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需要在法庭上誠實嗎?
作者:江西豫章律師事務所 蘭小南 律師
近日,網上熱傳江蘇宿遷市沐陽縣法院要求案件當事人及代理律師在法庭上宣讀誓言,誓詞如下:
“我作為本案的XXX,所作陳述可能會對他人及其家庭產生重大影響,甚至會影響他人的一生。因此,我面對法庭,鄭重宣誓:以我的人格及良知擔保,對法庭如實稱述,據實回答。如作不實陳述,違背良心和做人良知,靈魂深處將日夜不安,內心飽受折磨和煎熬,不但要受到法律制裁,同時將作為不誠信之人,被貼上恥辱標簽,受到道德譴責”。
上述要求律師在法庭上宣讀誓詞之舉,可謂開中外司法界之先河,筆者當然也是頭一回受教,“莫名驚詫”之余,想起了在律師界流傳一個笑話:說有一個律師死了,在他的墓碑上刻著一句話——“這里躺著一個誠實的人”。結果呢,有路人故作驚乍道:這塊墓里難道躺著兩個人?!
由此,引發出一個思考或討論,律師需要在法庭上誠實嗎?
一、忠誠于法律
當然,如果說律師需要在法庭上誠實的話,那就是必須絕對忠誠于法律,對法律內心信仰,心存敬畏。
訴訟有如戰場,律師手無寸鐵,唯一的武器就是法律,同時該武器又是律師本人的護身符。律師在法庭上的言行,必須在法律允許的范圍之內,絕對不能擊穿法律的底線。否則,該律師本人隨時可能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忠誠于自己的當事人
在《律師法》規定的律師“三維護”職責中,“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首當其沖。
訴訟源于委托,委托源于信賴。律師必須在法律方面絕對忠誠于自己的當事人,努力依法實現當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同時,應當清楚知道,律師的權利來源于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權利的主體是當事人而非律師,律師應當做好冷靜、客觀的利弊分析,提出專業的法律意見,將最終的處分權留給當事人自己,不可越俎代庖。否則,既有違風險,也有違道德,而無論當事人是否真正受益。
三、體現出律師的專業素質和價值
律師在法庭上的發言,應該言簡意賅,言出有據,恰當運用法言法語,一語中的,展現出強大的邏輯性和說服力,體現出律師的專業素質和價值。
法庭審理需要的是法律事實,而非客觀事實。或者說,客觀事實需要置換成法律事實才能適用于法庭,而這一置換過程,就是律師的專業價值及用武之地。
記住這句話:律師身上流淌著高貴的血液。
四、律師需不需要在法庭上誠實
在回答這個問題的時候,我自然想到了足球場上小羅華麗的“踩單車”過人,又想起了NBA籃球場上保羅出神入化的假動作傳球,這些都成為了經典的瞬間,被人津津樂道,嘆為觀止。這些都不違反比賽的規則,也從來沒有人因此指責過這些偉大球員在球場上的“不誠實”,反而為之瘋狂,自愿淪為擁躉。
那么,律師需要在法庭上“如實稱述、據實回答”嗎?需要在法庭上誠實甚至為此宣誓嗎?若果真如此,身為律師,啞笑、嘆息之外,必將真誠自感“靈魂深處日夜不安,內心飽受折磨和煎熬......”
坦言相告,律師在法庭上是帶有偏見的,律師提供的證據、陳述的事實,都是經過精心過濾選擇的,只要不偽造證據、不觸犯法律,律師同樣可以在法庭上“踩單車”、用假動作過人。忠誠于法律、法律事實和當事人的利益,就是律師最大的誠實。除此之外,律師還需要在法庭上誠實嗎?
哦,就此打住吧,這絕對屬于不能說的秘密......