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貝克曼儀器有限公司訴美國海外私人投資公司”案-133
案情介紹:
? ? ? ? 貝克曼公司在1978年 在薩爾瓦多設立工廠。向INA保險公司投保了全風險財產險(不含戰爭險);后向海外私人投資公司投保戰亂險。
法律問題:
1、美國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的戰亂險的范圍是什么?
2、貝克曼公司所遭受的損失有沒有包含在美國海外投資
保險的戰亂險中?
3、海外私人投資公司應不應該對貝克曼公司的損失進行 賠償?
案例二:
? ? ? ? 1995年,美國一家跨國公司與印尼官方簽訂一份 合資建設電廠的合同,并向MIGA投保了“征收和類似措施險”。該項目于1996年開工建設,不久印尼便發生了暴亂,蘇哈托政府瀕臨倒臺。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要求下,印尼政府以在其境內的電站電價過高,建設成本太大,須重新予以審查為由,于1997年中止了境內27家電廠的建設和經營。在中止令中,沒有任何有關給予業主補償和如何解決糾紛的規定和安排。投保人的項目被中止后,希望與印尼政府協商解決糾紛,以繼續維持其在印尼的投資利益。當時因印尼政局混亂,投保人屢次要求磋商都沒有回應,最后只得向MIGA提出索賠。MIGA接到索賠請求后,立即以調解人的身份與印尼當局磋商,18個月后協商未果。2000年6月,MIGA正式向投保人作了賠付,共1500萬美元。2003年6月,MIGA收到了印度尼西亞政府針對該機構受理的第一起索賠進行的最后一筆償付款。
本案是否屬于MIGA的征收和類似措施險范圍?屬于哪一類?
案例三:
? ? ? ? 1991年9月,MIGA第一次就一份擔保合同正式請求中國政府的批準。投保人為美國一家國際公司,投保投資為該公司在中國某地設立的一家中、日、美合營企業中的投資,投保金額為1000萬元,投保險別為貨幣兌險和征收險。當時的外經貿部對合營企業合同進行了審批,發現該合營企業合同在審批程序、貸款擔保、外匯平衡及原材料購買等方面的條款不符合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例如,合同中規定,在合營公司無法自求外匯平衡時,中方合營者和主管部門必須負責用各自所得的外匯提供給合營公司,而美方投資者卻向 MIGA申請投保貨幣匯兌險。這樣,若中方合營者未能依合營合同履行在合 同中所作的外匯保證,外資方可據此向MIGA要求補償,MIGA則可根據《漢城公約》規定向中國政府提出代位求償的要求,因而此份擔保請求未予批準。
1.這份擔保合同是否具備MIGA承保的適格要件?
2.外國投資者應怎樣做才能得到這份擔保?
案例四:
? ? ? 西卡絲綢有限公司是一家中外合營企業,它由來 自美國、意大利、韓國和中國的六家公司共同舉辦,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市郊60公里處。美國帕普西公司在西卡絲綢有限公司擁有21%的股權,此外,另一瑞梯公司還提供了意大利制造的機器設備,并引進了現代的技術標準,這些技術標準已為四川的其他絲綢加工廠所使用。這兩個公司都是世界著名的絲綢生產和加工企業,它們將為該合營企業提供工程、技術、營銷和管理方面的專家。當地的一家國有企業在合營企業中擁有49%的股權,負責提供生絲。MIGA向這個合營者的股權投資提供了200萬美元的擔保,承保貨幣匯兌險、征收險和戰亂險。
1.西卡絲綢有限公司的投資是否具備合格投資的條件?
2.來中國的外國投資者應如何辦理與MIGA擔保有關的審批手續?中國政府可能批準何種投資向MIGA投保?
案例五:
多邊投資擔保機構
代位求償權引發的爭議
案情:2001年2月,甲國的A公司在乙國某城市興建了一大型綜合娛樂中心。
2006年,乙國政府改造。
2008年,A公司向MIGA提出索賠。
法律問題:
1、此案中,MIGA是否應該對A公司進行賠償?
2、乙國政府是否可以以MIGA在作出對A公司的賠償的決定之前沒有征得其同意拒絕MIGA行使代位求償權?
3、對于仲裁庭的裁決,乙國政府是否可以以“主權豁
案例六:ICSID的管轄權爭端
? ? ? ? 1968年4月,美國A公司同印尼的私營公司W公司簽署了一份合同,由A公司負責在W公司擁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經營一家旅館,由此分享一部分利潤。根據申請書中的條款,A公司組建了一個當地公司P公司,作為投資的工具。接著,A公司將其與W 公司所訂合同中擁有的權利轉讓給了P公司。1972年,經政府許可,A公司將其在P公司中的90%的股份轉讓給了一家荷蘭籍泛美公司。
法律問題
1.ICSID是否對本案享有管轄權?
