第99條、第100條關于抵銷權的規定,甲與丙可協商一致,可就互負的50萬債務予以抵銷。

【問題6】甲、庚之間的債權轉讓協議成立時生效,轉讓通知丙后,對丙生效。依據合同法第79條、第80條相關規定,甲庚之間債權轉讓不存在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情形,轉讓協議自成立生效,甲轉讓債權通知到丙,對丙發生效力。

十一、熱點例題三

【問題1】答:楊某沒有取得房屋所有權。法院不是直接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楊某所有,楊某只有依據法院的判決要求張某協助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權。

【問題2】答:租賃合同有效。楊某對房屋有處分權,與謝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沒有其他導致合同不成立或無效的情形,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問題3】答:有效。楊某對房屋有處分權,簽訂買賣合同沒有其他不合法情形,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問題4】不能。依據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物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謝某在陳某取得房屋所有權之前已經與楊某簽訂了租賃合同,陳某物權要求謝某搬出該房屋。

【問題5】答:楊某可以法院判決向張某主張違約賠償責任,還可以張某侵害楊某物權主張侵權責任。

【問題6】答:趙某可以房屋買賣合同向楊某主張違約賠償責任。

十二、熱點例題四

【問題1】答:屬于債權的轉讓。乙公司把對甲公司享有的貨物所有權轉讓給丙公司,屬于債權轉讓法律關系。

【問題2】答:乙公司可以汽車的抵押權向張某主張違約責任,向李某主張連帶保證責任

【問題3】沒有先訴抗辯權。依據擔保法第18條規定,李某對乙公司承擔的是連帶責任擔保,乙公司即可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要求保證人履行債務,因此李某沒有先訴抗辯權。

【問題4】丁酒店取得了汽車的所有權,乙公司抵押權不受影響。依據物權法第23條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本案中,丁酒店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以市場價購買該車,完成交付和登記,取得了汽車所有權。乙公司可向張某主張違約責任。

【問題5】答:由丁酒店承擔。

【問題6】屬無因管理。王某為了丁酒店利益把汽車送到戊修理廠維修,符合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

【問題7】答:應由丁酒店承擔,因無因管理所支付的費用應由被管理事項的權利人承擔。

【問題】答:王某購買汽車坐墊屬無權代理,效力待定。

十三、熱點例題五

【問題1】如果租期屆滿乙公司沒有支付租金,甲公司可如何主張擔保責任?為什么?

【答】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請求實現擔保物權,向丙公司請求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依據《物權法》第176條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依據《擔保法》第18條第二款: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本案中,乙公司與甲公司設立了設備的抵押,雖未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但抵押行為是有效力,甲公司享有該設備的抵押物權,可以請求乙公司就該抵押設備清償未付的租金。不足的部分可向丙公司主張連帶保證責任,因為丙公司對乙公司的擔保沒有約定方式,應當視為連帶保證責任,故甲公司也可向其主張連帶擔保責任。

【問題2】甲公司與丁公司、戊公司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效力如何?為什么?

【答】合同有效。依據《民法總則》第143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滿足三個條件即生效,第一,行為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第二,意思表示真實;第三,不違法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本案中甲公司與丁公司、戊公司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滿足合同生效的三個條件,因此是有效力的。

【問題3】甲公司和A銀行應如何行使對設備的抵押權?

【答】甲公司的抵押權在先,但沒有辦理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A銀行抵押權設立在后,但辦理了登記,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因此,A銀行對該設備的擔保物權優先于甲公司。

【問題4】乙公司與錢某之間的買賣合同是否有效?錢某是否取得設備所有權,為什么?

【答】買賣合同有效,但沒有取得所有權。依據依據《民法總則》第143條規定,錢某與乙公司簽訂的合同有效。依據《物權法》第25條規定,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依法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本案中,乙公司未將設備交付給錢某,因此,錢某的物權沒有設立,因此不享有該設備的所有權。

【問題5】錢某的繼承人可對乙公司行使何種權利。

【答】錢某的繼承人可對乙公司主張解除合同,請求乙公司違約承擔賠償責任。

【問題6】錢某死后,別墅所有權歸誰,為什么?

