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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3 HR備考 第六章 勞動關系管理

一、勞務派遣 P507

1.勞務派遣的含義

勞務派遣指勞務派遣單位與接收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由勞務派遣單位招用雇員并派遣勞動者到接受單位工作,勞動者和勞務派遣機構從中獲得收入的經濟活動。勞動接受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向勞務派遣機構支付費用,派遣勞動者獲得收入、福利和社保,勞務派遣機構從派遣業務中獲得收入。

2.勞務派遣的性質

勞務派遣是一種典型的非正式就業方式。勞務派遣機構與被派遣的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
勞務派遣的本質是雇傭和使用相分離。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構成形式勞動關系,并為勞動者支付工資、社保、福利等。接受單位與勞動者構成實際勞動關系,保障勞動者勞動安全,并向勞務派遣單位支付費用。勞務派遣機構與接受單位構成民事協議(勞務派遣協議)。
勞務派遣協議這種民事關系將不完整的形式勞動關系實際勞動關系合并構成組合勞動關系。

3.勞動爭議處理

勞務派遣機構與用工單位發生的爭議不屬于勞動爭議,而屬于民事糾紛。

4.勞務派遣機構管理

資格:注冊資本不少于200萬元;有固定經營場所;有符合法律要求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合同體系:勞務派遣機構應當與派遣勞動者簽訂兩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5.被派遣勞動者管理

與正式雇員享有平等的法定勞動權利。勞務派遣是企業用工的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崗位上實施。勞務派遣用工比例不超過企業用工人數的10%。

四、勞動爭議處理

1.勞動爭議

也稱勞動糾紛,指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之間,因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的認定與實現說發生的糾紛。實質上是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利益矛盾、沖突的表現。
勞動爭議當事人(主體)是勞動關系的當事人。勞務糾紛不適用勞動糾紛。
勞動爭議的標的(客體)是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

2.勞動爭議分類:

按主體劃分:個別爭議(9人以下)、集體爭議(10人以上)、團體爭議(因集體合同發生糾紛)
按性質分類:權利爭議、利益爭議
按標的分類:勞動合同爭議、勞動安全福利等爭議、勞動報酬等爭議。

3.勞動爭議解決機制

自立救濟、社會組織救濟、公力救濟(國家機關處理)、社會救濟與公力救濟結合。
民事糾紛為多方協商解決,或訴訟。勞動糾紛先仲裁,仲裁結果必須強制執行,不執行可提起訴訟。

4.勞動爭議處理原則

查清事實基礎上依法處理、使用法律上人人平等、及時處理著重調解。

5.勞動爭議處理程序

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再申請調解,再申請仲裁,最后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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