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概念分析:資金存管和托管間區別在于是否有監管行為據互聯網金融指導意見中第十四條“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中所提,“除另有規定外,從業機構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實現客戶資金與從業機構自身資金分賬管理?!?而在去年9月份銀監會高層所提的P2P十大監管原則中,第五條為“投資人的資金應該進行第三方托管,不能以存款代替托管,托管是獨立的監管行為?!?對比兩者的表述,再結合《商業銀行客戶資金托管業務指引》中對于資金托管業務的規定:客戶資金托管業務,是指商業銀行作為托管人接受客戶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安全保管客戶資金、辦理資金清算、監督資金使用情況、披露資金保管及使用信息等職責,為客戶保障資金??顚S?、提高效率、防范風險、提升信用的資產托管業務。 我們很容易發現,資金存管和托管之間,區別其實就在于托管方是否有監管行為,即是否對項目資金真實性走向進行核實,包括要核實借款人信息和借款合同的真實性,也跟蹤監督資金進入借款人賬戶后的具體流向。 現在所談的資金存管,至少包括兩點:1)借貸雙方的投資人與借款人均在平臺合作的銀行開立個人賬戶;2)銀行按照托管協議約定的指令進行資金劃轉,實現投資人和借款人之間點對點直接流動資金。從而實現平臺的手和客戶的資金分隔開來。原來的第三方支付托管,實現的也是這部分功能,并沒有對項目真實性等進行審核。相比較之下,銀行即使只做資金存管,也比第三方支付托管安全級別高,這也是為什么監管更傾向于讓銀行來對P2P資金進行存管甚至托管。
? ? ? ?為什么監管只提存管而非托管關于這一點,現在主要觀點集中在以下兩點:第一,真正做托管有難度。一是體現在對P2P借款人和項目真實性的判斷上,就目前國內的征信體質來看,這明顯不太現實。銀行自身的貸款業務對于最終的資金用途也無法進行持續的追蹤,銀行可以確認并做到的是借款人本身真實存在,并嚴格審查借款人一系列的相關資料,信用信息,固定資產抵押等來降低壞賬的風險。但如果要他們肩負審核P2P借款人的責任,他們的意愿很低,因為P2P很常見的幾類借款人,都是銀行“不愿搭理”的。二是體現在銀行要實現托管的系統技術建設上。要實現P2P資金托管,銀行必須專門重新打造一套系統,所付出的時間和金錢、精力成本都是很高的。
? ? ? ? ?二、銀行做托管的態度謹慎。從前文可以看出,銀行若真的進行托管,需要擔負的責任很大,同時還得搭上自家的聲譽,付出和收入很難成正比。之前有聲音就提出,央媽改動一字,是為了給銀行留下撇清責任的后路,也為后續實踐操作預留足夠的解釋空間。銀行資金存管其實不必糾結于到底是資金存管還是資金托管,在實際操作中,資金存管是“官方標配”,資金托管是“頂配”,就看各家P2P平臺和銀行談的是哪種程度的“配置”。投資人需注意看清楚銀行和平臺之間簽訂的協議到底包括哪些,而非揪著概念不放。 銀行提供的“配置”大致可以分為強監管、弱監管兩種類型,強監管是對資金、項目全流程跟蹤,弱監管就是只負責資金存管,但不跟蹤交易流程。 根據這兩種模式,又可分為銀行資金賬戶體系+支付、銀行資金賬戶體系+第三方支付兩種模式,前者銀行不但提供資金賬戶,而且要監管平臺的每個項目及資金流動,后者則由銀行提供賬戶,而支付環節則由第三方支付完成。
? ? ? ? ?目前已經開展資金存管、托管業務的銀行中,民生銀行、招商銀行、廣發銀行均屬于第一類,屬于托管模式,而建行、中信銀行則屬于第二類。例如,民生銀行在與其P2P平臺合作時就規定,用戶在平臺注冊后,要跳轉接入民生銀行頁面,才能完成充值、投資、資金劃轉等流程。如果通過其跨行轉賬系統完成資金流動,也要進行類似操作。 招商銀行、廣發銀行同樣如此。在開展此類業務時,平臺須在廣發銀行開設交易資金、風險備用金托管帳戶和服務費賬戶,投資者的資金,將進入平臺在廣發銀行的資金托管賬戶中。招商銀行則是先為平臺設立一個大賬戶,并在大賬戶下面設二級賬戶,投資人和融資方的資金都在二級賬戶里面出入,平臺無法動用資金。 而通過銀行+第三方支付模式,第三方支付機構也可避免出局風險。目前,建行、中信銀行均采用這一模式。根據公開信息,中信銀行上述業務,由易寶支付提供支付通道服務,懶貓金服負責系統對接、平臺接入,中信銀行按監管要求進行資金存管。建行與信而富的合作,則是前者在建行開立交易資金專用賬戶,委托建行對賬戶內的資金進行存管。理財有風險,投資需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