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建材價格的波動,會導致建筑工程施工結算與合同價發生差異,如何處理這些差異呢?下面就由工程造價大數據網用一個案例,并結合國家的類似政策給大家做一個詳細的分析。
近年來,由于房地產市場過熱,且隨著國家的政策調控力度加大,使建材市場產生了很多的不確定性,導致市場價格上漲且波動幅度加大,從而很難進行準確的預測和控制。為保證工程質量安全,防范工程合約糾紛,客觀公平地辦理工程竣工價款結算,各地建設主管部門都會適時推出調控和規范行業的措施,以便妥善處理主要建筑材料價格波動對工程的影響。
這些措施主要是為了合理約定建筑工程主要材料價格風險包干幅度,并對主要建筑材料價格異常波動所產生的價差補償作出具體操作指導。通常情況下,政府的措施會以下述《規定》的方式發布到市場供大家操作執行:
一、政府對價格波動處理的《規定》樣例
對已完成的工程量因水泥、商品混凝土、水泥制品等主要建筑材料價格異常上漲所產生的價差,承發包雙方應本著實事求是、風險共擔、公平合理的原則,按以下辦法進行處理:
(一)、采用固定價格合同形式,未約定水泥等材料價格風險包干幅度,屬于承包工程范圍,水泥等材料價格上漲或下降幅度在10%以內的,其價差由承包人承擔或受益;價格上漲或下降幅度在10%以外的,其價差(即超過10%的部分)按下列規定辦理:
1、施工合同價(包括招標文件規定,下同)沒有計取風險包干系數(包括包干系數為零)的,其價差由發包人承擔或受益。
2、施工合同價有計取風險包干系數的,發生價格上漲,其價差金額高于所計取風險包干金額的,高出部分的價差由發包人承擔;發生價格下跌,其價差金額低于所計取風險包干金額的,低出部分的價差由發包人受益。
3、水泥等材料差價計算以合同簽訂當期材料信息價(招標工程按招標文件規定編制預算價采用的材料信息價)與施工期材料信息價的差額為依據。發生的價差只計取差價和稅金,不計取其他費用。
4、承發包雙方應及時對補差的材料數量與價格辦理確認手續,作為調整合同價款和支付進度款的依據。
(二)采用固定價格合同形式,已約定水泥等材料價格風險包干幅度在10%以內的,按施工合同約定執行;超過10%的按上述第(一)項規定執行。
(三)未約定采用固定價格合同形式的,其水泥等材料價格按市場價格計算。
(四)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預付款和工程進度款的,因水泥等材料價格上漲造成的價差由發包人承擔。
(五)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水泥等材料價格上漲造成的價差由發包人承擔;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擔價差。
(六)已辦結工程竣工結算的不再調整。
上述《規定》,材料價差計算以合同簽訂當期材料信息價與施工期材料信息價的差額為依據,即以市場價格波動幅度為計算材料價差的口徑,價格漲跌幅度在10%以內的由承包方承擔或受益;在10%以外的,由發包方承擔或受益。其內涵是化解市場價格波動的風險,讓建筑市場價格異常所產生的價差由工程承發包雙方共擔。
二、結合上述《規定》做案例分析
在工程結算的實際工作中,工程造價人員在執行上述《規定》時。對材料價差計算方法產生了爭議。本文為便于分析,假設某工程案例要素如下:
某年1月份造價部門發布的鋼筋信息價:綜合價每噸3950元,三鋼品牌每噸4050元。
工程招標控制價設定:三鋼品牌鋼筋,市場詢價每噸3600元。
招標文件約定:未計取風險包干系數。鋼筋補差按上述《規定》執行,即“施工當月完成工程量中的鋼筋消耗量,以施工當期造價部門發布的信息價與招標材料控制價比較,得出上漲或下降幅度,再以中標人的中標價為基數乘以上漲或下降的幅度,計算出價差。其中,上漲或下降幅度在10%以內的(含10%)的價差,由承包人承擔或受益。上漲或下降幅度在10%以外的價差,由發包人承擔或受益。
