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勞動合同中約定,“雇員承認已收到公司發放的《員工手冊》,充分明白和理解守則的內容,并保證嚴格遵守《員工手冊》的各項規定”以及“雇員應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雇員違反勞動紀律,公司可依據《員工手冊》對其采取違紀處罰措施,直至解除本合同”,在有其他證據配合的情況下,可以視為優勢證據,且認可《員工手冊》的真實性。
2. ? ?用人單位未組建工會的,解除勞動合同事宜應通知上級工會,以應對勞動者可能的程序性抗辯。
3. ? ?常見的對于境外關聯公司支付的錢款不屬于工資范疇的抗辯主要是通過支付主體、合同約定、是否納稅等來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