【答】別墅歸錢大和錢小共同共有。



十四、熱點例題六


【問題1】甲公司是否取得已受領自行車的所有權?

【答】取得了已受領自行車的所有權。因為甲公司依據買賣合同支付了首批自行車價款,丁公司完成了自行車交付,依照動產物權設立的相關法律,甲公司取得了受領自行車的所有權。

【問題2】甲公司是否有權要求減少價款?為什么?

【答】可以。依據《合同法》第111條規定: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明確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維修、更換、重做、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本案中,丁公司交付的自行車屬于質量有問題,甲公司基于丁公司的違約責任要求減少價款,應當予以支持。

【問題3】甲公司中止履行向丁公司支付第二期自行車價款的義務,是否構成違約?為什么?

【答】不構成違約,甲公司有不安抗辯權,依據《合同法》第68條規定,先履行合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后履行的一方有經營惡化、逃避債務、喪失商譽等情形,可以中止履行合同義務。本案中,甲公司經調查發現了丁公司的經營狀況惡化,可以中止履行向丁公司支付第二期價款的義務。

【問題4】甲公司是否有權就未交付的自行車解除合同?為什么?

【答】可以解除合同。依據《合同法》第69條規定,甲公司可以要求丁公司提供履約擔保,如丁公司不能提供時,可以解除合同。

【問題5】甲公司是否有權撤銷與戊公司的買賣合同?為什么?

【答】沒有權利。因為合同已生效,不存在撤銷合同的法定情形。

【問題6】劉某摔傷所受的損害應如何救濟?為什么?

【答】可以請求摩托車手、已公司、丁公司和庚公司承擔侵權責任。依據《侵權責任法》第6條規定,行為人因為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賠償。第42條規定: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73條規定從事地下挖掘活動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問題7】乙銀行是否有權要求丙公司償還第一筆貸款?為什么?

【答】無權。依據物權法相關規定,債權既有物保又有人保,如果擔保物是屬于債務人本身,應先就該擔保物實現物的擔保物權,不足的再向保證人請求清償。本案中乙銀行應先就甲公司的房屋抵押權實現擔保物權優先受償,不足的部分,才有權向丙公司要求償還。

【問題8】乙銀行是否有權要求丙公司償還第二筆貸款?為什么?

【答】無權,因為第二筆借款的擔保未經丙公司同意,丙公司可以拒絕履行擔保義務。


十五、熱點例題七


【問題1】甲公司是否有權解除與乙公司的絨布面料買賣合同?為什么?

【答】有權。依據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債務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乙公司延遲交貨10日,致使甲公司訂單取消,原來訂購面料的目的不能實現,甲公司有權解除合同。

【問題2】根據定金罰則,甲是否有權要求乙返還20萬元?為什么?

【答】部分要求雙倍返還。依據擔保法定金罰則,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本案中,合同標的額是40萬元,定金最多不能超過8萬元,乙公司違約,甲公司請求雙倍返還的數額是16萬,另外2萬元應當要求退還。

【問題3】適用定金罰則后,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賠償全部損失19萬元?為什么?

【答】不能,適用定金罰則后,仍不能彌補損失,不足的損失部分,甲公司可以請求乙公司賠償,數額是3萬元。

【問題4】甲公司是否有權解除與丙公司的絲質面料買賣合同?為什么?

【答】無權。因為甲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驗貨,責任應由自己承擔。甲公司解除合同不屬于合同法第94條法定的解除事由。

【問題5】絲質面料遭山洪毀壞的損失由誰承擔?為什么?

【答】由甲公司承擔,按照合同法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賣方承擔,交付之后,由買方承擔。本案中,甲公司已經收到貨物,風險應由甲公司承擔

【問題6】甲公司與丁銀行借款合同約定的4%月利率是否合法?為什么?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應當向丁銀行支付多少利息?為什么?

【答】合法,因為法律并沒有限制金融機構貸款利率。支付利息57600元。

【問題7】甲公司與丁銀行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可撤銷?為什么?

【答】買賣合同無效,應擔保債權而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問題8】丁銀行可通過何種途徑實現借款債權?

【答】丁銀行可以基于借款合同主張違約責任,再向法院申請執行,拍賣該房屋償還貸款。


十六、熱點例題八


【問題1】甲公司是否有義務向乙公司交付機床?為什么?

