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給了女方39000元的彩禮及一枚金戒指,戀愛生活持續9年左右,未登記結婚,法院判了:返還金戒指就行。
事情還得從2012年說起,這年的5月份,孫強與李麗通過微信結識后,二人相談甚是投緣,確立了戀愛關系。2013年12月份,李麗想要一枚金戒指,孫強的母親買了一枚價值2178元,8.25克的金戒指,給了李麗的母親。
2013年12月13日,李麗提出要彩禮5萬元,孫強母親便將相應錢款直接匯入李麗父親銀行卡內。3天之后,李麗回門,給了孫強5千元。彩禮戒指都給了,但是二人卻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一直同居生活。
生活平淡幸福,但是從2019年左右,孫強患上了肌張力障礙,并使用肉毒素進行治療,給孫強、李麗的生活帶來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孫強持續治療需要花費醫療費,2021年孫強又涉嫌犯罪。孫強和李麗開始分居。2021年10月5日,李麗提出分手,孫強接受。
期間,在2021年1月,李麗給了孫強1萬元,不久后孫強又幫李麗還了4千元。最終總算賬,李麗還欠孫強3萬9千元。(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本案的法律問題,二人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分手后,彩禮錢及戒指是否應當返還給孫強呢?
釋案說法:
李麗提出分手后,孫強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要求李麗返還彩禮及金戒指,雙方對于彩禮錢剩余39000元都無異議。雖然我們國家明令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但是彩禮作為中國古代婚嫁習俗之一,在民間始終都存在。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男方以結婚為目的,給付女方結婚彩禮,而日后又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或者結婚之后又很快離婚的,此時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還彩禮。
孫強向法院起訴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法院應當判處返還彩禮錢的。但是李麗向法院提出,二人共同生活了八、九年,這些年里,自己為這個家花費了很多,已經把彩禮錢都用在共同生活上面了,并且提供了替孫強歸還信用卡的證據,孫強對此也承認。
這里的“共同生活”是男女雙方相互扶持,共擔生活壓力,共創美好生活的持續、穩定的狀態。孫強和李麗認識后,雙方也有過一段美好的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證,但同居生活持續了八年多的時間,這期間,二人為了家庭,均有付出。孫強和李麗居住在雙方父母家中,日常生活也有父母接濟情形,李麗提出的39000用于共同生活花費,據此應予認定,不需要再返還給孫強。
金戒指是特定情況下給的特定物,屬于借締結婚姻為名孫強贈與李麗的財物,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這種附條件的贈與并沒有生效,雙方未辦理結婚證,且已分手,因此,此枚金戒指應當由李麗返還給孫強。
最終,法院判處李麗向孫強返還金戒指一枚,駁回孫強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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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