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的培訓課上,在老師講契稅業務,說到。國家稅務局在給河北省財政廳下發的《關于繼承土地、房屋權屬有關契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4]1036號)中明確:“一、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土地、房屋權屬,不征契稅。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非法定繼承人根據遺囑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權屬,屬于贈與行為,應征收契稅。”這個規定時有一個學員提出了這樣一個問題:
? ? ? 如果同時有幾個法定繼承人,但是被繼承者立了遺囑,只規定其中一個法定繼承人繼承房產,那么這個繼承人究竟是按第一條的法定繼承不征收契稅,還是按第二條的遺囑,屬于贈予行為,征收契稅?”
我一開始非常堅定的認為,既然批復中明確規定了,是“非法定繼承人”按照遺囑繼承,那么法定繼承人按照遺囑繼承的不在其列,稅務部門征收稅款,應該是要全部符合條件才能征收稅款,即法無授權不可為。
但是后來發現批復第二條的最后一個內容說明這是“屬于贈與,應當征收契稅”。那么,通過遺囑規定由法定繼承人承受財產和由非法定繼承人承受財產又有什么區別呢?
為此我翻閱了《繼承法》看到第三章的時候終于明白了
第三章 遺囑繼承和遺贈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也就是說,通過立遺囑的形式將個人財產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這屬于遺囑繼承,還是繼承的范圍,而通過遺囑獎財產給予非法定繼承人的行為,這屬于遺贈。
遺囑繼承和遺囑贈與就是區分在遺囑中是將財產由法定繼承人還是非法定繼承人承受的不同的。
這就很明顯了,前面提到的情況屬于遺囑繼承而不是遺贈。不應征收契稅。
理解了遺囑繼承和遺贈的區別,也就能很好的理解為什么對于繼承房屋是否征稅,國家稅務局在給河北省財政廳下發的《關于繼承土地、房屋權屬有關契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4]1036號)中要特別明確把“非法定繼承人”通過遺囑承受財產單獨說明了,因為它屬于遺贈,是贈與行為。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四款的內容:
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 ? ?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 ? ?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 ? ? (三)房屋買賣;
? ? ? (四)房屋贈與;
? ? ? (五)房屋交換。
所以我個人理解,正常繼承,不管是法定繼承還是遺囑繼承,都是屬于繼承,不征收契稅。只有遺贈行為,因為是屬于贈與,所以要征收契稅。當然這只是我個人不成熟的看法,歡迎各位同仁進行指正。
通過對這個問題的探討和分析,也使我明白一個道理,學習稅法不能僅僅學習稅法,對于一些常見得民事法律也要有一定了解,才能更好的理解稅法的內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