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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社會的疏離已經非常明顯并成為法治的危機來源之一。法律給生活世界帶來的煩惱起源于立法,表現在法的實施過程之中。而立法和法律系統的改進,最大的困難并不是文本的書寫和邏輯問題,真正的困難來自于對立法所要針對的問題和對象缺乏實質性的認識和理解,并且,對于操作技術的知識與理解現象的知識不能混同。對法律教義之外的實質性知識的忽視,導致在不知道世界是怎樣的時候,已經輕率地斷言法律應該如何對待世界。
存在社會控制的地方,就存在著法律和社會的關系,“田野”的視角無限廣闊。
對此,費先生、蘇力教授、霍貝爾等把眼光放到法律存在的更大的社會與文化背景中,把人們的法律行動以一種整體性的進路加以理解的思路。其在某種程度上具有一種撥云見日和連根拔起的穿透力,因而能夠更加清楚地認識法律在社會生活中的位置和意義,既不至于盲目追隨“法律中心主義”的觀念,也不至于過于樂觀地認為“禮失而求諸野”就可以獲得秩序和正義。
2017.9.26? 蘭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