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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欠付的工程款一般和利益一起出現,但是關于優先受償權的問題,卻只認工程款了。因為“工程款”與“利息”系各自獨立的法律概念,內涵清楚,界限明晰。此處“工程款”為發包人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此處“工程款”應當做狹義理解,不包含“利息”。此處“利息”系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逾期付款的違約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間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因此,房實公司請求對涉案工程行使優先受償權于法有據。據此,拖欠的工程款應該享有優先受償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三條規定:“建設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據此,拖欠的工程款只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的優先受償權。逾期付款的違約金(利息),屬于承包人因發包人遲延付款造成的損失不享有優先受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