承包人對工程中三鋼品牌鋼筋以每噸3600元中標。
當年6月,鋼筋市場價格猛漲,造價部門發布的鋼筋信息價,綜合價每噸4550元,三鋼品牌價每噸4650元。
當年12月,鋼筋市場價回落,造價部門發布的鋼筋信息價,綜合價每噸3050元,三鋼品牌價每噸3150元。
現對鋼筋價差計算分析如下:
(一)、工租合同簽訂當期材料信息價與工程招標時的材料信息價不一致問題
正常情況下,合同簽訂當期的材料信息價與工程招標時的材料信息價是一致的。即工程在合理的(較短)時間內完成招標投標活動,并簽訂合同。此時合同簽訂日材料信息價與招標文件編制時的材料信息價沒有差異,或差異不大。
但因某事由,拉長了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或合同簽訂時間推遲了,超出了合理的時間,合同簽訂日的材料信息價與工程招標時的材料信息價可能不一致。如發包方原因推遲了工程合同簽訂時間,建筑市場發生變化,鋼材價格上漲而產生了材料價差。
這個問題是發包方的原因產生的材料價差,應由發包方承擔,可在合同簽訂時加以附注補充,調整合同價款。
(二)、工程招標時設定的材料控制價與造價部門發布的材料信息價不一致問題
比如工程招標文件設定的鋼筋控制價通過市場詢價取得。由于市場詢價機制的缺陷及人為主觀的因素,所詢的鋼筋價格偏離市場行情,偏離造價部門發布的信息價,導致工程招標時設定的鋼筋控制價與造價部門發布的鋼筋信息價不一致,就有了材料價差計算問題。
如果合同約定材料價差計算執行上述規定,以合同簽訂當期的材料信息價與施工期材料信息價的差額為依據,上述控制價與信息價的偏差不產生價差計算問題(不考慮信息價中品牌價與綜合價的差別)。控制價偏離信息價僅影響投標方的投標價決策。比如案例中6月份三鋼品牌鋼筋價差為:4650-4050=600(元/噸),與招標文件設定的三鋼控制價3601元沒有關系。
但如案例中的招標文件約定,材料價差以施工當期造價部門發布的材料信息價與招標材料控制價比較計算。由于招標材料控制價按市場詢價設定為3600元,有主觀因素,比合同簽訂時的材料信息價低了450元,以至招標文件約定計算的材料價差與《規定》計算不一致。
1、招標材料控制價低于造價信息價,按招標文件約定計算的材料價差,高于《規定》所計算的價差。如案例中6月份承包方應計算的三鋼品牌鋼筋每噸價差:
招標文件約定計算價差為:4650-3600=1050元/噸
《規定》計算價差為:4650-4050=600元/噸
比較兩者相差1050-600==450元/噸。
招標工程鋼筋控制價比當時的造價信息價低4050-3600=450元,壓低了工程招標價格,進而降低了中標價。但是工程結算時,壓低部分的材料造價通過材料補差方式返還給中標方。
2、由于《規定》中說明,材料價格上漲或下降福度在10%以內的價差由承包人承擔或受益。因此案例中6月份三鋼品牌鋼筋,承包人實際的補差為:
按招標文件約定計算:1050-3600*1096=690元
按《規定》計算:600-4050*10% = 195元
比較兩者相差690-195=495元。
3、招標文件通過壓低材料控制價,目的是降低工程發包價,如嚴格投標競價,執行《規定》進行材料價格補差是可行的,但由于招標文件對材料價格補差方式,修改了《規定》中關于材料差價計算的表述,將“以合同簽訂當期材料信息價(招標工程按招標文件規定編制預算價采用的材料信息價)”改為“招標材料控制價”而使目的落空。
如上分析,發包方的材料控制價壓低信息價450元,而按招標文件約定計算給承包方的材料價差為690元,比按《規定》計算的材料補差195元多了495元。多補的價差還超過壓低控制價部分45元(495-450=45元)。這是少扣了控制價壓低部分的10%材料價格漲跌幅(450*10%=45)。
由于材料補差只計差價和稅金,不計規費等其他費用,即材料控制價壓低部分可少計規費而減少一點造價,兩者可能相差無幾。只是工程結算價因此超出控制價,而使控制價失去了控制的意義。
