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從一樁案子,評論一個法官。具說有一企業老板被A縣招商建企業,該縣銀行為其貸款,需該企業找個擔保公司,于是該企業就找到了該縣銀行的上級主管部門的一位辦事人,該人又領著該企業老板找到了B縣區的財政部門主管本縣區投資擔保公司的人,一同向投資擔保公司介紹到A縣投資建企業的的老板。
? ? ? 于是這個銀行、投資擔保公司對到A縣投資建企業的老板的全部資產進行了全面考核,最后確定銀行為其貸款 ,擔保公司的為其擔保。但是在簽合同時,這個擔保公司老板對兩位引見人說二位,請你們也簽上字吧,結果兩位介紹人也沒考慮太多,也簽上了字。
? ? ? 事后,該企業沒能及時還款,這個擔保公司連同這兩個介紹人和企業老板一起起了訴。到法官執行時,企業老板答應賣企業還款,但企業遲遲賣不了,執行法官就先是扣劃了其中一個介紹人對方的銀行存款和另一個介紹人的工資,之后又扣劃了另個介紹的工資,至今已連續扣劃近二年了,而欠銀行貸款的企業老板確絲毫無損。
? ? ? 根據擔保法,執行法官的做法是不符合程序的,所以這法官定有貓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