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法律才是最有效的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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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一度的法制宣傳活動又開始了,形式照舊。從我2000年進檢察院工作至今,普法宣傳方式千篇一律——在人群聚集處擺幾張桌子,檢察官穿著制服,向過往的行人分發傳單,如果有人坐到桌子面前咨詢法律問題,我們也盡可能的耐心解答,但問者鮮有。每年老一套的宣傳方式,連普法者自己都失去了精氣神。

普法的意義,過去是讓老百姓懂法,“不知者不罪”的傳統觀念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人們的思維,包括執法者。所以,在法制尚不健全,人們法律意識淡薄的情況下,通過深入民眾的方式宣傳法律常識,讓人們懂法是必要的。可隨著人們受教育程度的提高,義務教育階段法治課程的設置,使得人們基本都有一些法律常識,況且現在律師滿大街都是,網絡那么發達,度娘回答的不比檢察官差,沒有幾個人對什么是盜竊罪、能判幾年刑感興趣,人們更感興趣的是如何避免遭受法律的處罰。

當學門口的人行斑馬線被視若無睹,孩子們在川行的機動車流中扭轉騰挪過馬路時,交通法規在孩子們眼中有何價值可言?長大后他們在駕駛機動車時會有為行人讓行的思維意識嗎?但此時,若有輛警車停在斑馬線旁,擋住了洪水般的車流,車內的警察揮手示意孩子們快速通過時,警察的形象在孩子們的心目中必然是高大的,有安全感的,法律的威信自然劉樹立起來了。

機動車為行人讓行的交規是固定的,而關于違反交規的懲罰性后果也不會因警察在場與否而發生變化,為什么警察在與不在時,司機們的反應截然不同,關鍵在于這個懲罰能否變為現實:警察不在,沒人去執行規定,警察若在,規定就會變現。

這個事例充分說明,國人不是不懂法,而是他們在不知不覺當中,暗暗為違法成本算了筆小賬——警察不在,若守法,便付出時間代價,違法沒有任何損失;警察在,違法便會受到處罰,處罰與等待的時間相比,要劃大于號。

行為是受意識支配的,所以如果人們能夠有個正確的計算方法,去衡量出守法與違法的后果,并得出正確的結論,便會做出正確的行為。

因此,普法宣傳在宣講各種法律規定的同時,應該向人們灌輸正確的評價理念,教會人們從為自己利益著想的角度去思考問題,才能有效確保人人守法,因為執法者的數量是有限的,監督也有無數的空白,外在強制力量的疏漏,往往造成執法的真空——僥幸心理,人人都假設自己的違法不會付出任何代價。如果人們能清醒地意識到,警察不在場的違規行為,有可能導致更惡劣的后果,更嚴重地損害自己的利益,即改變計算公式,那么表現出來的行為方式必然是不同的。

時代變遷了,普法的目的和方式都應隨之改變。我認為,只要每個執法部門都嚴格依法辦事,尊重法律,守法者活的安心,違法者付出代價,重點宣傳通過犯罪攫取的利益與違法成本之間的關系,就會取得比分發傳單好得多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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