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細則落地,P2P平臺回歸信用中介

近期,四部委聯合發布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在互聯網金融領域掀起巨大波瀾。

其中,《暫行辦法中》監管層重申了網貸平臺的定位:網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本質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此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歸集資金設立資金池、不得自身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等。

信息中介和信用中介,一字之差,使眾多小白投資人表示“傻傻分不清楚”:那么,二者的區別在哪里?如分辨平臺是信息中介還是信用中介?

從盈利模式看,信息中介主要是網貸平臺利用市場信息的不對稱,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資信評估、信息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并從每筆交易中收取手續費。

信用中介的盈利模式則是賺取風險溢價的錢,即借貸雙方之間的利差。百度百科對信用中介是這樣解釋的:信用中介指買賣雙方在交易過程中,由銀行保管買賣雙方交易的資金和相關的文件,根據買賣雙方履行合同的情況,銀行按協議約定和買賣雙方的授權、指令,向買賣雙方轉移資金、相關文件,銀行以中立的信用中介地位促成交易的安全完成。

從以上解釋可以看出,網貸平臺如果做信用中介就相當于在互聯網金融市場扮演了“銀行”的角色,但在風險管控的經驗方面,網貸平臺顯然難與銀行匹敵。此外,網貸平臺通過高息融資的借款人違約的概率較高。小微企業融資難一直是中國經濟發展的一大痛點,網貸信用中介平臺恰好利用這一痛點,為小微企業主、個體工商戶提供擔保,在銀行看來并不優質的業務對象,在網貸平臺反而成了借款主力,這無異于將更大風險聚于一身,風險一旦爆發,后果不堪設想。

這也是監管為何一再重申P2P網貸信息中介定位的原因。

那么投資者在選擇網貸平臺過程中,如何判斷平臺是“信息中介”與“信用中介”?關鍵還在借款項目的交易結構披露,信息披露越完整判斷越準確。

網貸平臺的項目都有內在的交易結構,項目交易結構明確勾畫出了資金從投資者賬戶流向融資方賬戶的過程與邏輯。這也是為什么資深投資人在篩選平臺時會重點參考平臺的透明度。充分的信息披露能夠讓“拆標交易”、“期限錯配”等現象暴露在陽光下。

當前的互金市場出現了許多百億級交易額的網貸平臺。一般來說,百億級平臺通過“高額收益、短標交易、期限錯配”還是比較容易的。例如,通過秒標、短標的方式滾雪球,還能賺取更高利差。但是平臺只要有一個項目違約,就可能出現全盤皆輸的風險。因此,交易結構的披露透明度對投資人尤為重要。通過交易結構的信息完整批露,我們可以較為容易的判斷:平臺是“多對一”還是“多對多”。

所謂“多對一”即一批投資需求旺盛的個人(出借人)或機構對一家機構或個人(借款人)。而“多對多”則比較復雜,通常指平臺方把多個融資需求進行打包(類資產證券化模式)然后向多個投資人發行的銀行理財產品模式,其中的期限錯配風險非常大,也給監管帶來了很大的難度。

無論是信息中介還是信用中介,誰好誰壞實難評估。信用中介風險大,但也不能說信息中介就沒有風險,風險管理永遠是懸在平臺經營者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無論是從業者或是投資人,隨時都應做好風險發生的準備與救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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