4、對于材料價格下跌行情。如案例中12月份所產生的材料價差由發包方受益,但應扣除價格跌幅10%由承包方受益部分。計算問題分析同上。每噸鋼筋扣回價差:
招標文件約定計算價差:|3150-4050|-4050*10%=495元
《規定》計算價差:|3150-3600|-3600*10%=90元
兩者相差:495-90=405元,比控制價壓低部分的450元,少了45元,即發包方少扣回45元。
分析如下圖:
(三)、造價部門發布的材料信息價中品牌價與綜合價問題
按《規定》,材料價差計算以合同簽訂當期材料信息價與施工期材料信息價的差額為依據。施工期的材料信息價,括弧注明按造價部門發布的主要材料綜合價。
造價部門發布的鋼材、水泥等主要材料信息價有品牌價和綜合價兩種。品牌價一般高子綜合價,其價格漲落變動幅度基本一致。比如案例中,6月份鋼筋綜合價價差為:4550-3950=600(元/噸),三鋼品牌鋼筋價差為:4650-4050=600(元/噸),說明造價部門發布的鋼筋綜合價和品牌價,在相同時間內價格漲跌的變動幅度是一致的。材料價差計算依據的內涵是以其市場價格波動幅度為口徑。
對于沒有指定使用品牌材料的工程項目,招標材料控制價一般為合同簽訂當期的材料信息綜合價。計算材料價差時,施工期材料信息價按造價部門發布的該種材料綜合價計算,被減數與減數兩者均為綜合價,相配比口徑一致沒有問題。
但對于工程招標清單中的主要材料指定使用品牌材料,招標材料控制價也按品牌信息價編制,工程完工結算時其材料價差計算就存在爭議。即:施工期材料信息價采用綜合價,合同簽訂當期材料信息價采用品牌價。被減數為綜合價,減數為品牌價,兩者不配比、口徑不一致。
如案例中6月份三鋼品牌鋼筋價格,與鋼筋綜合價相差4650-4550=100元,即影響材料價差計算,引起爭議扯皮。
因此,《規定》的材料價差計算,存在不合理情形。規定有瑕疵,與其內涵相矛盾。
(四)、關于補充合同或函件追加約定材料價差計算問題
某些工程招標文件及合同條款沒有約定材料價差計算方法,當市場材料價格上漲時,工程承包方依據建設管理部門文件提出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價格予以補差,發包方也同意補差,并簽訂了補充合同或回函確認承包方的要求;或者工程合同條軟中約定的材料價差計算方法不明確。如前所述,未明確材料補差按材料控制價還是按信息價計算,按材料綜合價還是按品牌價計算,承發包雙方依據工程建設實際情況,協商簽訂了補充合同明確材料價差計算方法;或者簽訂的合同與《規定》有矛盾等等情形。對此,工程結算時材料補差能否予以計算。
如果工程發包采用固定總價合同,招標文件約定了材料價格風險包干系數,以及不得因建筑市場行情變化和政府政策規定而調整合同價款,則其補充合同或函件違背了工程招標文件的實質性條款,應不予認可,材料價差不得計算。
除此之外,依據合同法,只要合同條款內容是雙方協商一致,意思真實表示,符合公平合理原則,不違背工程招標文件實質性條款,其補充合同或函件應當有效,且補充合同(補充合同和函件等同于合同效力)的效力級次優于政策文件(《規定》屬于政策指導性意見,不屬于法律條文),因此應按招標文件、合同或補充合同、函件等約定的條款予以計算材料價差。
?綜上分析,工程施工中主要材料價格波動所產生價差的計算問題比較復雜,涉及工程招標投標法、合同法和建設管理部門的文件規定,以及法規的調整范圍和效力級次等。因此,在計算材料價差時要深入理解法規精神,秉執客觀公正、實事求是、依法依規、合理一致的原則,認真分析比對找出合理的計算方法。
所以,工程造價大數據網建議大家對政府部門發布的文件規定,務必認真對待,對內容條款要進行模擬測試,確認可行。否則,不僅不能規范建筑市場行為,反而造成市場混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