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說這幾年相繼出臺推動執行進展的法律法規,但是經歷過的人都知道,執行是一場考驗持久耐力的“搏擊戰”,毫不夸張地說一場執行程序也有可能是一段人生的接力賽,熬不住的那個可能先離開,但是法律不會讓任何一個應當履行義務的人逃脫。
法律也明白年長的申請執行人可能熬不到勝利曙光的那一天,所以賦予“接力”執行合法性:
1、死亡、失蹤?換個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該自然人的遺產管理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其他因該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權利的主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自然人申請執行人被宣告失蹤的,該自然人的財產代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
2、離婚還可以送你前妻前夫一筆“執行債權”。申請執行人的自然人離婚時,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給其配偶,該配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
3、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合分散”之后留下最后的價值。①因合并而終止,合并后存續或新設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②終止后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權利的主體、分立后依分立協議約定承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權利的新設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③清算或破產,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權利分配給第三人的,該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
4、機關法人被撤銷后,權益承接人有兩種情形:①繼續履行其職能的主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②沒有繼續履行其職能的主體,作出撤銷機關法人決定的主體是相應的權益繼受人。
5、債權轉讓的受讓人自然承接權益。值得說明的是在進入執行程序之前“債權”已經發生轉讓的,那么受讓人就是當然的申請執行人,可以直接申請執行;進入執行程序后發生債權轉讓事項的,那么受讓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
總結來說,申請執行人這個“角色”是可變的,當且僅當滿足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條件時才能進行變更或追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