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崗位、工作地點

注意:

1.工作崗位要以類別做約定:管理和操作

2.工作地點要有長遠眼光,明確約定地點變動

3.工作地點避免具體到一個地方

相關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備注:本條賦予了企業在特定情況下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中有關崗位的內容的權力,即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時候,企業可以主動為員工調整工作崗位。如果在此特定情形下員工拒絕變更工作崗位,則法律賦予了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力。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第十一條變更勞動合同未采用書面形式,但已經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且變更后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當事人以未采用書面形式為由主張勞動合同變更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備注:如果企業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需要協商一致,變更相關的勞動合同條款,員工已經在新的崗位上工作一個月了視為員工同意。

新崗位上工作一個月的證據:工作日志,工作總結,交接班記錄。

如果勞動合同中有依據勞動保護或其他法律法規對調崗特別明確的約定,企業根據約定為員工調整工作崗位,也是合法行為。但要注意的是,一些企業的勞動合同中類似于“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可以調整工作崗位”這樣的條款,不屬于明確約定。工作崗位是法律要求的勞動合同必備要項之一,企業在做員工轉崗時應注意:

1) 崗位轉換屬于對勞動合同的重大變更,企業或員工單方不能隨意調整崗位。

2) 除特殊因法律法規明確要求外,轉崗須經過企業和員工雙方的同意并確認。

3) 轉崗理由要合法、有據。

4) 轉崗手續要妥善保管,尤其是員工就此簽署的有關書面文件。

舉例說明:

Eg1:一名高管,主管銷售。工作地點:由于出差,涉及公司總部上海和天津兩地。

Eg2:一名銷售人員,負責天津河西區、南開、和平三個區的銷售工作。

Eg3:一名清潔工,目前負責打掃公司辦公樓的衛生。

Eg4:一名技術人員,因某項目暫時派駐上海,項目預計兩年內結束。

簽勞動合同時候如何約定;

1.不要把該高管的工作地點約定的過于狹窄。根據工作的需要,約定寬泛。

2.銷售人員未跨省市,在三個區內銷售。

3.清潔工打掃衛生,不要約定打掃地點為公司辦公樓,不能約定太過于狹窄。

4.在原有勞動合同基礎上簽訂個補充協議,暫時派駐上海,預計2年結束,結束后回原單位工作,工資待遇不變。如果該員工不回來,該走曠工走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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