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文引用“By:吳振舉”
1、身故受益人寫“法定”或“法定繼承人”,是否就是沒有指定受益人,理賠金是否就是遺產?
2、在受益人的選擇上,“指定”、“法定”與“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作為受益人,有何不同?該如何指導客戶?
實務中,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確定有三種方式:
一是選擇“指定”身故受益人”、
一是“法定”方式確定受益人、
一是“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作為受益人。
分析如下:
三種方式,都是確定"受益人"合法、有效方式
1、對于“指定”受益人,大家都不陌生,指定給誰就給誰,這也是相對于遺囑而言,保單在分配財產或傳承家族財富時的“對象確定”和“確保給到”、“私密、快捷、少紛爭爭產”的價值所在,也是較為常用的方式。
如,張總想給妻子、年幼的兒子以照顧,就可以采取此“指定”受益人的方式。
若利用“指定”方式,建議充分利用不同“順位”、不同“比例”的架構優勢,作好對受益對象的不同安排。
法條鏈摘要:
《保險法》第三十九條 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保險法》第四十條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數人為受益人。
受益人為數人的,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2、對于“法定”或“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曾經引發一些誤解。曾經在很長一段時間內,很多人誤認為:采取這兩種方式的話,就是“沒有指定受益人”,理賠金就是遺產,不能隔離被保險人生前債及未來可能開征的遺產稅。
其實,這是既“確定受益人”又和諧家庭關系的重要方式。對于日后想給特定的家庭成員以照顧,但出于眼下復雜(不很和諧)家庭關系的考慮,又不方便“指名道姓”的選擇受益人的投保人,就是很好的選擇。
如,張先生愛自己的現任妻子,也想給自己的父母以保障(甚至其他孩子......),但是婆媳關系不是很融洽(等家庭不和諧)。在不能為父母等進行其他保障的情況下,為自己投保,就可以選擇“法定”或“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的方式,既可以在日后達成照顧家人的目的,也可以“避嫌”,照顧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
此時若“指名道姓”的“指定”自己父母作為受益人或其中的受益人,當保單呈現于妻子面前的時候,張先生該如何面對“妻子的真實的感受”,相比讀者有所體會吧。
法條摘要:
《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第九條:
當事人對保險合同約定的受益人存在爭議,除投保人、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之外另有約定外,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受益人約定為“法定”或者“法定繼承人”的,以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三種方式下,受益人所得理賠金均非被保險人遺產
通過以上的分析,我們就清楚了,該三種情況下,受益人所得理賠金都不屬于被保險人的遺產,當然就具有隔離被保險人生前債務、稅負,也不用考慮未來可能開征的遺產稅了。
一句話,“指定”受益人,給的是穩穩的愛,“法定”受益人,定的是濃濃的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