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有家法,群有群規:該負的責任一定要承擔

原問題鏈接:駱和:如何評價群里有違法違規信息,誰建群誰負責這一《規定》?

正文:

關于群里有違法違規信息,誰建群誰負責這一《規定》。從邏輯上講就是誰生的孩子誰就是監護人。你要為它的道德、影響、價值以及監管負責。起碼是第一負責人,不給隔壁老王機會。

第一、在群體社交及活動當中(特別是陌生群體),組織者或領導者有義務對其進行各種數據統計,人員基本信息認知,活動內容明確,行事規則明確,責任義務明確,法律道德提示等。當活動行為產生對第三方負面影響時(包括騷擾、挑釁、侮辱、強迫等),組織者一定要對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互聯網社交本質上與線下實體社交一樣,能夠產生商業價值,無論組織者本質目的如何,在所有被組織者在其群體內發生詐騙或負面輿論而未能起到監管或告知的,理應對此產生的后果負責,比如世紀佳緣需要不需要為翟欣欣的詐騙團伙負相應的責任呢,顯然,僅僅是配合調查一定是不行的,因為在此它是有商業盈利的。

第三、責任如果從上到下的執行與監管一定比監管個體來得實際,再比如,如果國家打擊盜版和假冒偽劣,把責任同時下放到淘寶,會不會來的更有效。如果在下放到地方區域的工商稅務的執法部門頭上是不是會來的更實際些。我想會的。作為平臺,作為監管方、作為執行方、作為受益方,就應該負相關責任。

第四、很多的明星代言是假的,即使查出來受處罰的也僅是商家,你覺得合理嗎?如果代言人、地方監管方、節目播放方等都受責任監管是不是管理會更好呢。

第五、所有都開始個性化、碎片化。不代表沒有上一級組織,責任永遠是自上而下的,只針對個體的責任指向都屬于耍流氓。否則就減少了魏則西事件了。

第六、建群的規定只是一種進步,讓每一個想成為組織者和擁有話語權的人同時學會承擔該有的責任。

謝謝!

本文收錄于專欄《核心大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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