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知道,當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發生糾紛的時候,我們通常需要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去申請仲裁來解決糾紛。比如說用人單位沒有給勞動者足額發放工資,拖欠工資,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等,我們都需要去申請仲裁來讓用人單位來履行我們的義務。那么如果是公務員和其所屬的國家機關之間發生的糾紛,我們應該怎么解決呢?比如說你是公務員,國家機關辭退了你,那么我們要怎么做呢?不同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公務員和國家機關之間是一種人事關系,所以不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
但是你對辭退的理由不滿意,你可以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核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規定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人事處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也可以不經復核,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直接提出申訴。對省級以下機關作出的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上一級機關提出再申訴。原處理機關應當自接到復核申請書后的三十日內作出復核決定,并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受理公務員申訴的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