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作為原因關系的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又或者票據關系的原因是票據買賣(非法貼現)的,收票人不取得票據權利。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權利,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優于其前手。
? ? ? ? 案例:甲企業想向乙企業借款,乙需要其出具擔保措施,于是甲就讓其母公司出具一張商票或銀票給自己,然后甲拿著這張商票或銀票質押或背書給乙,除非這張票據基于真實的貿易背景,否則乙無法取得票據權利,質押或背書給乙也沒有任何作用。
? ? ? ? 甲企業簽發一張票據給乙企業,結果被丙投了,丙非法取得票據則不享有票據權利,但丙又將票據贈與給丁,由于丁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優于前手丙,故丁也不享有票據權利。但如果丁將該票據轉讓給善意第三人戊,則戊享有與乙企業一樣的票據權利,戊贈與庚,庚也享有與乙企業一樣的票據權利。
? ? ? ? 那怎樣才構成票據的善意取得呢?1、轉讓人形式上是票據權利人,實質上不是;2、受讓人善意且無重大過失;3、受讓人已付出相當(合理)對價;4、受讓人依照票據法規定的轉讓方式取得票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