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天,小編著實被“教科書式”老賴給氣到了,做人如此也真是讓人無言以對了。
今天小編就為您盤點一下古代律法是如何懲治這幫“老賴”的。
一、唐
?唐律:諸負債違契不償一疋以上,違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疋加二等。百疋又加三等、各令備償”。
《唐律疏議》百日不償,合徒一年……更若延日,及經恩不償者,皆依判斷及恩后之日科罪如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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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欠債達到1匹布的價值,違約20日不還就要被處以“笞刑”20下,每過20日再加一等,直至從笞刑20下升級為杖刑60下。欠債達到30匹,就要在杖刑60下的基礎上加二等,達到100匹的話就要加三等處罰,也就是杖刑90下。
《唐律疏議》:被處以杖刑之后,過了100天還不償還,就要處以有期徒刑1年。
二、宋
《宋刑統》 “諸公私以財物出舉者、任依私契、官為不理……家資盡者役身折酬、役通取戶內男口……如負債者逃,保人代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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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不了錢的,可以勞役償債。如果欠債人跑路了,擔保人背鍋。
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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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第九卷“戶律錢債”也規定:“其負欠私債違約不還者、五貫以上違三月、笞一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笞四十、五十貫以上違三月笞三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并追本利給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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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唐律差不多,欠債達到一定數額,并在規定時間內沒有償還的要受鞭打或杖責。
四、清
官府對于破產的商民,可以實施拘禁,債務人家族須在二個月以內返還欠債,否則要被判處勞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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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賴們,你們實在應該慶幸生活在社會主義文明的今天,要是在古代,屁股開花都是小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