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強十歲的時候,父母因為感情不和經法院判決離婚,李強被法院判給母親撫養,父親每個月支付李強300元的撫養費。之后在李強讀高中之前,靠李強的母親的工資和父親的撫養費,李強與母親兩個人還勉強可以應付日常開支。
但是在李強上高一那一年,李強母親的單位因為效益不好,所以就下崗了,李強母親只好在平時打一些零工貼補家用,但是這還是無法滿足李強讀高中所需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等費用。李強的母親無奈之下,只好找到已經在某公司任高級主管的父親要求增加李強的撫養費,但是李強的父親卻說法院原來判決撫養費多少就是多少,拒絕為李強增加撫養費。
那么原離婚判決中關于李強的撫養費數額如今不夠用,現在到底還能不能要求再增加呢?
法律解析:根據我國《婚姻法》第37條規定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的時候向父或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8條規定,原定的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以及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的需要已經超過原定數額的;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時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本案中由于李強的母親下崗,同時李強讀高中的生活費與教育費用的實際需求增加,這些情況都決定了法院原來判決的李強的生活費已經明顯不夠,因此依據上訴法律規定李強可以要求父親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的增加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