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從稅法上,是不承認贈品的。贈品應該視同銷售處理,并且按照公允價值交消費稅,并確認增值稅的銷項稅額。
在會計上,贈品和正品分別是單獨的單項履約義務。因此,應該將他們按照交易價格以單獨售價的相對分攤比例分攤。
那么,從審計的角度來說,設想一下,企業如果不將贈品在發票中注明,那也就查無可查,神不知鬼不覺的,不分攤收入,不結轉成本了。成本結轉得少了,營業利潤就虛增了。那要怎么設計程序呢?是不是還要結合一些行業嘗試去判斷呢?
首先,從稅法上,是不承認贈品的。贈品應該視同銷售處理,并且按照公允價值交消費稅,并確認增值稅的銷項稅額。
在會計上,贈品和正品分別是單獨的單項履約義務。因此,應該將他們按照交易價格以單獨售價的相對分攤比例分攤。
那么,從審計的角度來說,設想一下,企業如果不將贈品在發票中注明,那也就查無可查,神不知鬼不覺的,不分攤收入,不結轉成本了。成本結轉得少了,營業利潤就虛增了。那要怎么設計程序呢?是不是還要結合一些行業嘗試去判斷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