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第一 交易雙方所產生的交易剩余是處在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范圍內,例如 我冰箱里的食物總價值為300元,如果供電商給我的價格是1元每度的話我會接受,如果是10元我也接受,如果是100元我也接受,但是如果是超過我食物的總價呢,那我可能會拒絕,因為這個價格已經超出我對食物總價值的承受范圍,所以我會選擇其他方式或者放棄食物的保險,所以我認為價格法是保護雙方都能接受交易剩余。
第二點:發布價格法可以維持市場的合理運行,并保證商品的需求量不因價格的因素忽高忽低;定價過高會導致需求量的下降并單方面的增加供應商; 如果我打的回家按現在的市場價是10元3公里的起步變成了100元3公里的起步,那價格沒有受到限制的話,我會考慮 哇 原來的士司機收入這么高,那我也會跑去當的士司機的,我就會從消費者轉變為供應商,從而影響到市場整體環境的合理運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