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探幽:61.犯罪的特殊形態概述

1.犯罪的特殊形態概說

刑法理論通常將故意犯罪形態區分為完成形態與未完成形態,即犯罪既遂是完成形態,犯罪預備/未遂與中止是未完成形態。犯罪預備/未遂與中止也是犯罪的特殊形態。

犯罪的特殊形態只能出現在犯罪過程中,在犯罪過程以外出現的某種狀態,不是犯罪的特殊形態。犯罪的特殊形態是在犯罪過程中由于某種原因停止下來呈現的狀態,這種停止不是暫時的停頓,而是終局性的停止。犯罪的特殊形態只能存在于故意犯罪中。過失犯罪沒有犯罪預備/未遂與中止形態。

2.犯罪形態與犯罪階段的關系

故意犯罪既存在形態,也存在階段。故意犯罪行為是一個過程,由相互連接的預備階段與實行階段組成。著手與終了不具有連續性的特征,故不是犯罪階段。

預備階段與實行階段密切相連,前者是為后者做準備的階段,后者是前者的發展。

3.特殊形態與犯罪構成的關系

犯罪的特殊形態,以行為符合犯罪構成為前提。我國刑法總則規定原則上處罰犯罪預備/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但事實上,犯罪預備/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的處罰具有例外性。刑法分則對于那些犯罪應當處罰犯罪預備/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又沒有明文規定,所以,必須實質性考察各種具體故意犯罪的特殊形態的可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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