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傭超齡人員勞務關系的五大疑惑解析

最近幾個勞動法、人力資源的微信群里,關于企業雇傭超齡人員這個話題討論比較多,回應實際問題,也是本公眾號的一個基本職能。

如今社會出現“用工貴”、“用工荒”、“老齡化”、“人均壽命提高”、“重體力工作減少”等現象,在全國各地還掀起大媽或大爺“廣場舞”熱潮。

但跳完廣場舞,大媽或大爺還有精力需要釋放,就出現了“第二春”——找個事做,不為賺多少錢,只為證明自己還有價值。

隨著大媽或大爺走向職場,從事服務類、技能類等工作,HR如下疑惑就產生了:

1、什么關系?勞動或勞務?

2、怎么發錢?工資或勞務費?

3、怎么簽合同?簽什么樣的?

4、受傷算什么?工傷或意外?

5、患病算什么?是否需要發錢?

6、有無養老金,是否有差異?

7、超時工作,是否有要給加班費?

8、終止雇傭,是否需要補償等等?

上述問題事實上屬于超齡雇傭問題。

什么叫超齡雇傭呢?我國規定了法定就業年齡。

例如:

男職工60周歲,女職工50周歲,女干部55周歲;

特殊工種的提前5年退休,男職工55周歲,女職工45周歲。

雇傭超出法定就業年齡的人,就叫超齡雇傭。(關于超齡雇傭,有一些地方規定,本文暫不涉及,僅考慮國家法律層面)

若上述問題也給你帶來困惑了,說明的確需要說說。(更多內容關注公眾號:白話勞動法;深入探討加本人微信:bai3653)

就HR雇傭超齡人員的實踐問題,本期推文探討如下話題:

▼ 勞務關系哪來的;

▼ 超齡≠勞務關系;

▼ 勞務關系是程序問題不是實體問題;

▼ 勞務關系≠與勞動法無關;

▼ 工作至超齡VS直接招用超齡兩回事;

-Ⅰ-

勞務關系哪來的

在HR管理中,就關系問題,經常會問到“勞務關系”,至于什么叫勞務關系,咱們先不做法理闡述,僅做類ABC似的解釋。

勞務關系的法律淵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這是全國性法律對“勞務關系”的唯一規定,而文中的意思還不是“勞務關系”,而是“按勞務關系”處理。不管怎么說,該司法解釋是“勞務關系”閃亮登場的唯一地方。

-Ⅱ-

超齡≠勞務關系

諸多HR提到,雇傭超齡人員與企業建立的就是勞務關系,這是把該司法解釋給“解釋寬”了。

最高法的司法解釋有一個明確的前提,必須是招用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若招用的是沒有退休待遇的超齡人員,在法律上并不一定按勞務關系處理。

有退休待遇的人員,無論企業與其簽訂的是勞動合同還是勞務合同,無論是否簽訂有書面合同,引發爭議的,均按勞務關系處理,與合同名稱和內容無關。

而招用的沒有退休待遇的人員,建立的是什么關系,下文分類闡述。

-Ⅲ-

勞務關系是程序問題不是實體問題

最高院的司法解釋明確的“按勞務關系處理”,指的是爭議處理的司法流程,而非實體內容。

按勞務關系處理,在司法程序上意味著無需經過勞動仲裁,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而按勞動關系處理勞動,意味著需要先仲裁后法院。

故按勞務關系處理是司法程序問題,不涉及具體權利義務標準認定。

-Ⅳ-

勞務關系≠與勞動法無關

按勞務關系處理,有人誤解為與勞動法無關,也屬于錯誤的。

我國并沒有勞務關系的法律標準,也就是什么是勞務關系本身缺少法律內涵,勞務關系應當按照什么標準進行保護也沒有規定。

因此,勞務關系按照普通的民事合同關系來處理的話,核心就在于雙方的合同約定或實踐履行。

若雙方簽訂的合同中約定有勞動法的內容,則需要執行勞動法。

例如約定:

▼解除或終止合同的根據工作年限依法予以補償;

▼工作期間依法享受帶薪休假;

▼超時工作的支付加班費;

這些約定與勞動法有關,按勞務關系處理,也需要遵照約定,按約定執行。

因此,勞務合同的內容很關鍵,有的企業與超齡人員簽訂的是勞務合同,但內容是勞動合同的內容,就會出現上述問題。(符合要求的勞務合同,可以參照附件的付費文件)

-Ⅴ-

工作至超齡VS直接招用超齡兩回事

“到退休年齡是否必須退休”,該話題涉及到一個勞動法的核心問題:“退休是權利還是義務。”

退休是權利,意味著勞動者到退休年齡,符合條件均可以要求辦理退休手續。

退休是義務,意味著勞動者到退休年齡,必須退出工作崗位。由于該問題我們法律沒有解決好,所以實踐中引發一堆問題。

超齡雇傭,分為兩種情形。這兩種情形下,規則不同,關系不同。

情形1:本單位員工超出退休年齡,不辦理退休手續,繼續雇傭,或辦理退休手續后,繼續雇傭。

不辦理退休手續繼續雇傭的,屬于勞動關系的延續,屬于退休年齡的順延,認定為勞動關系。

辦理退休手續后雇傭的,屬于退休返聘,按勞務關系處理。

情形2:招用其他單位退休員工,或在社會上直接招用沒有退休待遇的超齡人員。

招用其他單位退休員工,無論簽訂什么合同,均按照勞務關系處理。

招用沒有退休待遇的超齡人員,與企業建立的可能是勞動關系,也可能是勞務關系,關鍵看雙方簽訂的合同,簽訂勞動合同的屬于勞動關系,簽訂勞務合同的屬于勞務關系,沒簽合同的看法官心情。

上述問題這么復雜的原因是:我國法律沒有解決“退休是權利還是義務”的根本問題。

總結如下:

雇傭超齡人員,不用管什么關系,關鍵看合同,無論是否退休,超出退休年齡的均應當簽訂合規的勞務合同,通過勞務合同,實現對超齡人員的規范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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