【答】沒有義務向乙公司交付機床。依據《民法總則》第158條規定,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

【問題2】乙公司與丙銀行之間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

【答】有效。依據《物權法》第15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問題3】丁公司反對甲公司將債權轉讓給戊公司,該債權轉讓是否有效?為什么?

【答】有效力。依據《合同法》第79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第三人;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應當通知債務人。

【問題4】丁公司拒絕向戊公司付款,甲公司是否有權停止向丁公司交付機床?為什么?

【答】有權停止交付。依據合同法相關規定,甲有義務交付機床,丁有義務付款,雙方債權債務是同時履行的關系,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的要求。甲公司具有同時抗辯權,在丁公司拒絕付款時,有權拒絕交付機床。

【問題5】乙公司是否有權請求丁公司賠償其另行購買機床多花的10萬元?為什么?

【答】有權,依據合同法第113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的賠償數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問題6】丙銀行要求實現抵押權的主張能否的到支持?為什么?

【答】不能得到支持。依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不動產抵押權未經登記,不產生物權效力。丙銀行抵押權未經登記,沒有設立,不能實現抵押權。


十七、熱點例題九


【問題1】丙是否取得了從乙處購買的設備的所有權?為什么?

【答】取得了,依據物權法相關規定,無權處分人將動產或不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受讓人是善意的,并以合理價格受讓,完成了交付或登記,此時,該不動產或動產的所有權屬受讓人。

【問題2】甲是否有權要求丁返還設備?為什么?

【答】無權。依據物權法第34條相關規定,無權占有動產或不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甲不是權利人,無權請求返還原物。

【問題3】A公司能否就設備行使抵押權?為什么?

【答】不能。依據物權法相關規定,動產物權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A公司就該設備的抵押權未經登記,因此,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問題4】丁是否有權解除與丙之間的買賣合同?為什么?

【答】有權。依據合同法相關規定,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債務或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守約方可以主張解除合同。丙的設備存在嚴重質量瑕疵,無法投入使用,即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所以可以解除合同。

【問題5】丁是否有權要求乙承擔違約責任?為什么?

【答】無權。依據合同法相關規定,合同相對性原則,丁與乙之間沒有合同法律關系。

【問題6】對于甲的損失,誰是賠償義務人,為什么?

【答】對于甲的損失,乙是賠償義務人。依據物權法第106條第二款規定,受讓人善意取得動產或不動產所有權的,原物所有人有權向無權處分人請求賠償損失。


十八、熱點例題十


【問題1】乙關于甲與戊之間的機床買賣合同無效的理由是否成立?為什么?

【答】不成立。依據民法總則相關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具備的條件是:行為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法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問題2】乙關于自己仍然是機床所有人并要求戊返還機床的理由是否成立?為什么?

【答】不成立。依據物權法相關規定,戊善意取得了機床的所有權

【問題3】乙關于丙無權要求支付尚未到期的200萬元價格的主張是否成立?為什么?

【答】不成立。依據合同法第248條規定,承租人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問題4】丁與丙之間的保證關系是否成立?為什么?

【答】成立。按照擔保法相關規定,沒有約定保證方式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問題5】丁關于保證形成為一般保證的主張是否成立?為什么?

【答】不成立。按照擔保法相關規定,沒有約定保證方式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問題6】若機床未被甲出售給戊,甲和乙之間的融資租賃合同到期后,機床的所有權歸屬于誰,為什么?

【答】機床的所有權歸乙所有,依據合同法相關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未約定合同到期后,租賃物歸誰所有的,該租賃物歸出租人所有。


十九、熱點例題十一


【問題1】小陽與小黑簽訂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

【答】合同有效。因為小陽雖未滿18歲,但能自食其力,應視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依據民法總則關于民事行為效力的規定,行為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法法律、行政法規等強制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所做出的民事行為是有效力的。

【問題2】如果借款合同有效,借款利率部分的約定效力如何?為什么?

【答】年利率24%以下是有效的,24%-36%之間是“自然債務區”,如果當事人一方依據合同請求保護這一區間的利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6%以上沒有效力

【問題3】對于小康的損失,小陽、小光、小照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為什么?

