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與電車難題——兼談執法效益的衡量標準問題

一、案例引入:

電車難題大家或多或少一定都聽說過,這里舉一個真實的案例:

警方聲明:2012年10月5日下午4時49分許,巡警接到調度中心指令,前往加利福尼亞街與萬內斯街路口。據了解,一輛失控的電車即將撞向站在主線軌道上的五人(年齡、種族不詳),達芙妮·瓊斯女士扳動軌道道岔,將失控電車導向側線,導致站在側線上的法利先生被撞身亡。

(引自托馬斯·卡斯卡特《電車難題-該不該把胖子推下橋》一書,有興趣的同學可私借)

案件審理過程中,控方檢察官有如下表述:站在岔道上的那個人,難道沒有不被電車意外撞死的權利?得救的那五個人,并沒有從失控的電車前得救的權利,但是——岔道上的那個人卻有不被瓊斯女士殺死的權利。簡而言之,誰給了瓊斯女士扮演上帝的權利?

辯方律師有如此辯護:在之前的一個判例中,一位名叫克拉拉的·墨菲的女子,在乘坐電車時,司機突然昏迷。克拉拉當時所面臨的情形,與達芙妮·瓊斯完全相同。她可以任憑電車沿著正線繼續前行,撞死前方軌道上的五個人,或者將電車轉至側線,撞死一個人。多達89%的陪審員認為,克拉拉將電車轉至側線是可取的行為。


二、如果瓊斯女士是一名警察

就剛才的案例本身本文不作過多的討論,現在假設將瓊斯女士由一名普通公民換成一名正在執勤的警察,事情變得更加復雜起來。

1、如果警察任由電車沿主線行駛,是否要承擔法律上不作為的義務?更有可能的是,被拍成視頻上傳網絡,引起一場輿論的軒然大波。最后對涉事警察就瀆職與否進行立案調查,再依領導魄力給一個或輕或重的處罰。

2、如果警察扳動軌道道岔,將電車引向側線并最終撞死一名無辜群眾,其受到的輿論壓力將遠盛于瓊斯女士——“警察對無辜者生命的剝奪”這樣的字眼將極大刺激群眾的神經并最終偏離事件真相,成為陰謀論者的別有用心。


三、為什么警察的處境如此之難?

作為警察的瓊斯與作為公民的瓊斯最大的區別即在于身上背負著“保護人民群眾財產安全”的【義務】,那么同時,我們要去思考與之相對應的【權利】。這是怎樣一種權利呢?個人表述為“對社會資源進行調動并能對不特定對象產生影響”的權利。這種權利如果不加以制衡,就會演變為國家強權,警察異化成為“腎臟警察”。腎臟警察的說法同樣來自電車難題的一個假設:警察隨時可以破門而入將你抓捕,摘取你的兩顆腎臟,因為這樣可以挽救兩名腎衰竭的病人。沒有人愿意生活在這樣的社會,所以群眾對警察“兩權相害取其輕”的抉擇格外警惕,尤其是自己作為利益受損一方時的不理解,輔以“會哭的孩子有奶吃”的輿論環境,使得警察的抉擇步履維艱,然而公安執法實際中存在大量這樣的平衡問題。那怎么辦呢?


四、進一步的抽象歸納——警察執法效益的衡量標準問題

“下跪執法”其實是對違法事實做出處理的必要性和妥善應對群眾過激求情行為之間的平衡,上海“抱摔婦女連累小孩”實際上是進行正常執法活動和執法對象拒不接受處罰之間的矛盾。這些案例看似已經脫離了電車難題的討論范圍,但實際上只不過是軌道兩方從少數人、多數人變成了法益、個人私利、少數群體利益、多數群體利益。但本文真正想表達的內容是,電車難題之所以討論甚廣是因為在不同的標準下(道德的、法律的、心理的)得出的評判結果也不同,那么以此類推,衡量我們執法活動效益的標準究竟是什么?個人感覺當下群眾的口碑、反響就是衡量標準,但人不可避免是自私的,由此帶來的評判有有失偏頗的可能。結合當下江蘇公安推行的“民警按規范執法,出了問題由公安機關承擔”,我們欣喜地看到對執法效益的衡量在向客觀化、標準化的方向發展,但是疑問并沒有結束,警察的規范、執法的標準所依據的又是什么樣的原則?又是怎樣處理法益、個人私利、少數群體利益、多數群體利益的?這就要各位作進一步的思考了。

? ? ? ? ? ? ? ? ? ? ? ? ? ——2017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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