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7年3月29日01時28分,濟寧市交通警察支隊任城區大隊民警賈超在G105執勤時,查獲一輛由高建義(駕駛證號:370882198302165571)駕駛的魯HW1725重型自卸貨車,按照聯合治超程序,對該車輛進一步查實,經查該車輛存在超載100%以上的違法行為,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條第1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54條第1款,民警當場依法暫扣車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我們對其做出記6分,罰款2000元的處罰,駕駛員高建義接受處罰并對貨車卸貨轉運后將該情況抄告給違法車輛主管單位。
二、2017年3月29日01時30分,濟寧市交通警察支隊任城區大隊民警賈超在G105開展夜查行動時發現四輛重型自卸貨車,隨即示意駕駛員靠邊停車接受檢查,經檢查,駕駛員高建平,駕駛證號370882198302165555,駕駛車號為魯HF2320;駕駛員陳承春,駕駛證號為370882197911235518,駕駛車號為魯HG8706;駕駛員周忠紅,駕駛證號為370882198610065556,駕駛車號為魯HD3627;駕駛員陳立信,駕駛證號為37088219851211553X,駕駛車牌號為魯HF3068。經查實,以上四輛重型自卸貨車全部超載50%以上不足100%,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條第1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54條第1款,民警當場依法暫扣車輛,駕駛員四人于3月29日到任城大隊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條第2款,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50%以上不足100%,分別對四名駕駛員實施罰款1000元,扣6分的處罰。駕駛員于3月29日卸貨轉運,接受處罰并消除違法狀態后將車輛依法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