【答】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小陽是直接責任人,小照明知小陽喝了酒,仍把車交給小陽駕駛,未履行阻止義務,小照與小陽按過錯大小承擔連帶責任,依據是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侵權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二人以上共同侵權的,應當按照過錯大小,承擔相應的責任。

【問題4】小磊與小陳的租賃合同效力如何?為什么?

【答】租賃合同有效。小陳是房屋的所有權人,有權簽訂出租合同,其與小黑簽訂的抵押合同未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依據民法總則關于民事行為效力的規定,行為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法法律、行政法規等強制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所做出的民事行為是有效力的。

【問題5】小黑主張享有小陳房屋抵押權能否得到法院支持?為什么?

【答】不能。因為房屋的抵押權沒有登記設立,依據是物權法關于不動產物權設立的規定,不動產物權自完成登記時設立。

【問題6】針對小光的損失,小陽、小黑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為什么?

【答】應當由小黑承擔賠償責任,小陽沒有責任。依據物權法關于質押權的規定,質押權人應當妥善保管質押物,由于自己的原因導致質押物受損或滅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十、熱點例題十二


【問題1】廖某與冰峰數據公司簽訂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借款人有幾個?

【答】借款合同有效,借款人是冰峰公司,魏某只是法定代表人,代表冰峰公司借款,不是合同當事人。

【問題2】若廖某請求魏某承擔保證責任,人民法院是否應予以支持?為什么?

【答】不予支持。因為魏某是代表冰峰公司簽字,不是擔保人

【問題3】廖某可否主張適用民法總則關于三年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為什么?

【答】可以,新法與舊法的適用上,是有利于當事人原則,審理時,新法已實行,如果按新法審理有利于保護當事人利益的,選擇新法適用。

【問題4】針對涉及別墅、小廖、劉某誰有權利要求錢某協助其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為什么?

【答】小廖有權。因為小廖簽訂合同,支付房款后,實際已占有該房屋,應當優先于劉某要求錢某辦理登記過戶。依據是物權法關于不動產一物多賣時,同等條件下,已依法實際占有的優先辦理物權登記。

【問題5】房屋毀壞的風險應當由誰來承擔?為什么?

【答】由小廖承擔,依據合同法相關規定,買賣標的物風險自交付后由買方承擔。

【問題6】針對小馬的損失、錢某、章某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為什么?

【答】錢某、章某若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應當承擔責任,依據侵權責任法第85條,建筑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能證明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責任。因房屋尚未辦理過戶,錢某還是房屋的所有人,章某是使用人,如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十一、熱點例題十三


【問題1】小郭與老張之間成立什么合同?為什么?

【答】無名合同,類似購買彩票中獎一樣,因此,也是民事法律關系。

【問題2】小郭與老張之間合同效力如何?為什么?

【答】有效,因為小郭的行為與其年齡的智力水平是相適應的。

【問題3】針對小劉的損失,老張、小郭及其父母是否應當承擔賠償?為什么?

【答】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依據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

【問題4】小王主張小郭返還涉案psp游戲機能否得到法院支持?為什么?

【答】不能

【問題5】小王可否向老張主張賠償psp游戲機?請求權基礎是什么?

【答】可以,基礎是質押權

【問題6】老陳主張將汽車所有權登記在自己名下能否得到法院支持?為什么?

【答】可以,動產交付所有權即轉移至受讓人。


二十二、熱點例題十四


【問題1】甲對乙的200萬借款,如乙未起訴甲履行借款合同,而是起訴甲履行買賣合同,法院如何處理,請給出理由。

【答】應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作出認定和處理,理由是根據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24條第一款,當事人訂立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并向當事人釋明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拒絕變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24條第二款,根據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作出的判決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以償還債務,就拍賣所得的價款與應償還借款本息之間的差額,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權主張返還或補償。

【問題2】就甲對乙的200萬元借款,郭某應當承擔何種責任?為什么?

【答】郭某不承擔責任,其質權已經消滅。

【問題3】郭某與吳之間的買賣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

【答】有效。郭某雖將汽車出質與李某,但并不因此喪失對該汽車的處分權,郭某將汽車出售給吳某是有權處分,且不存在其他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因此該汽車買賣合同有效。

【問題4】吳是否善意取得涉案車輛?為什么?

