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工資、年終獎中個人所得稅的算法嗎?

工作一年到頭,每月工資交了多少稅都不知道?看到工資條還不知道交稅金額是怎么計算出來的?年終獎還被扣了不少稅?相信不少小伙伴們都存在著這樣的疑問。

每月工資到手,工資條上可以看出減去考勤應扣款項,扣除五險一金個人部分,還要被扣一筆個人所得稅。那么這筆款項是怎么計算的呢,作為公司員工和納稅人,我們應該做好心中有數。

本文就工資中個稅的計算方式以及年終獎的個稅計算方式做出了講解,供大家參考。

一、工資的個稅計算。


全月應納稅額=應發工資 - 五險一金個人應繳部分 - 個稅起征點3500

工資應納個稅公式:(應發工資 - 五險一金個人應繳部分 - 個稅起征點3500) × 稅率 - 速算扣除數

舉個栗子:

員工1月份應發工資是10000元,個人繳納的五險一金1837元,如何計算員工該月個稅金額?

? ? 第一步:計算應繳稅所得額: 10000 - 1837 - 3500 = 4663(元)。

? ? 第二步:確定稅率:4500<4663<9000,稅率20%。

? ? 第三步:計算稅額: 4663×20% - 555=377.6(元)。

二、年終獎的個稅計算:

年終獎個稅計算和工資個稅計算的原理是一樣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也是一樣的)。但是,年終獎在確定稅率和速算扣除數的時候,是將年終獎金額除以12個月,以每月平均收入金額來確定:

一,員工當月的工資薪金超過3500元:

發放的年終獎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計算時,除以12確定稅率,但計算稅額時,速算扣除數只允許扣除一次。

二,員工當月的工資薪金不超過3500元:

發放的年終獎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可以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員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其中“員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以收入額扣除規定標準的免稅所得(如按規定繳納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后的數額。

看起來很繞,其實核算起來很簡單,舉幾個栗子:

1、當月工資需納個稅

員工1月份應發工資是10000元,個人繳納的五險一金1837元,同時領到公司的年終獎24000元。如何計算員工該月個稅金額?

先計算工資的個稅:(10000 - 1837 - 3500)× 20% - 555=377.6(元)。

再計算年終獎的個稅:

第一步:確定應納稅所得額,發了24000元的年終獎,應納稅所得額就是24000元。

第二步:確定稅率:24000 ÷12=2000,1500<2000<4500,稅率10%。

第三步,計算稅額:24000 * 10% - 105=2295(元)。

員工該月個稅:377.6 + 2295=2672.6(元)

?2、當月工資無需納個稅

第三個栗子:

員工1月份應發工資是2000元,個人繳納的五險一金300元,同時領到公司的年終獎24000元。如何計算員工該月個稅金額?

先算工資的個稅:當月工資2000元,未超過費用扣除標準3500元,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再計算年終獎的個稅:

第一步:確定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3500 -(2000-300)=1800元

第二步:確定應納稅所得額(補足免征額的差額后的剩余金額):24000-1800=22200(元)。

第二步:確定稅率:22200÷12=1850,1500<1850<4500,稅率10%。

第三步,計算稅額:22200×10% - 105=2115(元)。

員工該月個稅:0+2115=2115(元)。

年終獎計算需要注意:

一、員工同一月份在兩個以上單位取得年終獎,可以選擇一個單位的一次性獎金按照國稅發[2005]9號文件優惠辦法計算,從另一單位取得的年終獎合并到當月工資薪金項目繳稅。

國稅發【2005】9號文件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如果同一個人同月在兩個企業都取得了年終一次性獎金,納稅人在自行申報時,不可以將這兩項獎金合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享受一次性獎金的政策;對該個人按規定只能享受一次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優惠算法。

二、員工無論在本單位工作多長時間,都可以按照國稅發【2005】9號文件規定:“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如果取得年終獎的職員在本年度工作未滿12個月,也應除以“12”來確定適用稅率,因為一年一個人只能用一次。

三、多發1元年獎金,可能導致多交一萬元的個人所得稅。

由于國稅發[2005]9號文件規定的年終獎計算方法是: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計算公式的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其中,年終獎除12確定稅率,但只允許減除一次“速算扣除數”,而不是十二次,由此導致在計算年終獎個人所得稅時會出現員工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并不與年終獎額度同比例增加。由此造成應得年終獎金額度高的員工,可能要比年終資金額度低的員工實際到手的會更少。

再舉個栗子:2017年1月小李取得年終獎18000元,確定稅率:(18000/12=1500),因此其年終獎適用稅率為3%。小李年終獎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8000*3%=540元。稅后收入為17460元。小王2017年1月取得年終獎18001元,確定稅率:(18001/12=1500.1),因此其年終獎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105。小王取得18001元年終獎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8001*10% - 105=1695.1元。小王年終獎稅后所得為16305.9元。小王因為多發一元,造成多繳個人所得稅1154.1元。

【原因】

個人所得稅稅率有七檔,當年終獎數額恰好達到或超過某個稅率“臨界點”,使得對應的納稅稅率提高一檔時,將會出現年終獎數額增加“一小步”,納稅額卻提高“一大步”,導致到手的獎金還少了的特殊情況。

這種特殊情況在獎金增加幅度大到一定數額(我們把這個點稱為臨界點)時又會消失,重新回到多發獎金稅后也能多得的情況。這個 “臨界點”和“平衡點”的區間,就是“年終獎縮水區”,一共有6個:

【18001-19283.33】、【54001-60187.50】、【108001-114600】、【420001 -447500】、【660001-706538.46】、【960001-1120000】。

如果發放的年終獎在上述縮水區域內,會造成單位多發獎金,而個人稅后所得變少的結果。避免上述不合理現象,一是減少或增加一定數額年終獎,使發放的年終獎在縮水區間外。二是在縮水區間內的部分年終獎,轉化為其它獎勵或補貼,與當月工資合并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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