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制網
劉女士稱自己從好友程先生處花140萬元購買的馮其庸字畫都是贗品,起訴要求解除買賣合同,由程先生返款并一審勝訴。因程先生上訴,此案昨天在市二中院二審開庭。
劉女士和程先生昨天都沒有親自出庭,均委托代理律師。
劉女士訴稱,她和程先生是相識多年的朋友。程先生是書畫家,曾教她的女兒畫畫。2011年11月3日,程先生致電她,稱其得到一批馮其庸的字畫,非常好,絕對是真跡,可以轉讓給她。經程先生不斷游說,她同意買下這批畫。2011年12月,她分兩次匯款共計140萬元給程先生,購買程先生所稱的馮其庸書法真跡,共計44幅書畫作品。
劉女士說,2012年6月29日,她攜字畫找到馮其庸,請其鑒定。馮其庸仔細鑒定后確認字畫均系偽造,無一真跡。她起訴要求解除雙方的字畫買賣合同,程先生向她返款140萬元,賠償經濟損失1萬元。
程先生辯稱,劉女士要投資字畫,他以朋友的身份向其推薦字畫,并完成了交易,不能撤銷。馮其庸不具有鑒定資格,其意見不能作為鑒定意見。且字畫買賣有風險,不同意劉女士的訴求。
一審期間,經劉女士申請,法院委托北京中潤文物鑒定中心對涉案44幅書畫作品是否為馮其庸本人書、畫進行了鑒定。鑒定結論載明:涉案44套書法、繪畫作品均為仿制品。
法院與馮其庸的妻子進行了電話詢問,對方明確表示,馮其庸年事已高,對涉案爭議無法發表意見,且認為本案與其無關;市場上有很多偽作馮其庸先生的字畫,馮其庸均不鑒定真偽。
法院認為,劉女士和程先生已經形成買賣合同關系?,F經鑒定,涉案作品均為仿制品,程先生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法》規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西城法院一審判決解除雙方買賣合同,程先生返還劉女士140萬元,劉女士返還涉案44幅書畫。劉女士要求程先生賠償經濟損失1萬元,證據不足,法院不支持。
宣判后,程先生上訴。昨天,程先生的代理人堅持認為涉案字畫是馮其庸的作品,對鑒定機構的資質和鑒定結論都提出質疑。劉女士的代理人稱,如果程先生認為字畫是真跡,可以盡快拿回去并退錢,但是對方又不同意。
此案沒有當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