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侵權責任法》體系學習(四)
疑難要點:
1、不真正連帶責任(又稱不真正連帶債務):是指多數債務人就基于不同發生原因而偶然產生的同一內容的給付,負全部履行之義務,并因債務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體債務人的債務歸于消滅的債務。
在侵權責任場合,不真正連帶責任有因數個獨立的侵權行為偶然競合而產生的不真正連帶債務。如:因第三人過錯污染環境、因第三人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等。
2、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該規定不考慮提供勞務一方的過錯,也未規定接受勞務一方在其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形下有追償權。注意《侵權責任法》該條規定與《人損司法解釋》第九條規定的區別,在審判實踐中,如遇到追償權問題,可依據后者規定處理。
3、提供勞務方因勞務致使自己受傷適用過錯責任,而《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一條采用的歸責原則是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取代了該司法解釋,應適用本規定。
4、關于承攬人和定作人責任以及幫工人責任,在侵權責任法中未作規定,應當適用人損司法解釋規定。
5、安全保障義務問題。應從四個方面把握:1、法定標準,2、特別標準,3、善良管理人標準,4、一般標準。關于好友聚會、召集旅游等情形的安全保障義務,聚會、出游等民間自發活動的組織者有一定的安全保障義務,但不宜要求過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