2.如果有,那么是否對ICSID對三個原告,即A公司、P公司和泛美公司都享有管轄權?
案例七:
? ? ? 我國A公司與荷蘭B商簽訂一份出口皮手套合 同,價格條件為CIF鹿特丹,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一切險。生產廠家在生產的最后一道工序,將手套的濕度降低程度,然后用牛皮紙包好,裝入雙層瓦楞紙箱,再裝入20英尺集裝箱,賣方按合同規定憑出口地檢驗合格證裝船并結匯完畢。貨物到達鹿特丹后,荷蘭B商將貨物送當地檢驗機構檢驗,檢驗結果表明,全部貨物濕、霉、玷污、變色,損失價值達8萬美元。? 保險公司接到索賠要求后,委托代理荷蘭保 險公司進行實地調查。經分析認為,該批貨物的出口地不是異常地熱,進口地鹿特丹也不是異常地冷,運輸途中均無異常,完全屬于正常運輸。因此,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拒絕賠償。
1. 請問保險公司能否拒絕賠償?
2. 應該由誰該對貨損負責賠償?
法理分析:
? ? ? 本案例涉及的是保險公司的責任與誰該對貨損負責賠償的問題。皮手套在正常的溫度狀況下運輸,貨物濕、霉、玷污、變色,不是運輸過程中外來因素造成的,或由于自然災害造成的,應是商品本身的內在質量缺陷,即生產過程中沒有把水分處理到符合該產品應有的干濕度。而商品本身的內在質量缺陷,屬保險公司的除外責任。根據《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的“除外責任”條款規定,“被保險貨物的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以及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 失或費用”,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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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
? ? ? 有一份FOB合同,貨物在裝船后賣方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買方向保險公司投保“倉至倉條 款的一切險”。貨物在從賣方倉庫運往碼頭的途中,因意外而致10%貨物受損。事后賣方以保險單含有倉至倉條款要求保險公司賠償,但遭保險公司拒絕。后來賣方又請買方憑保險單向保險公司提賠,但同樣遭保險公司拒賠。
問:保險公司是否有權拒賠?原因何在?
法理分析:
保險公司是否應賠償取決于:
(1)索賠人應是保險單合法持有人(被保險人或受讓人);
(2)索賠人對被保險貨物享有保險利益;
(3)所索賠之損失應在其投保險別所規定的承保范圍內。
? ? ? 本案中,賣方盡管對貨物享有保險利益,但卻不是保險單合法持有人;買方盡管為保險單合法持有人,但在貨物發生風險時,其對該批貨物尚未享有財產權(即不享有保險利益)。故保險公司可拒賠。
? ? ? 因此,在FAS,FOB,CFR條件下,如果賣方為了保障其從倉庫至碼頭期間的保險利益,其必須另行向保險公 司投保。
案例九:
? ? ? ? 我方向某國海灣集團出口花生糖一批,投保 的是一切險,由于貨艙陳舊,速度慢,加上該輪沿途到處攬載,結果航行3個月才到達目的港,卸貨后,花生糖因受熱時間過長已全部潮解軟化,無法銷售。
請問: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是否可以拒賠?
法理分析:
? ? ? ? 本案中,盡管我方給該批貨物投保了一切險,但并非一切損失保險公司都負責賠償。 根據一切險除外責任的規定:被保險貨物的 自然損耗、品質特性以及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造成的損失和費用保險公司不予賠償。據此,本案花生糖之所以變質是因為運輸延 遲造成的,屬于保險公司的除外責任。因此,保險公司將不予賠償。我方可憑提單找船公 司交涉。
案例十:
? ? ? ? 某船從美國休斯敦裝運501噸油脂到漢堡,保險期間 亦訂明從休斯敦到漢堡,這些油脂是從一個貯藏罐通過泵打入船艙的。船到了卸貨港,卻只卸下了375噸貨。經過調查發現,貨物短少的原因是由于貯存油脂的罐與另外兩個貯存罐是相通的,轉船時一部分油脂打入到了船艙,另一部分卻打入了另外相通的兩個貯存罐。買方遂向保險公司索賠貨損。
1.雙方爭議的焦點在于保險責任期間是否已經開始起算?
2.買方認為,因為貨物已離開了貯存罐,保險期間應該開始起算。而保險公司認為,貨物從未開始運輸,保險責任尚未開始。何方有理?
法理分析:
? ? ? ? 案件結果是法院認為只有油脂流入最終的管 道進入船時才能被視為“在運輸途中”,足在貨物無法返還時算是運輸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