【答】并非善意取得汽車,而是依照合同正常買賣汽車,因為郭某出售汽車屬于有權處分,不符合善意取得中出讓人屬于無權處分的要求,故吳某并非善意取得。

【問題5】針對王某的損失。風雨無阻家政有限公司、劉某、宋某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為什么?

【答】劉某、宋某不承擔賠償責任,風雨無阻家政有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34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宋某作為用人單位的員工對外不承擔賠償責任,作為用人單位的風雨無阻家政有限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不過賠償之后可以向宋某追償。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公司全部資產承擔責任,劉某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問題6】章某主張分割涉案房產,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為什么?

【答】能得支持。婚后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不動產,由夫妻共同償還貸款,該不動產為夫妻共有財產。因婚后一方的工資和公積金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后用劉某一人的工資和公積金還房貸,亦屬于夫妻共同償還貸款。因此該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章某請求分割房產的主張應得到支持。

【問題7】劉某父親章愛國之間的贈與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

【答】合同有效。民法總則第16條明文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分娩出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然不存在,因章愛國已順利誕生,故其在章某物腹中時系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劉某父親與其訂立的贈與合同應屬有效。



二十三、熱點例題十五


【問題1】湯龍、劉新龍與天海公司簽訂的借款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答】借款合同中利息條款中,不超出2%的部分有效,超出3%的部分無效,介于2%和3%之間的部分,可以依法提出抗辯,但支付的無法追回。

【問題2】湯龍、劉新龍與天海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效力如何,為什么?

【答】有效。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終止借款合同關系,建立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將借款本金及利息轉化為已付購房款,并經對賬清算的,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86條規定禁止的情形,該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目的,亦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4條規定的,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在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規定情形的情況下,該買賣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問題3】湯龍與高通公司簽訂的汽車銷售合同效力如何?為什么?

【答】屬于可撤銷合同。因湯龍對驗收單不予認可,且高通公司無其他證據證明,其已經將車輛有過維修經歷的事實告訴湯龍,因此高通公司并未履行瑕疵告知義務,應認定高通公司在銷售時隱瞞了車輛存在瑕疵,有欺詐行為,因此該合同屬于可撤銷了。

【問題4】湯龍能否主張帝族公司承擔返還購車款的責任,為什么?

【答】可以主張帝族公司承擔。高通公司和帝族公司的人員、業務、財務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導致各自財產無法區分,喪失獨立人格,構成人格混同,關聯公司人格混同,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關聯,公司相互之間對外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問題5】針對馮文菊的損失,劉新龍、武學習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為什么?

【答】應由劉新龍承擔賠償,武學習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應由其父母承擔賠償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清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將機動車號牌出借,套牌使用或者明知他人套牌使用其機動車號牌不予制止,套牌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與套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問題6】針對馮母贈與胎兒的賓利轎車,馮文菊丈夫可否主張履行?

【答】不可以。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分娩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自然不存在。


二十四、熱點例題十六


【問題1】不定期合同,六月以上應簽書面合同,否則視為不定期合同,雙方隨時都可以解除合同。


【問題2】漏水維修應由乙承擔。


【問題3】甲與丁公司屬于無名合同法律關系,費用按贈與合同,工作任務按承攬合同關系處理。戊的醫藥費由丁公司承擔。


【問題4】由甲承擔,未經乙同意,應恢復原狀。


【問題5】無權


【問題6】可以行使


【問題7】基于租賃合同主張原物返還權


【問題8】不是



二十五、熱點例題十七


【問題1】過分高于實際損失的部分要求減少


【問題2】由丙公司負責


【問題3】過錯推定責任


【問題4】連帶責任保證


【問題5】建設土地使用權,應當與建筑物一并拍賣,但建筑物所得價款不屬優先受償款。


【問題6】不應當得到支持


【問題7】質量問題,要求解除合同


【問題8】違約責任



二十六、熱點例題十八


【問題1】主張不成立


【問題2】有權,費用應由承租人承擔


【問題3】無權,只能要求支付所欠租金,如果催告后仍不履行義務,才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


【問題4】歸丙所有


【問題5】支持2%


【問題6】成立,建設工程款優先受償


【問題7】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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